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版)

以人作为受试者的医学研究旨在获得可以被普遍化的医学知识、临床诊治方法和医学治疗手段,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医疗健康需求。临床研究尤其应重视解决尚未能满足的医疗和公众健康需求的健康问题,其社会使命是预防及减轻人类因疾病和损伤造成的痛苦。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是医学发展所必须的,不仅是伦理上允许的也是伦理上所要求的。只有当受试者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临床研究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论证,这也有利于医学和科学的健康发展。

在科学性上不可靠的研究设计必然是不符合伦理的,因为它使研究受试者暴露于参加研究的风险之中,而不能获得可靠的科学知识。因此,研究设计必须符合科学共同体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有科学证据支持,研究结果才是可靠的。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是相信这些研究已经通过了基础性研究的科学验证,参与临床研究潜在的受益与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医生在未来做出重大医疗决策时相信他们所依据的这些研究证据是缜密而且公正客观的。

临床研究人员对受试者保护负有首要责任。研究应该由胜任的研究人员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绝不能将受试者,特别是健康上处于脆弱状况的受试患者置于验证医学知识的危险之中,不应该为了获得更多的临床科学知识、为了未来大多数患者的健康利益而置当前研究中受试者的安危于不顾。

在研究中应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研究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风险的确切信息,并获得有完全决策能力受试者的有效知情同意。对于缺乏完全自我决策能力的受试者,应该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伦理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的主要职责是对满足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研究项中受试者的保护。

所有临床研究项目在开展之前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其科学价值和伦理学上可辩护性进行审查,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项目作进一步的跟踪复审,监督研究过程。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宗旨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预期的研究受试者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不当利诱、胁迫(包括变相胁迫)等不当手段招募研究受试者,允许研究受试者在研究的任何阶段撤消对参加研究的同意而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

(二)对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重于对科学知识获得和社会整体受益的考虑,力求使研究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大于最低风险。

(五)对于丧失或者缺乏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研究受试者、患严重疾病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绝望患者,以及社会经济地位很低和文化程度很低者等脆弱人群,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六)开展生物医学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三、监管责任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由多学科专业背景的委员组成,可以包括医药领域和研究方法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应该有一名不属于本机构且与项目研究人员并无密切关系的委员(同一委员可同时符合这两项要求)。人数不少于7名。必要时可聘请特殊领域专家作为独立顾问。对独立顾问的资质、聘请程序及工作职责应有明确制度规定,对独立顾问的聘请过程记录备案(放到文件记录内容)。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直接隶属于医疗机构、独立行政建制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确保伦理委员会能够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兼)职秘书和工作人员。

二、委员资格

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GCP培训证书。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应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伦理专题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以及参加科研伦理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线上或线下)并获得学分,其中I类学分应不少于5分,以确保伦理审查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三、委员任命程序和任期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人选由医疗机构负责提议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员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声誉,其推举也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决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或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有委员产生程序以文件形式备案,该备案文件包括推荐职务和任期,以及所有委员的个人简历。

(三)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解聘尚未到期的受聘委员,必须对其未能履职的原因予以说明(如,经常缺席会议、行为不当,或有尚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等)。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做出免职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终止委员任期的申请,并需要获得批准。如果委员接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免职决议,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管部门向其发出书面免职通知。

四、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职责

1.主持会议

根据国际国内科研伦理准则和管理要求,主持审查所有以人为受试者的研究项目,敦促每个委员都应有机会参与伦理审查的决议过程;

2.了解并确定处理利益冲突

3.确保研究者以及主审委员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提交的对试验方案的审查报告遵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指南,包括在细节上符合国际和国内通用的科研伦理准则。

4.主任委员可根据委员专业背景、审查能力以及待审查项目专业领域,为项目指定1个或若干委员在会议审查之前先行重点审查某些研究方案(主审制),然后将审查报告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

5.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所有试验方案进行初始会议审查和复审。

(二)副主任委员职责

当主任委员缺席时,行使主任委员既定的所有职责。

(三)委员职责

1.对会议的议事项目进行充分的准备,例行参加审查会议,准确审评会议的各项内容,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查决议。

2.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

五、委员会议出席率要求

六、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七、伦理审查委员会管理

(二)医疗机构需要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充足的档案保存空间,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和指南操作规程,可包括但不限于:

1.伦理审查申请指南;

2.伦理审查的保密措施;

3.独立顾问的选聘制度;

4.利益冲突的管理;

5.培训制度;

6.经费管理制度;

7.受试者咨询和投诉的管理制度。

一、做出审查决定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的研究项目做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

为满足受试者保护的伦理要求,委员会行使批准或否决某个研究项目职责和权力,有权要求修改研究项目。因研究项目进行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暂停或者终止某个已经批准的研究项目。对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正案进行审查,对严重不良事件和违背方案等事件进行审查。

二、知情同意要求

有权对知情同意征询过程提出要求。

三、跟踪审查要求

根据研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对已经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复审。

四、其他

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批,确保在本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和/或审查。

一、审查内容

对于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临床研究的要求;

2.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理;

4.在获取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通俗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5.对受试者的信息和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6.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指南是否合适和公平;

7.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在研究过程中他们可以随时退出研究而无须理由,且不因此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权利;

8.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10.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最小化的措施;

11.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人员专业判断的利益冲突。

二、审查要求

(一)研究的科学价值

医疗机构对拟议的临床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专业评审,确认该研究设计在科学上合理,并可能产生有价值的科学信息。科学性的评审意见应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文档中备案。

(二)研究的社会价值

(三)受试者保护

1.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开展研究的根本理由,但研究人员、研究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都有道德义务确保所有研究受试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研究的科学和社会价值不能成为使研究受试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伦理辩护理由。任何情况下,医学科学知识增长的重要性和未来患者的健康利益,都不能超越当前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福祉。

(四)受试者招募

1.受试者的招募应当是出于科学原因,而不是因其社会、经济地位,或绝望中患者所处的健康脆弱地位易于招募。

3.将脆弱人群排除在受试者之外,曾被视为最便捷的对他们的保护方式,但这样的保护方式使脆弱人群无法享用研究成果,影响这些群体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因此导致对他们的不公正。应当鼓励脆弱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以纠正这些不公正。

