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制”管理系统推出历史,其实一直要追溯到2010年的国发19号文。
1、国发[2010]19号和财预[2010]412号
为了限制城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国务院要求银监会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规定银监会自2010年3季度开始编制地方投融资平台名单,更新频率为3个月。
2、银监发[2011]34号
在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的要求中,明确按照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情况建立“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3、银监发[2012]12号
在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且名单制管理系统也预留了退出机制。
根据银监会的原则,退出类平台成熟一家退出一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资产负债率要在70%以下,并且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达到全覆盖的指标要求。
目前,银监会每个季度会推出一版最新的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并根据不同风险定性将融资平台划分为:
全覆盖(100%)
基本覆盖(70%-100%)
半覆盖(30%-70%)
无覆盖(30%以下)
划分标准主要考察自身现金流能否覆盖全部债务本息情况。
1.3平台公司的分类
(一)综合类
综合类投资公司是最常见的城投融资平台模式。名称通常为“XX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等”。
在2015年后,城投融资平台积极转型过程当中,不乏有融资平台进行有稳定经营现金流的项目拓展,诸如旅游开发,参股金融板块,养老产业,城市新型产业的布局等等。
案例:兰州城投(地域资源型垄断)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2015年12月,兰州城投100%国有股权划转至兰州投控。兰州城投属于支持类平台公司,满足退出平台的五项条件,但是由于平台目前承担着兰州5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兰州城投未申请退出平台。
截止2017年3月,兰州城投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有18家,业务主要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天然气销售、热力供应、城市客运、医学产业以及机动车检测等领域。
兰州城投股权结构图如下:
图:兰州城投主营业务收入
可以看到,资源垄断性产业支撑兰州城投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其中燃气、城市公交、供热及供水业务在兰州市具有垄断地位,2016年以来,燃气、城市公交、供热业务和供水业务成为发行人最重要的业务板块,占比分别为40.80%、20.03%、9.11%和18.98%。
图:兰州城投主营业务利润
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中,可以发现兰州城投最重要的业务板块来自于资源型垄断行业,主要是燃气、城市公交,供热和供水业务。房地产业务方面主要是保障房建设,2016年公司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比7.6%,较上年减少了19620.70万元,主要是2015年随着公司较多房地产项目相继完工。
前文中提到,兰州建投的主要业务板块极偏重于资源垄断性业务板块和保障房建设板块。但是燃气、公交、供热、保障房建设等主要业务板块公益性较强,盈利能力较弱。燃气,供水供热等行业极具依赖资源价格的调价政策和经济周期,城市公共交通和保障房建设需要不断的财政支持。2014年到2016年,公司净资产收益分别为-1.47%、0.85%、1.68%,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0.30%、0.88%、0.69%,短期盈利能力较弱的局面将持续。另一方面,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兰州城投举债规模逐年上升。2014年到2016年,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7亿元、49亿元、70亿元,有息债务余额分别为27亿元、34亿元和44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13%、65.08%和71.28%,资产负债率有上升趋势。从短期的偿债风险来看,2014年到2016年,发行人流动负债为14亿元、18亿元、2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48%、24.25%和29.78%,流动比率分别为1.37、1.58和1.49,速动比率分别为1.00、1.2和1.15,使得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二)行业类
行业性投资公司主要依托特定行业为政府项目进行融资、建设。但不同行业呈现不同特点,部分行业公益性职能较强,完全依靠融资平台独立运作不太现实。
未来更多可能以BOT,PPP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维持公司运作,部分行业业务盈利模式清晰,在经营状况和融资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交投类
交通类融资平台名称多为XX交通投资公司。交通类融资平台公司在业务范围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为主,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地铁等。
公路按照技术等级还可以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以及等级外公路,目前高速公路是主要的收费公路,部分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也是收费公路。
公司形式上,大部分平台公司会以业务类型和公路建设项目为基础投资设立或参股子公司。营收方面,通常与政府合作,采取BOT、TOT等模式,盈利状况较差,受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影响大,其中部分交投类城投类公司通过子公司股权和公路收费权质押向银行融资。
案例分析: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人为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州市交通局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根据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下属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情况如下表,大部分为公路建设公司,业务范围以公路投资、建设、营运以及附属设施开发经营为主,也有部分子公司从事公交客运业务。公司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显示营业利润约为-4亿元,利润总额约1.3亿元。
债券发行方面,2017年有五家交通类融资平台公司成功发行债券,券种包括了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评级都在AA及以上,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债券融资外,交投类融资平台公司的长期借款主要有质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和信用借款。
以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根据2016年年度报告,其质押借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湖州交投以子公司股权做质押借款,另一类是子公司以项目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为质押物借款;保证借款的保证单位为湖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和浙江省德清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融资平台公司。
浙江省德清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为湖州市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最新评级为AA-级,而在此前,湖州交投曾对德清交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德清县杭绕高速有限公司增资,并取得杭绕高速实际控制权,德清交运出资人也是德清县交通运输局,其法定代表人与德清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同一人。
