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张某春带领张某从市北区温州路青岛东力起重机械直营店购臵了2台卷扬机及钢丝绳、滑轮、吊钩等材料、设备,并于当日在6#楼1#、2#电梯井道内分别进行组装,组装完经试运行后于8月6日开始进行电梯安装作业。由于张某春仅购买了一根安全绳,故两个井道内根据需要交替使用。
8月8日7时30分许,张某春队伍5人开始当天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1#井道内电梯导轨。中午就餐、休息后,下午13时许继续安装,截止事发时,1#井道内从地坑地面开始包括首根导轨已安装完成6根导轨,其中首根导轨为短支,长度4米,其余5根为标准导轨,长度5米,共安装导轨长度29米。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春作业队伍违规使用卷扬机驱动工作平台载人作业,用于拉动作业平台升降的钢丝绳在卷筒端使用螺母进行简易固定,使用过程中在外力作用下,螺母逐渐脱落,钢丝绳尾端从出绳孔中脱出,致使钢丝绳从端部开始在卷筒上摩擦力逐渐减弱,陆续在卷筒上松散,导致钢丝绳在重力作用下脱落,工作平台加速坠落。
张某春、鄢某川在井内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的挂绳挂钩自锁于安全大绳上,而是挂于井内卷扬机钢丝绳吊钩上,未起到实际安全保护作用,在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下,2人随作业平台坠落,身体受到剧烈撞击受伤,鄢某川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李沧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8·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8日19时许,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建设项目工地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规定,青岛市政府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成立了由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李沧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在电梯安装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项目转包给个人队伍,未按规定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文件交底,安装人员违规使用卷扬机驱动载人工作平台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青岛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伊士顿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2914J,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琳,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良辰美景北区1号楼1101室。经营范围:包括批发电梯及零部件、普通机械及配件;建筑安装工程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发证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为刘某个人持股25%,青岛嘉安德惠工贸有限公司(刘某独资)持股75%,刘某为青岛伊士顿公司实际控制人。
2.项目建设单位:青岛郑实惠顺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实惠顺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94HJWC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阳,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79号-17号网点。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3.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太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超,注册资本:11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等。具备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020055,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军,注册资本:1200万元,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1栋13层,经营范围:包括依据公司资质开展建设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包括建设监理、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承包业务(包括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与设备检测业务。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5.有关人员
(1)李某平,男,49岁,身份证号:5123221xxXXXXXX,原重庆伊士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电梯安装及有关管理工作。2000年后,自行与朋友搭伙联系并从事电梯安装业务,在原公司挂名不发工资,只通过公司缴纳社保费用。2023年2月28日,其个人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合同》。2023年7月18日,以青岛伊士顿公司该项目安装队长名义召集胡某友、胡某勤和郭某,共4人,进入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作业。
(2)张某春,男,37岁,身份证号:50022519xxXXXX,涉事项目电梯安装组长。曾与李某平有搭伙安装电梯的经历,经李某平联系,2023年8月3日,张某春召集鄢某川、蒋某兴、张某、袁某,共5人,以青岛伊士顿公司电梯安装班组的名义进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并约定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安装费用,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3)鄢某川,男,33岁,身份证号:50025198xxxXXXXXX,涉事项目电梯安装人员。2023年8月3日,在张某春带领下进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现场,进行电梯安装,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以上李某平、张某春2支安装队伍共9名人员除张某春持有焊工证外,其余8人均未持有高处作业、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李某范,男,49岁,身份证号:37020219xxxXXXXXX,青岛伊士顿公司正式员工,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室内电梯安装)负责人。