4.当部分或全部被招募的受试者为易受不当影响的脆弱人群(如儿童、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者,或者绝望中的患者等)时,研究方案中需包括额外附加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这些脆弱受试者的权益。

6.作为通用的伦理原则,不应使受试患者承担验证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费用。选择资助临床医学发展的机构,应该承担验证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知情同意

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研究开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保护受试者免受伤害是研究者的责任。

1.征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

(1)除关于知情同意豁免条款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在临床研究开展之前须征得预期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2)知情同意书应以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和通俗的语言表达,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或/和其法定监护人未受到不当影响并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征得的。

(4)知情同意必须由临床研究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该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获取,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5)在代理同意的临床研究中,须严格保护受试者,努力避免由于增加非治疗程序(出于研究目的)带来的风险超过最低风险。

(6)在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应告知受试者向其提供研究结果的方式。当无法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结果时,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受试者说明。

(7)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被认为是唯一正式的同意文件,在研究中不允许使用任何与此版本不同的知情同意文件。

(8)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版本的知情同意文件保存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

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

(1)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受试者为文盲或盲人时,可以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向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口头提交,一名与受试者和研究者均无利益关系的任何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签字证明受试者的同意。也可以留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

(3)受试者与临床研究的唯一联系是将要存档的知情同意文件,并且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首要风险是由于敏感信息和隐私泄露可能导致的风险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暴力、强奸、艾滋病患者的调查和访谈,涉及性工作者或吸毒的社会和行为学研究等),受试者可能担忧签署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构成威胁,在此情况下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讨论和评价,可以批准征得口头同意,但应留有声音文件等证明文件作为同意的证据。伦理审查委员会仍可要求研究人员向受试者提供有关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3.事后知情同意

某些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社会学研究,如果要求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批准事后(研究结束后)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对研究的风险加以评价,确认研究的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并且事后知情同意可以被受试者理解和接受。

4.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符合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1)临床研究需要对知情同意书进行微小修改,否则该研究实质上将无法完成。

(2)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3)修改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征得程序,以及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4)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5.豁免知情同意

在满足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知情同意:

(1)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豁免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3)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5)豁免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六)对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的评估

1.如果研究的目的使受试者个人在诊断、治疗或预防方面直接获益,应该通过论证确定研究的风险和获益与现有的其他干预方法相比,至少可以有同样的获益。对这类“能够获益的”干预的风险需要与对受试者个人预期的获益进行权衡和合理性论证。

2.如果研究的目的不是使受试者直接获益,那么对受试者个人的风险必须与研究预期的社会受益(即可以获得被普遍化的医学知识)进行权衡和论证。研究带来的风险对于可能获得的知识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为了重要的科学价值,允许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略高于最低风险时,应严格将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可使受试者遭受严重的或不可逆的伤害。

4.研究涉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时,应该对招募此类受试者在科学上和伦理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不能使受试者个人直接获益的研究,其风险不可大于常规医疗的风险。如果允许稍微增加的风险,必须存在极充分的科学或医学上的理由和根据,且须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5.在对研究的风险与受益进行评估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仅考察由研究本身所可能引起的风险和受益。

6.研究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可能在日后被使用,而日后应用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属于对本研究风险的评估之列。

7.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的受益是:

(1)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有关该受试群体疾病的信息;

(2)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基于所研究疾病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效应和科学知识的积累;

(3)研究包括对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

8.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是:

(1)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

(2)比最低限度稍微增加的风险或更高的风险。

(七)保护隐私与保密

1.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确保研究项目有充分措施以保护受试者隐私并维护受试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三、批准指南

(三)申请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有数据和安全监督(DSM)措施,确保受试者安全。

(四)对于风险程度不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一、伦理审查方式

(一)会议审查

召开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研究方案的初始审查和复审。

(二)简易程序审查

1.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对研究方案的微小改动。微小改动是指一种不导致研究风险受益状况变化的改动;一种不影响研究中受试者的意愿的改动;一种不改变研究设计的科学有效性的改动。微小改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降低风险的程序、为加强受试者安全性而增加的实验室测试等。

2.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参与单位可通过简易审查程序认可单一伦理审查的决定。

3.在实施简易程序审查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指定委员)接收并且审查申请材料。简易程序可以履行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有职权(除不批准该研究之外)。

4.如果对简易审查的决定是不予批准,或者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将决定书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

6.简易程序审查结果应该通知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紧急情况受试者研究的审查

1.即使是紧急情况下,未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事先审查和批准,不允许开展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

2.当紧急医疗涉及使用研究中的药物,设备或者生物制剂时,患者不能被认为是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研究的受试者。这样的紧急处理是医疗而不是研究,涉及该医疗的任何数据也将不会被包含在任何一个前瞻性研究活动的报告中。

(四)应急审查

一、伦理审查类别

为确保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申请符合规范以及伦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考虑和处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进行初始审查和复审程序。

(一)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是指研究者在研究开始实施前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二)复审

复审包括再审、修正案审查、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和/或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等。

1.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临床研究根据研究风险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一定频率的跟踪审查。

2.除对符合简易程序审查条件的方案进行简易程序审查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对研究方案的初始审查进行会议审查,审查决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超过一年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直到不再从受试者那里产生新的数据为止。

3.进行跟踪审查时,须将所有先前批准的或者修改的内容一并整理到试验方案中。

5.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应为会议审查准备好完整的试验方案、跟踪审查报告以及伦理审查记录等文档,以供会议审查时委员查阅。

6.对已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修改

如果项目负责人在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已获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修改,需要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后方案的批准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方案实施。除非符合简易程序审查的要求外,试验方案的修改需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7.对终止试验方案申请的审查

(1)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试验方案终止申请,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要确保其受试者的安全和福祉不会因试验终止而受到危害。

(2)对违反伦理规定试验方案的终止应由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并经会议审查予以审查。

