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森林法增加“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并对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核发证书,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要求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本次修订新增规定了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权利以及流转,明确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程序和方式。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防止侵害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法在认真总结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的生态效益补偿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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