水处理类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类城投融资平台名称多为XX供水公司/供水站/供水中心、XX排水公司、XX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以漳州闽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多元化经营)为例,由上市公司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90%股权,漳州市国资委是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水务、汽贸和房地产板块,2016年水务业务营业收入占比4.71%,涵盖了制水、售水、污水处理和水务工程各个产业环节。
融资方面,由于这类企业利润率低,甚至利润为负,很难通过发债进行融资。大部分污水处理企业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由母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例如,2015年11月,漳州闽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漳州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借款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8月15日,用于支付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用,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名单内该类企业唯一发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园林绿化类
以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由重庆市政府于2007年批准成立。其官方介绍称,集团下辖三个全资子公司,“是集投融资以及绿化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园林企业。2016年代表市政府出资10亿元,与国开金融联合组建成立了重庆基础设施建设PPP投资基金公司,基金规模100亿元。近年来,集团为重庆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富民兴渝,为拆危建绿、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等建设项目累计融资超过500亿元,参与了市园博园等重要绿化工程项目建设。”
公开资料提及的案例:在2013—2017年全国棚户区改造中,根据市政府安排,该公司承担了市棚户区改造融资任务,为重庆市“五区一县”的棚改进行贷款融资,签订贷款合同270亿元。
房地产开发类
房地产开发类融资平台名称多为XX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XX置业有限公司,XX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地方政府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多元化经营,在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外,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等任务。
案例分析: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该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代建管理、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和园林绿化以及商业服务。
其中代建管理项目涵盖了公共建筑、道路、景观、排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为项目组织与管理方,收取代建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类融资平台公司多数从事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房开发项目的建设。
公司形式上,大部分企业经营范围还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城市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此外,也有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开发由综合性融资平台通过设立子公司、项目公司的方式负责投融资和日常运营管理。以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主,有少部分县级平台。
营收方面,棚改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部分采取委托代建方式,利润低较低且回款慢,企业通过其它项目如市政工程建设的补贴款维持运营。
1.中央专项补贴及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占10%左右,用于解决项目资本金;
2.政策性银行贷款占80%左右,其资金期限长达25年,且有3年的宽限期;
3.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期限较短;
4.极少量的社会资本。
土储中心:1/3被列入名单
根据国土资源部更新后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6年版)》,共有2459家机构进入名录,2459家机构中有800余家被列入银监会2017年二季度融资平台名单。800余家名单内土地储备中心均为“仍在名单内”平台,风险定性大部分为全覆盖。
土储中心业务主要是土地储备供应的三个环节:土地征购(包括土地征收、收购以及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开发(主要是“八通一平”等土地一级开发)和供应土地(“招拍挂”)。2016年4号文提出,鼓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储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87号文将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纳入负面清单,在与城投公司的关系处理上,4号文要求一方面要将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而且各类城投公司等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此前,土地储备机构与城投公司间的合作模式包括:1、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土地征购,因此将土地储备职能纳入城投公司中,城投公司完成土地征购和前期开发后直接拿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用储备土地转让收入平衡市政设施建设的收益缺口;2、城投公司受政府委托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又包括政府承担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费用或者城投公司承担土地征购、拆迁补偿等费用,城投公司进行一级开发,最后土地转让收入协议分成。
融资方面,4号文之前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储备土地质押方式向银行融资;4号文明确禁止了土储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行为。此后,财政部出台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其他类
宁乡模式:县域内多家平台
8月23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宣布出具的所有担保承诺函均作废,翌日又马上撤销,戏码一波三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宁乡县城投融资平台在债券市场上频频发债,以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宁乡建投基本上每年都没闲着,每年都在发债。
据wind,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近几年也在密集发债。
在银监会名单内,宁乡县共有10家融资平台,包括7家平台公司和3家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上,这些平台公司存在着重叠和竞争,并且逐步趋同。
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变为基础设施代建,包括道路设施建设、公园建设项目、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而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配套设施建设收入,包括道路建设、公园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在融资方面,融资平台之间通过互相担保融资。例如,截止2016年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了2000万元额度的担保;2016年末,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宁乡县土地储备中心共提供了2.3亿元的担保。