8.合作项目/多中心合作研究项目的审查

(2)国内合作研究项目,向各医疗机构间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提交的试验方案一致,以及同意文件应基本一致。伦理审查委员会承认知情同意书在不同机构可以有细微差别。

(3)多中心研究项目中,如果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对项目的核查是必要的,医疗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独立做出审查决议,或可以对研究项目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参考其他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审查意见及决定或接受研究项目的单一审查决定。

9.严重不良事件或非预期事件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3)对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暂停或是终止临床研究。并应及时将决定与研究项目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沟通,并将其记录备案。

(4)研究实施中发生的其他事件,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在跟踪审查中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报告。

一、研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研究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设计、实施和监督负责。在涉及人的临床研究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已经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同意是充分了解临床研究方案之后的自愿的同意。

二、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的文件

(一)初始审查申请递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的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有日期、版本号和页码的完整研究方案,包括项目简介、研究目标、研究设计和方法、纳入和排除指南、受试者的保护措施(研究受试者选择的理由,招募计划及程序,对征得知情同意过程的说明;以及对受试者隐私保护和保守受试者机密信息的措施;对研究受试者合理补偿的计划;不良事件报告的计划)。如适用,还应该包括数据和安全监测计划、使用和贮存生物样本的计划等内容。

2.知情同意文件

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的翻译文件(如受试者为少数民族时)。知情同意文件内容包括:

(2)对研究过程和招募受试者大致数量的说明;

(3)对可预见的风险及受试者可能遭受的不适或不便的说明,并估计其发生的可能性。适当的话,说明采取的预防、减轻和处理这些风险或不适的措施;

(4)对受试者从研究中预期可能的任何获益的说明;

(5)如果可能,对受试者可能有好处的、适当的替代程序或疗程;

(6)对受试者隐私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对谁可能接触或获得研究记录的说明;

(7)如果研究涉及可能超过最低风险限度,对于一旦发生的伤害,受试者可获得医疗以及补偿和/或赔偿的说明;

(8)回答受试者有关研究涉及的科学问题、研究受试者的权利问题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9)说明参与研究是自愿的,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或在任何时候退出对研究的参与,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会影响受试者与临床医生的关系和正常医疗,也不会因此而丧失任何应得的健康受益;

(10)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对受试者提供下列额外的信息:

①治疗或研究程序可能对受试者(或对胚胎或婴儿,如果受试者是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有风险,而风险是目前还无法预见的。

②研究者可以未经受试者同意而可能终止预期受试者参与研究或者终止该研究。

③研究过程中新的重大发现,可能关系到研究受试者继续参与的意愿,新的发现信息将被提供给研究受试者。

④关于研究方案中研究者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申明,以及对潜在利益冲突的说明和解释。

3.项目科学性审查通过文件

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对拟申请伦理审查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审查通过的文件;

4.研究者手册(如有)

(二)跟踪审查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跟踪审查申请;

2.跟踪审查的摘要报告,其内容可以包括:

(1)简要说明研究的进展和发现;

(2)自前一次审查时研究方案所作任何改动的摘要;

(3)增加受试者的数目,受试者退出研究的摘要;

(4)不良事件和涉及到任何意料之外的对受试者或其他人的风险的摘要;

(5)自前次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后,对于研究的任何投诉的报告;

(6)任何有关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报告;

(7)任何来自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DSMB)的报告(如适用);

(9)增加任何额外的知情同意内容要求;

(10)研究继续开展的理由。

(三)修改研究方案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对任何修改研究方案的说明;

2.修改研究方案给研究带来任何影响的说明,关于受试者可能承受的风险和获益的说明;

3.增加额外知情同意的要求。

(四)结题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五)终止研究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试验方案的申请时,应递交:

1.一份完整的终止研究申请;

2.终止原因的简单说明;

3.终止研究对已经接受干预治疗的受试者的影响;

4.对目前仍在研究随访中的受试者的后续安排;

5.项目在接受审查时期完成的出版物清单。

一、会议有效人数

1.会议有效人数是到会参与审查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和不同性别的人员,会议方为有效。

2.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委员,如果在会议之前已经接收到所有适当的材料,并且积极、公正地参与到讨论中,这些委员被算入有效委员人数并允许参与投票。

3.有效人数中至少应包含一名资深有专业背景的临床医生委员。

二、会议表决

1.每一位参与审查的委员都应投票;

2.会议以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有特殊规定者例外)的意见做出对审查方案的决议;

3.特邀独立顾问不是正式委员会,不参与投票,但他们的专业意见对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是重要的;

4.不允许代理投票;

5.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加投票。

三、会议管理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定期安排审查会议。日程由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并及时通知临床研究申请者和审查委员会委员。

2.受理审查申请需要的文件

在会议前至少25个工作日,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供审查的材料副本以及电子文本材料。

(1)初始审查需要递交的材料:

伦理审查申请表

完整详细的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知情同意的文件(申请豁免者除外)

补充材料(如适用)

(2)长期项目的跟踪审查需递交一份简要的研究进度报告。

3.文件的分发

供审核的文件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整理和分发。会议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每个委员应该收到会议文件,包括通过视频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应该收到电子文本文件。会前分发文件包括:

4.会议主持程序

(1)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有效人数,宣布会议开始。

(2)需要时对先前会议纪要进行表决。

(3)在项目负责人离席后,委员会委员讨论研究方案(长期方案的年审/短期复审/修正案或者其他方案的审查)。

(4)做出审查动议,进行表决。

(5)在审查和讨论过所有议程项目后宣布休会。

(6)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审查决定。

5.会议决议

(3)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提交的研究方案可做出下列决定之一: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不批准、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批准有效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果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受试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频率更高的跟踪审查是必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研究做出定期跟踪审查(期限少于12个月)的要求。审查决议和方案批准日期应记录备案。

①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无条件批准一项初始审查研究方案和跟踪审查方案。

批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批准后研究可以立即开始/或者继续进行。

②修改后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有条件地批准一项研究方案。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项目负责人接受回应,则批准决定生效。

