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参与主体:
负荷聚合商
1.负责为所代理用户提供专业的需求响应技术和咨询服务,通过聚合需求响应资源并代理参与需求响应获得收益。现阶段,在宁夏地区开展市场化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直接通过“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申请成为负荷聚合商。
2.单个负荷聚合商约定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小于10000千瓦,负荷聚合商代理的用户应具备参与需求响应能力要求条件,申报响应量以代理用户响应量加和为准。
4.负荷聚合商应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承诺书》(附件5-3)。承诺书、代理协议应报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备案。鼓励负荷聚合商为用户提供能效服务、节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虚拟电厂运营商
1.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可调节负荷、可中断负荷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控。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运行〔2023〕8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优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能源安全和电力保供工作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电力保供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应对化解阶段性电力供需紧张矛盾,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宁发改运行〔2022〕40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虚拟电厂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宁发改运行〔2023〕2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组织原则
以“安全可靠、分类推进、自愿参与、公平公正”为原则,推动完善需求响应的价格机制、结算机制、考核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组织时序和信息系统功能应用,促进需求响应与电力现货市场统筹衔接、高效协同,持续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更好的促进源网荷储互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
(二)总体目标
构建市场运营高效、资源匹配精准、应用场景丰富的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体系,积极开展“虚拟电厂”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广泛发动各类可调节资源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推进空调负荷优化管理,将空调负荷资源纳入可调节负荷资源池,发挥空调可调节负荷参与电力保供的作用,增加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障电网平稳运行和电力安全供应。力争全区签约用户侧可调节资源达到全网最大用电负荷10%以上,晚高峰可调资源能力达到全网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
(三)工作目标
一是深度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资源灵活调节作用,推动需求响应常态化稳定执行。
三是建立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电量+容量”补贴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调节、多向互动,按照“谁提供、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市场化售电公司承担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角色,最大范围动员、唤醒“沉睡”需求侧资源。
四是大力发展自动需求响应技术、负荷聚集技术等,开展虚拟电厂试点建设及示范应用。通过广泛部署用户信息、电网信息与发电信息等数据测控终端,整合系统运行、市场交易和用户用电数据,实现需求侧资源的智能调控。
五是建立完善电力需求响应准入机制、合同管理、考核评估、交易结算等内容,健全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监管制度,推动形成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同参与、公平竞争的实施模式。
二、参与主体
(一)独立用户
1.具有宁夏地区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两年内无窃电、违约用电、拖欠电费、执行负荷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行为。
4.原则上单个工业用户响应能力低于1000千瓦,非工业用户响应能力低于500千瓦的由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工业用户响应能力大于1000千瓦,非工业用户响应能力大于500千瓦的可自主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选择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同一电力用户只能选择一种身份参与需求响应,同时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单独参与的电力用户需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协议书》(附件5-1)。
5.参与日内级响应的用户和可中断负荷需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并完成现场控制能力建设、联调和测试,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对参与响应的设备进行远程精准调节控制。可中断负荷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高耗能市场化交易价格上浮不受20%限制的通知》(宁发改运行〔2021〕759号)规定的存量和新增高耗能用户,不包含其保安负荷。
6.可中断负荷需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以区分高耗能负荷和非高耗能负荷,不具备条件的用户需配合分表计量改造,地市公司配合电能表安装,由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评估。
(二)负荷聚合商
(三)虚拟电厂运营商
三、实施流程
(一)注册申报
2.满足参与条件的电力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申报或向属地供电企业书面申请参与需求响应。
3.国网宁夏电力组织对提交申请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主体纳入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4.通过审核的主体应与属地供电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5.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需求响应邀约、竞价出清、执行监控、效果评估、补贴计算与核发等工作。
(二)响应能力测试
1.各市负荷管理中心对申报参与需求响应的资源进行第一轮响应能力测试,校核申报响应能力,以测试的资源负荷调节能力作为需求响应协议的签约量,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纳入自治区可调节负荷资源库。
2.各市负荷管理中心在每年迎峰度夏、度冬前对已签订协议的资源进行响应能力动态有效性评估,校核签约响应能力,资源实际压降负荷作为参与响应的最大能力参考数据。
(三)响应资源评价
(四)响应启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网供需情况直接组织开展需求响应。当电力缺口满足需求响应启动条件时,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自主组织实施需求响应,在需求响应连续执行情况下,应定期每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报需求响应实施情况,说明启动原因、响应规模、补贴资金等情况。
1.需求响应启动条件
(1)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负荷过载。
(2)出现其他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区内历史最大负荷5%及以下电力供应缺口。
