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并发症包括妊娠胆淤症、产褥、产后出血500毫升输血急救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五种。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孕产期保健检查费4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

3、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的600元

4、正常生育(顺产)和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1000元。(其中,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宫产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时施行的,在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900元。

4、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确认参保关系满3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水平及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适时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自欠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目的:为规范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收费行为,维护承包人和承包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的收费行为。企业全额承包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收费标准,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意义:收取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费,是规范企业全额风险承包行为,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以及保护承包方权利,督促承包方尽承包义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权利下放,促进承包方主动跟踪产品质量,征求用户意见,及时为企业扩大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信息的激励方式。既可以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停滞性,又可以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意义十分深远和重大。

要求:企业及承包方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管理费收缴及管理费上缴。

二、具体的缴费标准

1、提成比率基数营销费用及三包净损提成总比率为3.2%(含销售费1.4%、三包净损1.8%)由公司自主调控。

2、结算额度(万元)

当月总提成=当月销售收入*3.2%*P(Q+0.04)

P:当月止累计任务完成率

Q:上月止累计销售回款率

3、年总决算(万元)

全年总提成=3.2%N(Q+0.04)+0.3%(N-2000)

N:全年销售总收入

Q:全年销售回款率

6提成费用开支范围

4、员工薪酬控制在总提成的18%左右,包括企业全体成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5、办公经费控制在总提成的4%左右,含通讯费用、宣传资料及办公用品开支等。

6.差旅费控制在总提成的12%左右,含营销公司认可的业务员差旅费及办事处房租开支等。

7、三包服务费控制在总提成的50%左右,包括调件材料费、三包物质发运费和三包理赔开支等。

8、业务招待及公关费用控制在总提成的10%左右。

9、市场开发费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处理。

三、管理费征收减免条件

企业全额风险承包管理费全年一次征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经营经费,所以企业可对超过收费标准的收入部分酌情免于收取管理费用。遇有以下情况时,可免收管理费。

1.承包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

2.承包方对企业做出重大经济贡献,签订10份供销合同时,经济总值超过管理费用时。

业扩报装业务是电力公司执行客户用电操作的第一步,具体工作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客户提交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电力供电网络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合理、高效、性价比高、安全的用电解决方案,一旦确定解决方案,供电公司便要根据客户要求对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以及监督客户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开展中间检查及验收,最终与客户签订供电协议、为客户装表接表等操作。业扩报装业务是客户从提出用电需求开始到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到能够实际用电的整个流程中电力公司业务流程的全称。只有使得电力企业业扩报装业务管理规范,才能确保电力公司的业扩报装业务实施起来更加安全、规范以及有序,从而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企业高效率、高质量的行业服务,还能够为电力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1管理原则

制定管理办法必须遵循电力行业的管理原则,具体管理原则如下:

坚持“一口对外”原则。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工作。业扩报装工作实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

坚持“便捷高效”原则。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内转外不转”,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实现业扩报装流程畅通、信息共享、过程可控、服务高效。

坚持“办事公开”原则。在营业场所、客户服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布具备电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承装(修、试)资质的单位,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让客户了解业扩报装进程。

坚持“方便客户”原则。在业务受理、方案答复、图纸审查及竣工检查等环节,客户代表应明确告知客户下一环节的办理时限,并提供书面回执,接受客户监督。

坚持“信息化管理”原则。业务流程工作传单实行电子化,主动与客户交互的资料信息应全部取自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档案只保存客户签章的交互资料。

坚持“标准化管理”原则。实行省公司组织编制统一下发的供电方案答复、供用电合同等模板,推广使用客户工程典型设计。

2业扩报装管理

3业扩报装流程

业扩报装流程工作的制定是影响整个业扩报装工作的核心,流程一旦制定将严格按照流程办事,这样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具体流程如下:

业扩报装业务要精简操作流程、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处处为客户着想,使客户办理起来更加方便、快捷。

勘察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审查供电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并将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可能影响到客户使用的因素详细告知客户,为客户解决一切疑问。

按照批准的供电容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分类,确定电度计量方式,并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

第一次申请接电的客户,在接电员进行装表接电之前需要提供实验合格证明给报装员存根。

装表接电应至少两人进行,一人将表装好并填写齐全工作单,另一人检查装表接线情况并工作单填写项目、数字复查一遍,无误后再接电,接电后要带负荷验看电度表计数是否正常,最后加封。

接电员装表接电后,要在工作单上签字,待客户签字(盖章)后交回报装员,并要交代清楚接电中有无遗留问题。报装员接工作传票后,要在申请单和工作单登记薄注明,并将工作单转给电费管理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报装人员将申请单、工作单等资料全部归档保存,建立抄表卡片及用户档案管理。