③修改后再审

当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中研究方案需要更多的实质性信息时,委员会可以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直至委员会收到新的信息时,对研究方案重新进行会议审议。

④不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投票反对一项研究方案。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不批准的决定只能在会议审查中做出,并应给项目负责人予申辩的机会。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议,他应该在申辩过程中同委员会共同解决问题。

⑤暂停或终止研究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的决定。

除多中心项目的伦理审查外,提交给某个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方案,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在该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后提交给另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

6.会议审查记录

(1)法定会议有效人数记录

①参加伦理审查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1/2为会议有效人数。

②应记录参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③应记录缺席委员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④应记录其他到会人员,包括独立顾问、来访学者的名单和机构。

(2)投票文件记录

①投票可以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记录:总计票数=#;批准票数=#;修改后批准票数=#;修改后再审票数=#;不批准票数=#;回避票数=#。

②会议应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不应仅仅以简单多数的意见加以记录,应将少数人的意见分别记录。

③任何关于争议性意见及伦理问题的讨论与解决方案均应记录在案。

(3)受益/风险评估记录

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根据临床研究方案使受试者可能承担风险程

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受益做出评估,并在记录中说明批准某研究方案的决定是基于对该方案的评估做出的,将记录存档。

①成人受试者可参与风险程度的临床研究为:(a)不大于最低限度的风险;(b)比最低限度风险适度增加的风险(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对“适度”做出判断)。

3.儿童受试者可参与的研究:(a)只有表明研究有可能针对在预防、减轻影响儿童健康和福祉的那些严重问题方面获得知识时,研究才可获得批准。(b)不超过最低限度风险的研究;(c)适度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但预期会使儿童受试者个人直接获益的研究;(d)适度超过最低风险的限度,且没有预期使儿童受试者的直接获益,但可能使儿童受试者群体获益。

(4)审查决议和其他记录

会议审查决议记录,以及对任何有关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改变的细节均应记录在审查文件中。

7.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传达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的审查意见/批件。

一、委员选择

医疗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临床研究部门的负责人不应作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二、回避投票

与研究项目具有显而易见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能参与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方案的审查。在审查时,主任委员需要询问是否所有的委员都知晓利益冲突政策和伦理要求,以及与审查中的研究方案是否有需要申明利益冲突的委员,回答将被记录在案。有明显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回避参与最终关于该研究方案的讨论以及投票。回避事项应记录备案。

1.保密性(Confidentiality):防止将涉及所有权的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2.指南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3.不良事件(AdverseEvent):患者或者临床研究受试者接受某种试验干预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当事件存在可能的合理性证明时,不良事件与试验有关。

4.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Violation):指对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5.脆弱人群(VulnerablePopulation):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6.单一审查(SingleReview):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各研究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之间,通过一定协作机制,确定一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7.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centreTrial):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试验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试验。

8.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试验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9.法定监护人(Guardian):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担任法定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②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③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④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

11.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ion):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12.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EthicalReviewBoard):依据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0月12日正式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的,负责伦理审查的委员会。

13.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UnexpectedSeriousAdverseReaction,SUSAR),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的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14.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临床干预性研究,通常包括新的干预(如新药临床试验)或者已有干预新的使用方法或目的(如扩大适应证)。

15.临床研究(ClinicalResearch):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目的是增进医学知识,通常包括临床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

18.伦理审查委员会(EthicsReviewCommittee,InstitutionalReview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伦理学专家、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研究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伦理,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19.临床试验注册(ClinicalTrialRegistration):规范的临床试验应在开始实施前在临床试验注册网站注册并获取注册编号;

20.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RegionalEC/IRB):根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受委托接受医疗机构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

21.数据和安全监督(DataandSafetyMonitoring):是指审核在研项目中获得的研究数据,以确保研究过程中受试者的安全与福祉,以及研究的有效性与科学价值。

22.数据和安全监督措施(DataandSafetyMonitoringMeasure):指审核数据结果、报告的事件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非预期的问题),以及研究是否遵从研究方案所采用的方法,以保证研究过程中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和福祉。

23.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DataandSafetyMonitoringBoard):由既非研究组织者亦非研究者的独立专家组成的正式委员会,负责审核一个或多个在研项目(或者多中心研究)的累积数据、关键疗效终点,以及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预先设定的数据。该委员会是唯一可以持续获得非盲安全与疗效数据的研究监督组织,通过对风险与受益的评估,做出继续、修改、或者终止研究的建议。它可以有权要求补充分析,并可以安排特别会议审核数据。

25.受试者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脆弱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脆弱性、机构脆弱性、认知脆弱性、社会脆弱性、医疗脆弱性、遵从脆弱性。

(1)经济脆弱性(EconomicVulnerability):指的是受试者在社会品和服务(如收入、住房或医疗)分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导致其因研究受益和/或补偿的不当引诱而参加研究,从而威胁了他们选择的自主性,以及受剥削的危险。

(2)机构脆弱性(InstitutionalVulnerability):受试者因屈从于其他人的官方权威而参加研究。如罪犯、士兵、学生。

(3)认知脆弱性(CognitiveVulnerability):受试者在不能充分理解信息、仔细思考的情况下做出是否参加研究的决定。

(4)社会脆弱性(SocialVulnerability):通常受人轻视、歧视的社会群体,其成员的利益、福利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往往遭到轻视或漠视。社会上脆弱的人也往往是经济上脆弱的人。

(5)医疗脆弱性(MedicalVulnerability):指的是患严重疾病而没有满意指南治疗的受试者(如癌症转移患者、罕见病患者),可能因其或其医生认为准备研究干预是最佳疗法而参加研究。

(6)遵从脆弱性(ComplianceVulnerability):不同于机构脆弱性,遵从脆弱性是指受试者屈从于社会建构的非官方的权威,如基于性别、种族或阶层的不平等,医患之间权力和知识的不平等,或者性质更为主观性的,如父母通常会遵从他们成年儿女的愿望。

27.修正案(ProtocolAmendment):对试验方案,以及有关试验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28.研究(Research):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