(二)建设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工程名称为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位于李沧区石牛山路以东、惠水路以南,包括:1#-11#、S3#、S4#楼及地下车库共13个单体,层数11层-16层,建设规模83992.47m2,项目现处于室内外装修和安装阶段。2022年1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4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4月,郑实惠顺公司与康太源建设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内容,建筑面积83992.47m2,康太源建设公司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孙某峰。2021年12月22日,郑实惠顺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张X。
其中涉事6#楼于2022年5月开始施工,2022年11月完成主体施工,康太源公司项目部于2023年7月31日与电梯安装单位进行了电梯井道土建交接验收。6号楼正负零以上14层(高度44m),正负零以下2层(分别为管线夹层和地下车库,总高度-7.6m),标准层层高2.83m,共有2个电梯井,电梯井顶部机房室高度2.8m,井道总高度51.6m,涉事1#电梯井道内部尺寸1.9×2m,2#电梯井道内部尺寸2.5×2m,2023年8月3日开始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作业。
3.现场电梯安装工艺。李某平队伍采用一种无脚手架安装工艺(withoutscaffolding,简称WOS工艺)进行安装,该工艺不以脚手架为作业平台,利用电梯轿厢架及曳引系统,将电梯主体先期实现临时减速运转并利用电梯轿厢架为作业平台,进行井道内的支架、导轨、层站部件安装及电气配接线等作业。经调查认定,该工艺符合施工方案规定及目前行业通用做法[3]。
张某春队伍安装同样不使用脚手架,是通过在电梯井顶层井道口处安装一台卷扬机,辅助钢丝绳、滑轮、吊钩,底部用钢管加木胶板制作一个简易作业平台,井道内作业人员位于作业平台上,通过卷扬机吊运作业平台实现物料提升及人员井道内升降、作业,作业包括井道内的支架、导轨、层站部件安装等。经调查认定,张某春队伍使用卷扬机载人安装电梯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规定[4]。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岛伊士顿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等规章制度。编制了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无脚手架电梯安装施工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李某范,安全管理员为刘某军,质量检查员为李某慧,安装队长为李某平。
3.康太源建设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资料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其中项目经理孙某峰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吕某经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26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专项施工等方案。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5],办理了电梯井土建交接验收,对李某平等安装人员进行了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建设监理公司。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审查分包单位和劳务队伍的资质、实际施工能力和分包合同,分包队伍质量、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以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工序的控制包括:施工单位除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审定批准执行。对施工单位安全体系的监控措施包括: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建立健全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等内容。编制了《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监理细则》,将电梯安装工程纳入监理工作范围。编制了《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包括电梯安装、拆卸,电梯井防护、操作平台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主要用于医疗救治、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送医抢救后,8月9日8时40分许,第八人民医院宣布鄢某川抢救无效死亡;8月9日3时51分,张某春转院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继续治疗。目前,其生命体征平稳,已转入普通病房,正进行心理干预治疗。8月10日青岛伊士顿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8月11日完成了赔偿。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及技术分析
1.卷扬机:型号TSJ,提升高度1-100m,电压380V,提升速度7-14m/min,提升重量750-1500kg(单绳750kg、双绳1500kg),生产厂家:河北精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图1)。
2.钢丝绳:经调查经销商销售的卷扬机可以自带钢丝绳,也可不带钢丝绳,原厂配备的是纤维芯直径φ8mm钢丝绳,表面涂有润滑油脂。张某春未选用原厂钢丝绳,另行采购了钢芯电镀直径φ8mm钢丝绳,表面光滑无油脂。经测量钢丝绳总长度为59.3m,位于卷扬机卷筒一侧端部有26cm散股状态(图1),位于吊钩一侧用一个绳卡制作了吊环、绳头进行了编结固接。经查验,整根钢丝绳除卷扬机一侧端头散股,其余无明显扭结、弯折、变形、压痕等损坏。
3.滑轮(2t单轮起重滑轮,具有防脱绳横杆)、吊钩(1t)、卸扣(WLL43/4t,承受重量4.75t)、安全大绳(φ15mm尼龙绳)见图2。
上述主要设备、物品购买后,进行了现场组装(图3),经测量及计算,吊物处于基坑电梯井地坑工作位臵最低点时,钢丝绳使用长度为54m,剩余5.3m,去除散股端及吊环端长度0.57m,剩余4.73m,卷扬机卷筒周长为43cm,卷筒上保留的圈数为4.73m÷43cm=11,钢丝绳留有11圈的余量,满足《建筑卷扬机》(GB/T1955-2019)及多功能电动提升机《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二)作业平台情况
作业平台也由张某春队伍现场组装,底部为电梯下横梁,通过导靴、安全钳固定于导轨上,上部用钢管组成框架用扣件固定于下横梁上,上铺设木方,再上面铺设木胶板,通过钢丝绳绕过下横梁及一侧钢管框架组成吊绳,挂于卷扬机吊钩上(图4)。该钢丝绳直径φ11mm,两端吊环为编结,经问询,该钢丝绳使用的材料为张某春队伍之前安装电梯时剩下的电梯钢丝绳余料。平台工作位臵最低点位于地下车库地面处,通过2根钢管穿过井道内侧墙体承担平台停放(图5)。
(三)死者位置及周边区域情况。事发时,作业平台及整根钢丝绳跌落至距电梯坑底约1m高度第1道电梯导轨支架处(图6),作业平台木胶板破碎,底部横担钢管严重弯折变形(图7),平台上挂有电焊机1台以及小型工具料斗1个,内有扳手等小型工具、材料若干。平台靠近门洞右侧一角竖有一根钢管,钢管挂有插排1个、节能灯泡1个,照明光线良好。井道底部北侧靠墙立着5根未安装的导轨。
(四)事发后吊装作业工具各构件情况
事发后,技术组对卷扬机各部件进行现场勘察、拆卸、测量、问询,情况如下:
1.卷扬机(图8):卷扬机使用4根M6地脚螺栓固定于14层1#电梯井道门口地板上,固定良好,无松脱,卷扬机外观无变形,电气连接完好。卷筒与压盖连接轴螺栓部分松动。
台,井道内无悬挂,见图6。
