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大。各地、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并稳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招生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努力改进提高服务水平。现将做好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初试科目改革

二、贯彻落实推免生工作管理新办法,进一步完善推免生工作制度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规定,2007年适度扩大了开展推免生工作高等学校的范围,提高了部分高等学校的推免生比例。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推免生工作,要进一步发挥推免生工作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以保证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这三个初试科目改革的试点学科门类中的学科、专业,尤其要注意跨学科生源的推荐和接收,做好与科目改革的协调配合。设研究生院的高校,在新增的比例中要着重考虑跨学科的推荐,促进学科交叉和融合。

三、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革并完善复试制度

四、适度扩大范围,继续推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改革试点

自开展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工作以来,34所试点高校在提高选拔的有效性和整体质量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2007年各试点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科学决策,形成在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指导、管理下自主招生与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2007年,要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推动此项改革的健康发展。

五、继续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

要把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作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考试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的规章制度体系;要加强对考试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考场管理,有效遏制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要加强同公安部门和信息产业各部门的协作,加强封堵有害信息,打击网络诈骗等专项工作,净化网络环境,消除有害信息对考试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加强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特别是要针对自命题工作环节多、范围大、周期长的特点,加强对自命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等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六、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工作

做好为考生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工作是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形象,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改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注重研究解决考生和社会最关心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积极开展咨询活动;要改进调剂办法,充分利用“全国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服务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更加便利、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服务;要重视考生的信访和申诉工作,认真调查处理考生反映的问题,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树立研究生招生工作良好风气。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机构建设和队伍素质是做好研招工作的关键,随着报考人数的不断增加和初试科目改革的不断深化,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量不断增加,为适应新的工作需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以提高综合素质为基础,以提高履行研究生招生管理岗位能力为重点,以有计划、有组织培训为手段,全面加强研究生招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研招系统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要组织研究生导师和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流程、细则等必要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严格程序、遵守纪律。

附件:1.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2007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四)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五)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审定统考科目考试大纲;

(八)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报名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一条推免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初试

第二十六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教育学(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均为三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及专业基础综合。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两门,即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单考生与相应的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九条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三个学科门类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它学科专业(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一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二条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报考法律硕士的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

第六章复试

第三十四条招生单位对拟录取的考生均应进行复试。

第三十五条复试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单位据此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复试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

第三十六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八条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结束前(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九条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

第四十条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调剂

第四十一条各招生单位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门类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报考其它学科专业的考生,如成绩符合复试要求,即可以相互调剂。

第四十三条调剂志愿在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填报。

第四十四条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7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录取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八条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九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一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违纪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三条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五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六条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第3、第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按教育学门类设置考试科目)。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聊城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高职高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7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6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的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份和填写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时,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2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者考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20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21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者,考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300分)。

1月21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1月22日

以上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复试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份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参考教育部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六、调剂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报考其它学科专业的考生,如成绩符合复试要求,即可以相互调剂。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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