(1)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

(2)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3)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30.意外严重不良事件(UnexpectedSeriousAdverseEvent):是指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其特异性或严重程度与当前研究者手册中提供的风险信息不一致。

31.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研究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研究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32.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临床研究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研究性质、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33.治疗误解(TherapeuticMisconception):这种涉及人的研究

(包括试验)在概念上并在实践上与治疗是有区别的,研究人员以进行临床治疗的方式开展研究,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往往误以为接受的是临床治疗,这种情况称为“治疗误解”。治疗误解不能满足有关研究的伦理要求,必须加以防止。

34.最低风险(MinimalRisk):最低风险的指南是不高于日常生活中面临的伤害,或是在身体或心理的常规检查/检测中面临的伤害。

一、总则

(二)本指南适用于为注册目的开展的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其他为注册目的开展的临床试验,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临床试验等。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制度文件

指南操作规程与伦理审查申请指南等文件,应明确说明针对新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监局意见/批件/受理通知或默示许可公示、申办方资质、试验药物/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检验报告、研究者手册或药物/医疗器械前期研究情况的总结资料、招募受试者的材料等。

四、伦理审查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I期临床试验可考虑选用患者为受试者:

1.作用靶点仅存在于患者;

2.从健康志愿者获得的药代动力学数据完全不能外推到目标适应症患者;

3.健康志愿者难以耐受治疗的不良反应等。

如需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期妇女、患者或其他弱势群体等进行研究,应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三)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特别是新药首次人体试验,鉴于对试验产品的了解有限,应在充分考虑作用机制、临床前研究结果、国内外已知同类产品的研究结果、风险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对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

1.介绍使用研究产品的注意事项;

2.研究药物/器械/检查项目预期的风险及可能存在未知风险;

3.申办方免费提供的药物/器械/检查项目;

4.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助;

5.发生损伤之后的处理措施;

6.隐私保护措施(但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可以按相应权限查阅受试者的医疗记录);

7.受试者生物样本的处理等。

(六)伦理委员会应制定针对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跟踪审查的特殊要求,对于新药首次临床试验可缩短跟踪审查时限,可在适应性设计/分阶段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关键节点增加定期跟踪审查。

五、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参与中心应根据本中心的研究者和试验实施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可行性,特别是风险控制能力。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研究、更好地保护涉及遗传学和生殖医学研究的受试者,以及其他涉及收集遗传数据的临床研究,根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1号令)、《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等,制定本附则。

二、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要点

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上述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配子输卵管移植、代理母亲、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助孕、无性生殖或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辅助生殖(assistedreproduction)技术主要解决不育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用于解决防止出生缺陷问题。

三、临床遗传学研究伦理审查要点

人类从受精卵开始到出生以后,是按照基因决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发育和成长。以基因研究为基础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将更为有效地预报、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延长健康寿命,同时它们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遗传学生殖研究中涉及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更为复杂和尖锐。对涉及遗传学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要求对该领

(一)合法合规

在遗传学研究,包括遗传疾病诊断、遗传疾病筛查、收集遗传信息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中,对遗传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遗传数据只能用于促进人类的健康和福祉。

(二)知情同意

2.应详细告知受试者对遗传数据的收集目的、收集方法(包括介入性或非介入性方法)、数据的处理(匿名化)、数据的使用以及数据的保管等。数据的使用不得超过知情同意告知的范围。

3.如果需要利用剩余标本或者遗传数据进行其他目的的研究,必须再次获得受试者同意并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三)信息共享

去标识化后的遗传数据可以在研究者之间自由共享。

(四)隐私保护

1.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原始基因序列数据应由全人类共享,但个体对自身的遗传信息有基因隐私权。

4.如果研究结果有意外发现,研究方法可靠准确,患病的风险目前可防可控,应建议受试者接受临床诊疗。

(1)潜在的伤害是严重的;

(2)如不告知,对家庭成员伤害的概率高,告知后可能有效避免伤害;

(3)应该仅仅告知避免伤害所必需的信息。

(五)产前诊断研究

1.产前遗传疾病诊断研究,必须以目前公认可靠的方法进行遗传学检测,明确告知受试者诊断的目的、结果的可靠性以及可能的后果,受试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检测。

2.诊断方法的研究,同时应以金标准的方法作自身对照研究,并将金标准方法检测的结果告知受试者及其配偶。

(六)地域群体的保护

遗传病筛查是针对已经有有效防治措施的遗传病进行的人群易感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可能涉及某个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种族。研究除获得个体知情同意外,需要重视文化、社会及价值观的差异,注意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对遗传信息进行严格保管和保密,包括进行编码和去标识化处理,对接触遗传数据的人员进行限制,数据发表时需充分考虑对具体地域群体的不利影响。

(七)遗传咨询

1.应该向受试者提供专业的遗传咨询,特别是对于严重程度高的遗传性疾病。

2.受试者夫妇对可能受累的胎儿有生育决定权.

3.对于有出生缺陷的孩子应该有随访建议。

(八)利益冲突申明和管理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1年联合国大会46/

119号决议),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精神卫生资源手册:人权与立法》(2005)等国际通用的伦理准则。

二、伦理审查要点

(一)临床研究设计

1.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时,该临床研究获得的知识必须有益于精神障碍人群自身,即能够解决精神障碍人群优先需要解决的医疗问题。

2.不应该对精神障碍的弱势受试者进行仅仅有利于其他人群而对受试人群现在或未来均无益的研究。

3.研究内容涉及对受试者不可避免的心理创伤体验时,应当事先设计有提供心理咨询的服务。

4.尽量降低研究过程对精神障碍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

5.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二)受试者的选择

1.只有当其他受试者无法取代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受试者时,才可以选择招募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的受试者。

2.只有当疾病严重程度较轻的患者不适合作为受试者时,才可以选择疾病严重程度较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

(三)有效的知情同意

2.避免引诱和变相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临床研究,要明确告知,不参加研究也不会对他们的正常医疗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3.征得临床研究的候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避免“治疗误解”。