以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例,由县财政局出资设立,经营范围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一级整理及储备、开发;肆级房屋拆迁;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产权等。
截止2015年底,公司控股一级子公司共6家,其中宁乡龙溪棚改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投资、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土地一级整理及储备、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等。龙溪棚改成立于2014年4月,2015年无营业总收入,净利润为—22.72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公司六大业务板块中,主要业务收入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收入,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开发所占比例较小。
融资方面,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2016年发行两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额度共15亿元,期限均为7年,发行时主体评级AA级,内含提前偿还条款,发行利率分别为3.88%和4.89%。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发展阶段
城投公司产生的大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当时我国政府开始着手对城市进行经营。当时,国务院对原来的政府融资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由地方政府变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城投公司变应允而生。同时,城投公司也随着政府经营城市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化,完善而发展壮大。
城投公司刚开始设立时,主要时通过银行的信贷体系来实现对外融资,少部分尝试发融资的方式。在这一时期的城投公司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的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通过财政拨款方式筹集,其余资金以财政担保由公司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使得财政不能继续实行该类担保,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
(二)繁荣发展阶段
各地方政府开始大量组建自己的融资平台公司,但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并未有效扩展,仍主要通过银行信贷系统实现对外融资,融资平台尤其用来承接政策性的贷款,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发展却相对比较缓慢。其中,一些城市的融资平台开始进行转型试图寻找一种好的经营模式。2009年,在中央政府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商业银行也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融资迅速增加,银行贷款和城投债的规模均大幅增长。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推动城投公司的发展进入快速扩张的新阶段。但此时的城投公司多数并不具备自主盈利能力,而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2011年发改委(国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中需有至少70%源自自身经营,政府补贴部分不得超过30%。这一规定对于限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避免中央财政赤字具有重要意义。从全国范围来看,2013年-2015年三年中,地方城投公司共发行城投债(企业债)25171.4亿元,为地方基础设施筹得大量建设资金,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三)转型发展阶段
根据审计署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总计约为20.7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总计约为2.9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总计约为6.7万亿元。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升级
3.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的背景
(一)中央层面
(二)部委文件
3.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的现状
近年来,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迅速,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数量迅速增加。根据审计署2013年底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融资平台公司从90年代兴起已迅速发展至7170家。二是资产、负债规模不断膨胀。2014-2016年,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与负债均以10%以上的比例增长,超过同期GDP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速。目前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城投公司资产规模早已突破千亿级别。三是区域分布不平衡。由于数据可得性,本文仅选取6130个地方融资平台作为样本进行统计,据中诚信国际测算,拥有最多地方融资平台数的省份是江苏省,东部省份拥有平台数量比其他区域多。四是信用评级多集中于AA级。根据中诚信国际测算,融资平台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占比最大,接近70%,其中AA级占总数的40%。五是资金流向范围较窄。主要为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偿还到期债务。六是融资方式多样化。从单纯的银行贷款间接融资,逐渐发展到涵盖发债、信托、资产证券化、直接上市等多种融资方式为一体。七是资产结构不合理。公益性资产过多,经营性资产较少,缺乏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有效资产。
公司偿债能力方面,得益于政府持续的资产注入,城投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但随着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持续推进,公司刚性债务快速扩张,已积累较大的偿债压力;公司基建业务投入资金规模大,非筹资性现金流持续呈大额净流出状态,资金平衡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度高。此外,公司对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规模较大,存在担保代偿风险。
自1月份以来,各地城投公司融资压力骤增,不仅仅是新建项目的需求,更多的源于历史债务的化解和刚性支出。同时,各区县大量基础设施亟待更新。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趋紧,金融机构对无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融资较谨慎,传统国有融资平台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此外,近年来伴随国家宏观调控、金融去杠杆、资本市场利率水平抬升,地方融资平台承受较大融资压力,部分平台公司信用等级出现下调。平台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一方面表明平台信用质量有所下滑,另一方面将对平台公司未来融资带来较大压力。从区域分布看,平台企业评级下调多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近三年主体评级下调的平台公司所在省份包括辽宁、内蒙古、新疆、广西、河北、甘肃和河南,其中辽宁省为2016、2017年平台级别下调次数最多的省份。从行政区划看,平台评级下调多发生在市属国有平台上,不过近年来省、市级平台下调占总下调次数比例有一定提升。