3.滑轮、吊钩、卸扣、安全大绳:经勘验,无脱落、无损坏,安全大绳固定于14层电梯井道内脚手架作业平台钢管立杆上,绑系牢固,见图8、图9。
4.卷扬机卷筒:经勘验,卷筒筒体无变形,出绳孔(图10)无变形,进绳孔(图11)有向内凹陷变形。经测量,卷筒长度29cm,周长43cm,厚度0.2cm,出绳孔直径1cm,进绳孔直径1.9cm。
5.卷扬机拆解勘验:为进一步掌握情况,调查组先后对1#、2#电梯卷扬机进行拆解,情况如下:
(1)1#电梯卷扬机拆解后,于卷筒内发现2个螺母(图12),型号M8,材质玛钢,处于砸扁状态,长、宽、高尺寸为:1.9cm×1.2cm×0.8cm,其中1个螺母一侧棱角被磨平。电机内齿轮、轴承、制动盘完好。
(2)2#电梯卷扬机拆解后,钢丝绳尾部使用1个砸扁的螺母固定,螺母距钢丝绳端部长度2cm(图13),钢丝绳尾部基本无开散。
(3)经问询张某,卷扬机钢丝绳卷筒固定及缠绕均由张某春完成,其余工友辅助,1#、2#卷扬机螺母距钢丝绳端部长度均为2cm左右,1#卷筒内有2个螺母,原因是安装时第1个螺母卡在进绳孔位臵,经敲击、切割机等处理导致螺母断开,因考虑不安全,随又加装了1个螺母。安装过程中经反复敲击、调整,导致端部部分钢丝绳散股。
(五)安全防护及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1.各层电梯井口均安装了防护门,高度1.8m,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6]。
2.涉事电梯井口张贴了伊士顿公司提供的“井道作业,注意安全”警示标志。
3.跌落后井道内有安全帽(见图6),说明井内作业人员佩戴了安全帽,佩戴是否规范不掌握。通过问询救援工友,井内鄢某川、张某春2人均佩戴了安全带(图14),但经现场勘验,安全带的挂绳挂钩未自锁于安全大绳上,而是挂于井内钢丝绳吊钩上。经查阅、比对验证,安全帽、安全带质量符合标准要求[7]。
(六)作业环境情况。8月8日当天气温最高32℃,无恶劣天气,井道内气温较高,空气流通差,蚊虫较多。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春作业队伍违规使用卷扬机驱动工作平台载人作业,用于拉动作业平台升降的钢丝绳在卷筒端使用螺母进行简易固定,使用过程中在外力作用下,螺母逐渐脱落,钢丝绳尾端从出绳孔中脱出,致使钢丝绳从端部开始在卷筒上摩擦力逐渐减弱,陆续在卷筒上松散,导致钢丝绳在重力作用下脱落,工作平台加速坠落。张某春、鄢某川在井内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的挂绳挂钩自锁于安全大绳上,而是挂于井内卷扬机钢丝绳吊钩上,未起到实际安全保护作用,在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下,2人随作业平台坠落,身体受到剧烈撞击受伤,鄢某川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青岛伊士顿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未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照搬抄袭,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且无执行落实记录[10]。违法将电梯安装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平队伍[11],且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由李某平带领的安装队伍自行配备。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无脚手架电梯施工方案》未向安全员刘某军及李某平带领的安装队伍进行培训交底。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电梯安装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签名为冒名代签。电梯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负责人、安装队长未及时制止违规使用卷扬机代替电梯曳引机驱动作业平台的行为。有关报审报验材料未按监理工程例会要求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安装施工。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青岛伊士顿公司,电梯安装施工前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17][18]。
3.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按规定履行了施工安全监督职责,组织实施了抽查检查工作,但对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电梯安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的督促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4.当前建筑领域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未明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监督主体及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形成监管空档。
5.电梯安装施工中涉及临时用电、动火及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2019年取消电梯安装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要求后,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失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死者鄢某川排除刑事原因。根据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鄢某川死亡原因为“内脏受损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区域内无监控设备、井道内无直接目击证人,事故发生作业区域内无不利作业环境、无其它外力影响。通过调阅资料、调查询问、现场测量计算、卷扬机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作业平台及钢丝绳跌落情况、受伤程度及事故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等要素进行推断,在排除了作业过程中平台超载、平台卡住、控制装臵(信号)失灵等引发事故的可能后,经综合分析推断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某春,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项目个体参与者,实际行使召集人员并组织施工的安装班组长职责,擅自购买并使用卷扬机代替电梯曳引机驱动作业平台,未使用标准绳卡或压接方式固定卷扬机钢丝绳,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某平,男,群众,与青岛伊士顿公司签订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合同,联系张某春搭伙安装电梯,实际负有安装队伍管理职责,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在提醒张某春不能使用卷扬机提升载人平台进行电梯安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伊士顿公司及有关人员
