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中西部22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
第二章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工作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态护林员管理,对各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实行绩效考核,提出分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等。财政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地审核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省级乡村振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五章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第二十二条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省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0〕48号)发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