2005年农村统包酬金采取计件与KPI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对2004年所有实行准统包的单位采取与统包单位相同的考核办法,全部列为正式的农村统包管理,农村统包责任人需与县分公司经理签定统包绩效合同。

一、计件酬金的计算方法:

1、业务受理酬金:办理新装、移机、开办增值业务、开办程控新业务、过户、改号业务,每件核发酬金2元。

3、设备代维费:每个无人职守光接点核发维护费100元。

5、欠费买断酬金:按照当月应收欠费的2.5%核发酬金,要求当月到帐数与打印的发票金额相等,相差部分从统包酬金中抵扣,扣完为止。

二、KPI主要考核指标

1、业务收入占30%;

2、营销成本占5%;

3、维护成本占5%;

4、固话、宽带发展量(宽带不折算)占30%;

5、欠费率占30%。

具体考核办法及扣分办法见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三、统包酬金的计算公式:

计件酬金中欠费买断部分的60%+剩余的计件酬金×KPI分值/100+差异补贴—劳务工基本工资—其他扣款。

四、本管理考核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关键词:风险控制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反担保措施操作办法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30年代,由于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经济倒退了约20年。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可见,当时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保险手段。

1938年以后,美国企业对风险管理开始采用科学的方法,并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一词才形成。近20年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它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6年,由欧洲11个国家共同成立的“欧洲风险研究会”将风险研究扩大到国际交流范围。1986年10月,风险管理国际学术讨论会在新加坡召开,风险管理已经由环大西洋地区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

中国对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1980年代。一些学者将风险管理和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引入中国,在少数企业试用中感觉比较满意。但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作为一门学科,风险管理学在中国仍旧处于起步阶段。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于是在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效的利用企业生产流程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去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三、担保对象及客户的定位

现实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公司过度地追求大客户,对中小企业客户不予重视。诚然,大企业信用度高,但恰恰是因为大企业信用度高,对担保公司的依赖程度很低,业务空间并不大。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担保公司需要完成的角色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这个信用纽带。

四、对客户资信能力的认识

对银行和担保公司来说,审查企业的资信能力,实质是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对担保公司而言,需要有自己科学的审查、控制标准。对于担保行业而言,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常用操作及判断方式为“3+3+3+1”的工作法。

1、30%的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面

对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通过对企业过去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查,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2、30%的工作重点——未来预期

对企业未来经营预测的审查。重点对分析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30%的工作重点——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选择。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分析,确定最佳的反担保方案,达到规避担保风险的目的。

4、10%的工作重点——得出结论

综合评价担保风险,提出担保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保后监督的组织安排。

五、具体的调查目的及工作程序

1、调查目的

(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

(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贷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

(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

(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2、调查程序

(5)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查,分析企业担保风险。

3、调查结论

(1)是否符合公司担保硬性条件标准;

(2)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有无不真实现象;

(3)有无其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

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定向募集

第六条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五)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确定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2、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资信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资信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次级债不得提前赎回,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四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二十五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二十六条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次级债的转让和提前赎回;

(五)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六)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资信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二十八条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来,中国的档案事业从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企事业的档案工作开始逐渐浮出水面,走向台前。理想的工程档案管理过程如下:

1.业主将档案工作纳入总包合同的条款当中,对执行标准、所需套数等进行明确要求,并通过违约金的形式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同时提供完整的归档范围表及明确的组卷要求。

2.施工单位按部就班的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做到按时产生、及时验证、准确分类、妥善保存,并于竣工后尽快按照业主要求进行组卷并移交。

1针对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重视程度决定了档案工作的管理程度。建设单位首先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的意义。工程档案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借阅、维权。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结合法律部门与基建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属于本单位的归档范围表,同时从借阅利用的角度制定组卷要求。

2针对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提高对档案的重视水平。施工单位应在项目之初确立档案工作责任分工,要求各专业工程师与资料员密切配合,做到资料与项目进度同步,共同完成档案工作。

3针对供货方

物资资料对于建设项目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物Y资料可以完整的体现出物资的提供单位、生产单位、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场验收情况、使用部位及用量,并为最后结算提供有力证据支撑。但目前,很多物资的进场资料并不齐全,一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收集这部分资料;二是因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并未清楚的意识到物资资料的重要性,因采购量少等原因拒绝提供。

因此,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将需要供货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及套数明确。

4其他资料形成方

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产生临水、临电工程,由于这部分工程事后会拆除,产生的资料也是问题颇多,漏签、无章等现象屡见不鲜。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