(1)青岛伊士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违规将电梯安装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队伍,对项目负责人履职管理不力,电梯安装施工前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9]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其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刘某,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0],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1]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范,男,群众,青岛伊士顿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电梯安装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将《无脚手架电梯施工方案》《电梯安装工安全技术交底》等进行培训交底,对电梯安装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安装前书面告知,有关报审报验材料未获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即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2]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设监理公司及有关人员
(1)建设监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工程落实监理责任[23],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执行落实不到位,未发现青岛伊士顿公司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装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其违法转包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24]。
(2)张某,男,群众,建设监理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总监,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康太源公司及有关人员
(1)康太源公司,未落实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发现并制止电梯安装队伍违规使用建筑施工禁用的卷扬机进场作业,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康太源公司及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孙某峰,男,群众,康太源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不足。
(3)吕某经,男,群众,康太源公司李沧区郑实惠顺商住项目安全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建议康太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以上2名人员进行处理。
2.郑实惠顺公司及有关人员
(1)郑实惠顺公司,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直接发包的电梯安装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建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郑实惠顺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马某民,男,群众,中共党员,郑实惠顺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参建各方的协调管理不到位,落实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存在不足,建议郑实惠顺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马某民进行处理。
3.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未按要求对辖区办理开工告知后的电梯安装开展现场安全监察,责成其向李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分析研判缺失、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在部门监管上存在盲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界限上不够清晰,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
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警示教育。住建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利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等时机,专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针对卷扬机违规进场作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强力推进常态化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降低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及电梯安装、维保单位通报此次事故,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严格落实电梯安装使用的质量安全规定,杜绝受委托的电梯安装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业务的行为[25],确保电梯安装施工平稳可控。
(三)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电梯安装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26]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电梯安装单位管理,及时梳理全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情况,按要求组织好安全监察,针对电梯安装中存在高处作业、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实际情况,督促电梯安装单位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和隐患,确保电梯安装质量安全。
(四)建议市住建部门严格电梯安装施工进场管理。住建部门要根据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建设、总包和监理单位制订电梯安装单位施工进场程序,严格审查其安装告知、单位资质条件及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明确从事临时用电、动火和高处作业等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要求,对电梯安装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联合验收、移交,以有效防范电梯安装施工安全风险,杜绝事故隐患。
(五)建议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研究建立建设工程中涉及电梯安装活动的监管机制,明确安装告知后各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定监管主体及依据。在建设项目电梯井道移交后、电梯安装前,住建部门采取有效方式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填补监管空白,确保监管的全程性、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