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编写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参与主体、政府采购合同等方面规定的实体法,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对这句话中间的“实质”二字的解释,本法没有专门的诠释,有人认为实质就是对招标文件的完全响应,有的认为是对投标报价的响应,有的认为是对招标合同条款的响应,等等。各种说法不一而足,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因此,弄清“实质响应”这一概念是每一个代理机构的一道显而易见但需要认真思考的“难题”。实质性响应是订立合同的基础政府采购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
2、,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要约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业术语,它与投标人的承诺形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要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承诺也就不能存在,只能先有要约,然后才能出现承诺。要约存在于承诺之中,或承诺包含在要约之中,则称为实质响应,如果要约不能在承诺中完全体现而有所折扣,那么就不能说是实质响应,或者只能说响应不充分。招标与投标实质上是一种买和卖的
3、行为,只不过这种买与卖完全遵循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这与传统的物资采购相比,无论从采购的管理思想还是采购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招标方来说,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这些要求和条件就是评标委员会衡量投标方能否中标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允许有额外的要求和条件。而对于投标方来说,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作出的响应不完全,或者对某些重要方面和关键条款没有作出响应,或者这种响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这些都可能导致投标方投标失败。例如某招标文件确定投标有效期为
4、90天,而有的投标企业并没有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却明确自己的投标有效期为60天。这样既使你的投标文件做的再出色,其他方面的承诺再好,仅此一条就在评标开始前的符合性检查中被淘汰出局了。实质性响应的基本要素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二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三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
5、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所谓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相符,即可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并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基本条件的实质响应:投标人是否符合参与投标供应商基本条件(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算是一个基本满足投标条件的供应商。如超出经营范围投标、资格证明文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