4.当受试者知情同意能力可能处于动态变化时,当受试者丧失或部分丧失知情同意能力时,需要征得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的代理同意。征得代理同意后的研究方可开始或继续进行。

5.对于知情同意能力部分受损的受试者,根据受试者表达意愿的能力程度,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意的同时,也应该给予受试者本人对参加临床研究是否赞同的机会,并尊重受试者本人的赞同与否的意愿。

(四)受试者隐私保护

公共卫生的目标旨在了解群体不良健康和良好健康的条件和原因,寻求一种能够使人们保持健康的优良环境。其工作的目的是监测和评价群体的健康状况,制定战略和干预措施。公共卫生的目标是群体健康,是通过政府或公共机构而实现的集体的行动。

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通常旨在系统收集或分析数据的任何社会科学、生物医学或流行病学的活动,为了产生主要有益于在承受参加风险的社群之外那些社群的目的。公共卫生机构搜集和分析可辨识身份的健康数据,产生可被普遍化的预防疾病或促进健康知识。

对公共卫生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应包括公共卫生领域专家以及如流行病学专家,如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不涵盖所审查项目领域的专家,应特别邀请专家参与伦理审查。研究设计受试者为敏感社区和人群时,必要时应寻求该领域或社区代表的咨询意见。

(一)公共卫生实践与公共卫生研究的区分

1.公共卫生实践

公共卫生实践的特点包括:

(2)由公共卫生机构直接实施或监管,并对公众负责;

(3)可合法地使并非自愿参加或未表示知情同意的人参与;

(4)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可得到公共卫生伦理互助原则的支持。

2.公共卫生研究

公共卫生研究的目的是产生新的知识,受试者包含整个社区或人群。在公共卫生研究中受试者暴露于操控、干预、观察或其他与研究人员的直接的互动之中,暴露于环境的改变之中,或通过研究者搜集、制备或使用可识别个体的生物学材料、医学或其他记录。

例如,当研究目的是检验新干预(例如药物或疫苗)的效果时,研究与治疗的主要区别是,进行治疗使特定患者受益,而进行研究是获得新的科学知识。例如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双盲对照研究,以评估一种新的疫苗在随机选择的人群中的效果。这种研究的假说、方法和作为其基础的目的就支持将这种活动分类为研究。对于研究的伦理审查要求,研究设计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在不存在豁免时的个人知情同意)和程序,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健康、安全和自主权。公共卫生研究的受试者可以包括健康志愿者,也可以包括整个社区或人群。

3.公共卫生研究与公共卫生实践的区分

(1)活动的目的

公共卫生研究是追求获得有关公共卫生干预的普遍性知识。公共卫生实践是为了在特定情境下保护目标人群的健康。

(2)所使用方法

公共卫生研究的方法是尚未被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而公共卫生实践使用方法是经过检验,获得证据证明为安全和有效的,而该活动是已经得到证明安全有效的方法的应用。

在有些情况下,公共卫生实践与公共卫生研究是结合在一起的,难以明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可能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如何确定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并加以考量。

(二)研究设计

1.研究要对研究所在地的和社区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情境具备敏感性;

2.研究的设计应该避免对受试地区和人群的不当利用;

3.研究应该有助于增进受试社区增进卫生系统的能力以及减少健康不平等。

(三)风险和伤害的评估

1.探索有关受试者行为敏感信息的社会行为学研究,可使受试者的行动或回答为他人所知,从而有可能引起社会或心理的伤害。

2.进行大规模临床试验前进行研究。虽然形成性研究往往是无害的,但也有可能引起对社区的伤害或使社区处境尴尬。

(四)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

在公共卫生研究中流行病学研究占主要地位。通常流行病学研究使用两种类型:观察性研究(说明性、群组性、对照性和横断面性);干预或实验性研究。大多数流行病学(说明性的、横断面的、群组或队列的)研究仅仅是观察性的,并无预防或治疗的干预。

1.数据的保密

不同类型的数据其身份可追溯性是不同的:

(1)匿名数据:收集到的数据没有身份标识符,从未与某个人联系起来。例如通过邮寄寄回的问卷,没有姓名和地址。

(2)匿名化数据:以前可辨认身份的数据已经去标识;任何可联系到特定个人(例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甚至手机的系列号)的信息已被消除,第三方处理信息时也不可能重建这些信息。

(3)假名数据:数据记录不含明晰的身份标识,虽有明确的身份标识符,但无法用来直接将信息联系到某个特定的个人。这样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因为这种身份标识符不能转化为明确的身份识别。

(4)清晰的个人数据:这是最容易追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因为这种数据记录含有明确的身份识别信息。

2.研究风险与隐私保护

一个人的信息可被有意或无意地泄露而使受试受到伤害。有些信息特别有可能引起伤害,可能会造成社会污名化、歧视,造成精神和社会适应性上的伤害。

(1)遗传数据的保护

遗传数据难以匿名化,因为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把这些数据与另一有遗传信息和标识符的生物学样本联系起来,对于遗传数据的应该有更多的保护措施。

(2)标识身份的数据

有些研究无法用匿名数据完成,特别是研究者需要标识符将一种记录与另一组记录联系起来,虽然研究结束可将数据匿名化,但在研究期间因信息泄露的风险始终存在。因此不应认为参加研究的风险必定可以被消除。重要的是,不仅要评估在研究中获得或产生的有身份标识的私人信息可被不适当泄露的可能性,也应评估如果泄露实际发生伤害的可能和程度如何。

(3)推演辨识(deductiveidentification)

在有些研究中,虽然标识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可从数据或样本除去,留下的数据仍可指向某一个或一些人,即可以通过推演辨识出受试者。例如有一数据集涉及一特定城镇或城区的人,人们可从受试者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及所住街区的信息推演辨识出这个人是谁。

(4)社区伤害

有时研究报告也可以使社区受到伤害。当研究单元是社群,如果发表的研究成果能使人们辨识出是哪个社群,而且研究结果以负面的色彩描绘该社区或社群的话,他们就很容易受到伤害。如HapMap研究,虽然样本并不存在个人标识,但知道这些样本来自中国北京,日本东京,还是尼日利亚。