第三条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

第四条凡中央、省投资(含部分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项目)以及国外投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均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综合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直接向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地州市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劳保基金缴纳后才能领取建筑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凡未缴纳的单位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未按此规定办理而擅自开工的,一经查实,处以应缴劳保基金总额10-30%的罚款,并转入基金,同时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收取的劳保基金,由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区各企业的退休人数,视收费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平衡调剂,通过开户银行按季划拨企业或主管局、公司,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凡已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统筹规定,及时如数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统筹费用。逾期不缴的,社保机构有权通知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停拨劳保基金,并直接进行划拨。

经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安企业,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按费用定额规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务费后,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计提的劳保基金可列入计算产值,但不作为竞争费用项目,施工承包阶段单列计算并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劳保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基金。劳保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根据劳保基金的不同分类及用途,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离退休职工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统筹管理机构和当地社保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及社保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级建委(建设局)可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抽专人负责劳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门。劳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调整外,还应从总额中提取5%作风险积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门。

第九条省建委可据此办法与省劳动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现已实行建安企业社会统筹的地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处方外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费用审核、结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费用支付。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区域规划,布局合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

(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七)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含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四)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往来收支情况统计表。

(六)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能力等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外配处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并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加盖定点零售药店审核专用章,并核对参保人员的其他有关证件,对手续不全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给药。

外配处方应单独管理、存放、建账,并定期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及费用的发生情况。外配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药品费用。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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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蔚然成风陈版主答疑2023.01.?08审计工具控该条款说明:更换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由于设备的安装和项目的实施在客户车间;同时机电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所提供的各种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即视为工程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6059295.html
16.中国某银行公司类客户额度授信申报书中国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 额度授信申报书 客户名称:公司 申报单位:建设银行分行 客户性质:集团客户成员企业 申报日期:年月 联系人:袁 联系方式:x 传真: 目 录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额度授信申报书 1 客户名称:公司 经营主责任人:吴君 经营责任人:边君、赵君 所在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炼钢炼钢 经营主责任https://doc.mbalib.com/view/5f20766cfc6dfcfd1c962d36ae386965.html
17.地下停车位销售方案(通用9篇)4、以上三种情况单独成立,授信条件不能累计。客户如不属以上三种情况,或者想享有更高的信用卡额度,可以自行补充相关财力证明。 (二)我的信用卡有多少金额的分期付款额度? 您的分期付款额度等同于信用额度,并共享信用额度。外币账户、临时提额、自己存入的金额都不能计入分期付款额度。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ye9m84c.html
18.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7版)该账户发生交易时机构的内部机构号。他代本交易需要填写人行支付行号。关联数据项: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账户余额 ZHYE 003012 本笔交易时点完成后该时点的账户余额。 对方账号 DFZH 003001 客户往账业务对应传票上记载有明确的最终交易对手信息的,有条件必填。 对方户名 DFHM 003019 交易对手的开户名称,隐私,银行机https://www.itshenji.com/database/show?id=2481599954152
19.活动抽奖方案20篇2、评比名称:新增有效客户奖、达成目标奖、方案奖、成交奖、优秀员工奖。 新增有效客户奖:以日为单位,有效客户新增数量多者获胜,抽奖一次,月累计。 达成目标奖:以周为单位,新增有效客户目标达成获胜,抽奖一次,月累计。 方案奖:客户主动提出做方案为基准,一个方案抽奖两次,月累计。 https://www.cnfla.com/huodongfangan/3240578.html
20.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上海证券报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当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https://paper.cnstock.com/html/2023-03/25/content_1739676.htm
21.问题解答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中银基金直销中心(收) 邮编:200120 电子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我司在收到客户资料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且填写无误后,一般情况下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销户业务。 注意: 1.在发送电子邮件时,请注意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姓名及办理业务类型(如“张三-销户”https://www.bocim.com/Channel/71447
22.经营计划部工作总结(精选12篇)一是聚焦16款重点机型、调整补贴额度,促进双4G销量提升,1-5月双4G销量稳定保持在1000户以上。二是主销售品以全业务融合为主,坚持比一比、算一算模式,一算用户家庭总消费,二算融合套餐内容及节省费用同时建立宽带意向用户信息表,不放走一个客户;三是抓入口,促规模,做好“123”,即“一个套餐、二部终端,三张https://www.ruiwen.com/gongzuojihua/1235713.html
23.销售激励方案这是对于高端客户制度的非常好的管理方式,也是留住客户的一大法宝。可仿照移动公司的.金银VIP卡客户制度。移动公司不是对高端客户已经开通了这样的制度吗?我们何不与其进行合作联营求双赢呢? 而对于散客来说,街道派发卡片式营销也应该舍弃,可以采取注册编号进行累计里程、金额奖励制度。对于长期的信用客户可升级至VIP客户https://www.unjs.com/fanwenku/367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