(五)响应执行
1.日前邀约型需求响应
1.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发布需求响应竞价邀约,包括负荷需求、响应时段、申报价格上下限等,日前资源申报价格下限为0.05元/千瓦时,申报价格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日前省间购电申报价格上限,可中断负荷申报价格下限为0.05元/千瓦时,上限为1.3元/千瓦时。
2.参与主体(含未参与或未中标紧急型需求响应的可中断负荷资源)通过“网上国网”APP申报运行日(D日)需求响应价格、响应时段、响应负荷。应约负荷原则上应不低于申报负荷的50%、不高于供电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
3.根据“价格优先、容量优先、评价优先”的原则开展需求响应排序出清,价格相同情况下,优先出清可中断负荷资源。并通过“网上国网”APP公示出清价格和出清总量,参与主体可登陆“网上国网”APP查看各自中标信息。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短信等方式向参与应约电力用户发送确认信息,并提醒用户做好执行准备。确认信息包含响应日期、响应时段、应约负荷。电力用户在收到确认信息后,应提前做好用电安排,按时按量自主调节用电负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应约响应量分别组织代理用户实施需求响应。
2.紧急型需求响应(日内调用)
紧急型需求响应在预计运行周存在全区或局部电力供需不平衡时开展。需求发布周(W-1周)的周四17:00前,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发布运行周(W周,周一至周日)需求响应需求,包括需求容量、响应时段、申报规则等信息,日内资源需申报对应时段响应容量,可中断负荷需申报对应时段的响应容量和申报价格,其中申报价格下限为0.05元/千瓦时,上限为1.3元/千瓦时,以申报价格上限作为需求响应价格出清边界,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对申报资源依次出清,高于申报价格上限的参与主体不进行出清。各市负荷管理中心组织调管范围内的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信息并报送至自治区负荷管理中心,申报信息包括需求范围对应的日内级响应资源清单及响应容量和可中断负荷资源清单及响应容量、申报价格等。当运行周跨月时,用户补贴资金按照运行周所在月份的时限要求发放补贴。
W-1周的周五15:00前,需求响应申报截止。17:00前自治区负荷管理中心按照响应需求1.2倍组织出清,申报资源满足需求情况下,原则上单个虚拟电厂运营商中标容量不超过需求容量的80%,按照可中断负荷和日内级资源申报容量比例进行出清。中标容量作为备用容量,需满足全量调用条件。
W-1周周五17:30前,负荷管理中心向市场主体披露W周需求响应总出清容量和可中断负荷出清价格,经“网上国网”APP发布。
当电力供应满足需求后,优先恢复参与紧急型需求响应的资源用电。鼓励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力用户协商装设负荷管理装置,保障紧急型需求响应的有效执行。若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同时启动,可中断负荷参与需求响应的,在相应的有序用电负荷压降指标中予以剔除。
(2)其他要求
3.资源调用时序
已出清的需求响应资源调用遵循“经济运行最优化”原则,若需求响应时段日前省间购电加权平均价格高于1.3元/千瓦时,优先调用可中断负荷资源,若无法覆盖需求响应需求,开展日前邀约工作,调用日前邀约型需求响应资源,若仍无法覆盖需求响应需求,最后调用日内资源;若需求响应时段日前省间购电加权平均价格小于等于1.3元/千瓦时,全部由省间现货覆盖需求,不执行需求响应。
四、效果评估
(一)基线计算
基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电力用户需求响应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测、执行效果评估。在组织邀约前,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据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计算出需求响应签约用户基线负荷,并向邀约主体发布。邀约主体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等渠道查询基线负荷。基线负荷参照《GB/T37016-2018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节约电力测量与验证技术要求》计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申诉流程进行动态调整。
A为每个参考日的权重系数。
原则上选取邀约日前未执行负荷管理措施和需求响应的5个连续正常生产工作日组成基线参考日集合(若出现非正常生产工作日,则将该日从参考日集合剔除,同时向前依次递推另选,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30天)。按照对需求响应执行日负荷预测影响大小,配置影响权重,权重系数A按照D-1至D-5正序取值分别为50%、25%、12.5%、6.25%、6.25%,将配置权重系数后的参考日集合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求和作为基线负荷,基线规则在入库前进行确定。
2.负荷聚合商基线负荷计算方法:
负荷聚合商的基线负荷按照其所代理用户的基线负荷叠加计算,单个代理用户基线负荷计算方法与电力用户基线负荷计算方法一致。
3.虚拟电厂运营商基线负荷计算方法:
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基线负荷分为两种,第一类为负荷类资源虚拟电厂,其基线负荷计算方法与负荷聚合商基线负荷计算方法一致;第二类为储能类资源虚拟电厂,其基线负荷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下发响应指令前1小时的负荷值作为基线负荷。对于同时拥有两类资源的虚拟电厂,应分别计算基线负荷。
(二)评估标准
响应主体在需求响应(含紧急型和日前邀约型)执行过程中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则视为有效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
(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
(3)日前资源和可中断负荷资源响应负荷大于或等于响应确认值的50%,日内级资源响应负荷大于或等于响应确认值的80%。
(4)响应时长不低于单次需求时长的50%。
3.响应负荷定义
需求响应负荷(含紧急型和日前邀约型)=基线平均负荷-响应时段实际平均负荷。
4.执行结果反馈
在一个需求响应执行周期结束后,国网宁夏电力通过“网上国网”APP等渠道通知响应主体对响应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在确认期内,若响应主体由于参考日检修、停用或不能客观反映主体的实际用电曲线等原因,导致平均基线负荷与实际不符,响应主体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等有效方式提出修正基线负荷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各市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重新计算基线负荷和执行结果,上报自治区负荷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期结束后,国网宁夏电力将需求响应执行结果按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5.违约责任
五、补贴标准
具体电量补贴方案见附件1,电量+容量补贴方案见附件2。
六、补贴计算与核发
七、工作要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需求响应工作进行整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需求响应政策宣传和解读,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国网宁夏电力负责组织需求响应协议签订、需求响应的具体执行、效果评估及补贴发放。加快技术支撑系统升级完善,确保需求响应精准执行。
电力用户要结合实际,认真评估确定响应能力,严格履约实施需求响应。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对代理用户用电习惯和设备特性分析,实现用户负荷精细化、规模化灵活调控。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新的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执行过程如遇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需要对本方案及附件进行补充或者完善的,由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就补充或需要完善的内容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文报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向市场公示。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