(5)大数据处理的隐私保护

越来越多的公共卫生信息用大数据技术处理,在大数据时代,隐私的丧失更容易发生。因此,在观察性流行性病学研究中,研究人员和伦理审查都面临着更为艰巨的对受试者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挑战。

中医药临床研究与现代西方医学临床研究所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完全一致。根据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自身特点,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受试者的保护,特制定本附则。本附则是《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之附则,是对基本指南的补充。

本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等法规及指南制订。

本附则适用于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组织管理

三、伦理审查

(一)研究方案的审查

1.中医药与现代西方医学的主流体系属于两种不同范式的医学,两者对医理的解释、疾病的概念以及方法论的运用均有不同。在对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设计的评估中应该充分考虑其特点,在充分保障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兼容并蓄,努力加以探索。

3.中医药临床研究应符合其公认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并尊重积累多年的临床经验。长期传统医学实践和经验可以作为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前期证据。

5.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无法制定指南的原料或非临床安全性实验发现有明显毒性反应的中药,应当首先进行Ⅰ期临床试验,而不能直接进行II期、III期临床试验。

6.研究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前现代医学有效的和可得的临床干预方法,并将受试者的健康利益置于首位。

7.中医药已不再局限于传统医学范畴。高风险的研究项目应先行提交同行专家评议,获得对项目的评估意见。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时审查研究项目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知情同意书的审查。

1.知情同意书应明确说明该研究目标疾病目前已有的不同医学诊断方法和/或治疗现状,给予受试者充分选择的自由。

2.知情同意书应注意对中医药特有术语和理论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

四、术语及其定义

(一)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二)传统医学:是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种种以不同文化所特有的无论可否解释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

干细胞临床研究遵循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干细胞临床研究除遵循通用伦理准则之外,还需要专门适用于干细胞临床研究的伦理要求,包括使用人类胚胎和生殖细胞的临床研究、某些细胞干预型研究可能对受试者有不可逆的风险、目前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重症患者极度脆弱性及其医疗需求的迫切性、患者和公众对医疗领域发展及其可及性的高度期望等情况。

在干细胞疗法的安全性和疗效进行严格且独立的专家审查之前,就将其市场化以及应用于大量的患者的行为,有违医学伦理。

申办方、临床研究人员、研究实施医疗机构、监管机构均负有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符合伦理。与所有的临床研究一样,干细胞干预的临床试验必须遵循国际国内公认的伦理准则、科学性要求及保护受试者原则。

(一)机构要求

1.申请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机构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的机构。

2.国家批准的干细胞研究备案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干细胞研究学术委员会和干细胞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3.确保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之前已获得学术评审通过。

2.对比较新的干细胞干预建立的治疗模型,可能没有预先设计的研究方案,且无法提出指南试验设计。对于这类研究,以创新性医疗方法进行评估更为合适。有前景的创新性治疗策略应该在大规模应用前,尽早对其进行系统评估。

(三)伦理审查成员

1.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干细胞临床研究方案审查时,参加审查的成员必须包括具有能力评估干细胞临床前研究的专家。

(四)知情同意

1.研究人员、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应该让受试者在有足够决策能力的情况下行使有效的知情同意。无论是在科研还是医疗的背景下,都应该向受试者提供有关干细胞创新疗法风险的确切信息,以及干细胞创新疗法的发展现状。

2.如果受试者缺乏自我决策能力,应该采用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意,并且严格保护受试者避免由于非治疗程序的增加带来的风险超出最低风险。

4.在法定监护人的代理同意情况下,如果细胞干预临床研究或替代疗法研究进程中有大的风险与受益比的改变,必须重新获得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五)受益与风险的评估

1.应该使用有效的设计以降低风险,用最低数量的受试者来适当解答科学问题。

2.基于目前的科学理解,由于对胎儿潜在的风险,不允许招募孕妇作为受试者参加干细胞临床研究是正当合理的。

(七)使用超出常规研究的干细胞干预应该是可循证的、受独立的专家审查并且着眼于患者的最佳利益。有前景的创新性治疗策略应该在大规模应用前,尽早对其进行系统评估。

(八)会议审查要求

1.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定出席成员同意;

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研究者的利益冲突申明进行评估,确保可能产生研究设计偏差的利益冲突(经济与非经济)最小化。

3.干细胞临床研究资料包括伦理审查资料需要至少保存30年。

(一)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规范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审查工作,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制定本附则。

(三)本附则适应于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及人体器官移植(药物)临床研究项目。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应遵循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及时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器官移植临床实践的伦理审查要点

(一)审查委员会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在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或区域人体器官移植中心(市、省、地区、全国)设立并开展独立的伦理审查。

(二)利益冲突

参加审查的委员应与本例次人体器官移植无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回避:

1.参与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术的医师。

2.与捐赠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3.有其他事实证明有偏颇嫌疑者。

4.与人体器官临床试验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利益关系者。

5.其他伦理决议认为应回避情形。

(三)保密及隐私保护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及管理人员需签署保密协定,保护患者及捐赠者信息。

(四)伦理审查范围

1.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范围包括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例如: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及小肠等)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治疗或替代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2.细胞、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伦理审查,不适用本指南。

3.严禁对人体头部(含全脑)、头部以下的整体躯干、性腺(睾丸、卵巢)及异种器官进行临床移植。

4.遵行“非不得已,不得为之”原则,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宜治疗方法。

(五)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有责任努力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方式: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器官捐献者亲属/本人参与器官移植伦理审查。

3.确保遗体器官获取必须经专科医师判定患者死亡后由器官获取组织(OPO)实施。

4.脑死亡判定做出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器官捐献:

(1)在患者生前明确表示器官捐献意愿,经患者配偶、直系亲属确认捐献意愿并同意捐献。

(2)患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器官捐献,在患者配偶、直系亲属均同意捐献并签署捐献同意书,允许进行器官获取。

5.活体器官捐献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因帮扶形成的亲情关系应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人员。

