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十一条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已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按照本办法依法管理。
第二章代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我村设一名会计,村主干及其他人员不得直接经手村集体资金,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所有业务只针对村会计。
第十四条村会计应保持稳定,不随村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和中心批准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村会计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村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
第十六条村会计因工作调动或自行离任时,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其中,村会计的移交工作由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监交,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村集体是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主体,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合理编制资金使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集体资金,增加集体收入,确保村集体的正常运转;
.按资金预算合理使用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凡关系村集体成员利益的事项要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原则;
.对村集体各项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不得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
(二)村会计职责
.负责申报村集体本年的财务收支预算;
.负责本村资金的上缴存储业务;
.办理本村日常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
.承担本村财务公开工作;
5.负责登记、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
6,负责土地登记、发包及上交款物登记;
7,负责各类合同的保管、核算和兑现;
.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严格审核各种收支原始凭证,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填制支出审批单,报送账务凭证,建立报账登记簿,定期与乡镇服务中心人员核对账簿,确保财务手续报账及时、完整、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