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释义】本条是对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释义】本条是关于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量的法律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在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进行采伐的最高数量限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所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总量,不能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是控制森林采伐量的关键步骤,是保证森林资源合理经营和实现永续利用的有效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将采伐许可证所允许的森林采伐量,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不得突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本条所称的“根据本法”制定,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而不能与《森林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抵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在1986年制定了实施细则,于1986年4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并于1986年5月10日由原林业部颁布实施。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了若干修改,因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6年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重新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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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区管理范文12篇(全文)4 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议 4.1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的迫切需要,涉及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适应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有利于保护发展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建立生https://www.99xueshu.com/w/ikeyvpxhf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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