6.活体器官捐献者须为十八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满十八岁的,尽管其自愿且经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也不得活体器官捐献。但未满十八岁的脑死亡者,经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允许捐献器官。

(六)医院施行活体器官捐献移植手术前,应将下列文件提交人体器官移植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1.捐献人书面同意及其近亲属的书面证明。

2.捐献人与待移植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亲属关系之资料及证明。

3.捐献人心理、社会、医学评估资料。

4.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捐献器官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仅限遗体器官)。

5.等待移植者的移植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等评估资料。

6.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捐赠者捐献活体器官后,负责审查的人体器官伦理委员会

需定期对捐赠者进行跟踪随访,对有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的捐献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实施其器官移植医院或医师应给予协助。

(八)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器官摘取、保存、运输、分配及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及伦理性进行监督审查。

三、器官移植临床研究及从体器官移植(药物)的伦理审查

(二)参加伦理审查的成员须包括器官移植临床专家,且不直接参加该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作为研究评审顾问。

(三)在对涉及较大风险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前,要求移植团队提供书面科学性评审报告以及对研究项目潜在风险的评估报告,并申请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协助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的决定方可有效。

(六)研究人员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利益冲突申明,并经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审查成员应当在审查前提供利益冲突申明,保证审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六)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预先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出现重大疫情风险时的联络工作,应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并存档。

三、审查方式及要求

2.该项研究对该突发重大疫情风险的可能的前期研究基础的说明;

4.研究方案;

5.知情同意书;

6.保护研究参与者个人隐私及保密的措施;

7.对研究参与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预防措施及赔偿方案;

8.利益冲突申明。

(五)为提高审查时效,伦理审查委员会可先接受电子版申请资料(允许随后补交纸质材料)。

(六)项目负责人应尽快与伦理审查委员会沟通,说明研究意向、研究内容与计划,以便伦理审查委员会知晓研究申请提交意愿并筹备审查工作。

(八)在开展研究中,如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等需要进行跟踪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给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项目的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的审查、沟通等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存档。

四、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事先审查和批准,不允许开展以人作为研究参与者的临床研究。

对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或不确定风险的医学研究,应当予以严格的科学评判:

1.研究目的旨在获得研究结果,可以尽快获得突发重大疫情风险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有效措施,快速用于疫情应对与疫情防控及医疗救治,实现更大的公共卫生与医疗受益;

2.是否无法利用较低风险的研究设计获得有效的研究结果;

3.研究设计是否有效控制风险,并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的伤害最小化;

4.研究结果可获得普遍化的知识,可以广泛并有效地用于应对疫情的干预措施,可以保护与诊治更广泛和/或更高风险感染疫病的人群;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可靠而有效的数据证据。

(五)应当对研究参与者选择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1.研究参与者的安全性和潜在风险的可接受性是优先考虑的标准;

2.确保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的潜在风险最小化,包括排除因参与研究而处于重大健康风险和损害的人群;

3.避免不合理的纳入脆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状态的高风险感染疫病的脆弱人群;可能受到胁迫(包括变相胁迫)的脆弱人群;因参加研究而承担较大风险的脆弱人群;

4.研究参与者选择标准应根据最新的研究结果和新的证据即时更新;

5.为保障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风险的必备资源和能力,在将直接参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风险的公共卫生防疫与医疗救治人员作为研究参与者时应充分权衡利弊。

2.研究风险受益比应当合理;

3.在不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的前提下,研究设计应当尽可能使受益最大化;

4.研究设计应当实现风险最小化,同时也不为实现风险最小化而损害研究的科学价值;

5.研究风险与受益的评估、风险最小化策略至少应当考虑:研究参与者、社会、研究参与者的接触者,并尽可能对风险与受益进行量化评估。

1.应确保研究项目有充分措施以保护研究参与者隐私,维护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3.出现突发重大疫情风险时,研究参与者可能会转诊到不同的诊疗场所。在转诊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保护研究参与者隐私,在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和信息使用等方面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五、研究和审查的团结协作与监督管理

(一)出现突发重大疫情风险时,医学研究项目决策机构、监管机构、研究方、资助方之间应当密切协作,建立研究协作机制,鼓励多中心研究,确保有效的研究参与者样本量。研究设计应当尽可能标准化,避免开展不必要的重复研究。

(二)鉴于出现突发重大疫情风险时医疗资源和研究资源有限以及有效利用资源的重要意义,应有序开展临床研究,防止因研究而影响患者治疗和整体疫情防控工作。研究者需要自律、严谨科学地设计临床研究,确保研究结果的真实客观并及时公布,公开申明利益冲突。

(一)为规范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指导和检查工作,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制定本沟通要点。

(三)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与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属于同等地位,本附则中关于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

(四)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有效的沟通协作,坚持伦理审查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所有医学研究符合伦理准则和要求,以充分保障研究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

二、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联动内容和方式

(一)制定建设标准与审查指南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制定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标准和伦理审查指南,包括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特殊群体的额外保护以及审查时限等;发布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伦理审查要求;制定伦理审查申请材料的标准要求。

省级医学伦理专委员会推动上述伦理审查标准和操作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地实施,促进区域内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与运行,规范伦理审查工作。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可结合本地区文化习俗对上述伦理审查标准和操作指南进行补充调整。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建立并完善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

(二)搭建常态化信息交流平台

(三)完善检查与评估机制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制定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检查与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委员能力、利益冲突管理等内容,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开展区域内的伦理检查工作;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区域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规范的伦理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照检查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积极配合完成各类检查评估。鼓励开展定期自评,提升工作质量和审查效率。

(四)开展研讨与培训

伦理专家委员会针对伦理审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可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深入解析和探讨,并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研讨,举办全国和区域性研讨会,推动我国伦理审查、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促使我国伦理审查制度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对话。

(五)解决问题与争议

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确保伦理审查标准及其结论的合理性。对存在争议的伦理问题,可采取集体讨论、咨询上级伦理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寻求解决办法。

当研究的伦理审查存在重大争议时,研究牵头单位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省份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案;如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请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给予指导。国家、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可以以合适的方式组织委员、专家讨论,提出建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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