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2〕56号2022-06-10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三项社保费范围。
二、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实行承诺制,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可及时补齐三项社保费。
三、申报审核流程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按照“承诺+备案”的方式,从2022年6月起,每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及以后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如下: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报送的《备案表》填报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及时为其办理三项社保费缓缴业务。2022年6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理三项社保费缓缴业务参保单位提交的《备案表》电子版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件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留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省税务部门做好数据比对工作,于次月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补缴费款
五、其他事宜
(一)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三项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