3.3地方融资平台存续必要性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诞生于90年代,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速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主要承担地方城市建设与发展任务。按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承担公益性项目的特点及收益回报情况,可以将融资平台分为:无收益融资平台,如单纯从事城市的道路建设、园林的绿化建设等完全公益性的公共服务与设施投融资的融资平台;有收益融资平台,这类融资平台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能产生稳定的收入,如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但其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成本。对于第一类融资平台,其承担的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应当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此类融资平台在保障其承担的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工作后,应予以清理注销或者转为无融资功能的公益性机构。对于第二类融资平台,则仍有存续的必要。
3.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
(一)转型定位不明确
随着国家对平台类公司的进一步调控,剥离其政府性融资职能也逐渐落实到实处。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区域化差异明显,平台公司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大建设时期基本结束,其平台公司多转变为城市服务运营商;部分发展中地区则存在更大的空间和机遇,其平台公司多转变为市场化投资公司,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平台公司能肩负城市投资建设、运营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但对更多的发展较差、转型较晚的平台公司而言,除了政府融资职能外,如何找准契合自身功能的发展方向,如何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如何应对新时期转型升级的使命成了各大平台公司的痛点和难点。
(二)资本运作不规范
因政府以提供政府信用为其各类融资业务进行背书,投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突出,其融资业务在资本市场一向深受追捧,在这个过程中,投融资平台过度融资的冲动也得到充分释放。为完成融资业务,地方政府、平台以及金融机构三方默契一致,因而重复抵押、平台互保、违规放款等种种不规范的情况屡屡发生;同时,部分平台公司一直保留以旧还新的融资模式,使得政府债务压力不断增大;除此之外,通过平台融来的资金并不纳入财政预算,支出不受约束,容易导致融资被挪用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重大投资风险,将会引起连锁反应,直接危及地方金融生态稳定。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
长期以来,地方投融资平台都是政企不分的典型代表。投融资平台的班子成员一般纳入当地政府组织体系管理,由政府直接任命,部分地区甚至由当地财政、建设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实质运作中,基本上按照政府指令办事,坚持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先,经济效益的多寡大都不在考核范围内,形成行政化干预过多,企业自主性缺乏的现象,这也往往导致经营运作的效率和效益较低。此外,投融资平台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较广,涵盖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在转型过渡期间,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平台的组成人员大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抽调组成,多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和习惯使他们无法由政府管理主体转向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平台公司的决策执行。而平台招聘市场化专业人才,还面临薪资待遇、岗位匹配等诸多问题。
(四)资产整合有风险
(五)国资混改难推进
3.5城投等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升级的对策和思考
(一)找准平台定位,明确转型发展路径
(二)规范资本运作,严格防范债务风险
平台公司必须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其次,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结构化的融资渠道,多措并举,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链安全。最后,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债务情况,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加强债务监管,提升地方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落实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组建混合所有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效益、效能。例如: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PE股权投资;城投中泓(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由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科建设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中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主要从事定增股权投资;浙江中网银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衢江区国资公司共同设立投资运营管理公司,发起总规模30亿的政府引导基金,下设基础设施、新型产业、创新创业3支子基金,为衢江区城市建设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资金支持。
(三)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平台公司需要构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变行政管理现状,向企业化管理转变。这就需要平台公司积极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减少行政化干预,赋予平台公司充分的自助经营全和决策自主权。其次,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最后,理顺人员身份,建立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和市场机制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及“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例如:浙江国企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以百万基薪面向海内外市场化招聘金融和高端实业方向的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担任集团副总经理,成为浙江国企改革的一块探路石。
(四)强化资产重组,奠定转型发展基础
(五)推动国资混改,实现机制体制全面转型
4.二十三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融资实操
4.1信托通道融资
信托
按照是否有银行参与,地方政府信托融资分为集合信托和银信合作理财。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银信合作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或债权,同时政府向银行和信托出具回购的承诺函。银信合作与传统的集合信托产品的主要区别是传统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都是具体项目,而银政信产品大多投向政府平台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同地方政府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阶段性入股于地方融资平台,将资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待阶段性持股期满时,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但是这种形式已违背23号文“穿透原则”,仍是政府承担固定回购责任。二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信托贷款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地方政府发起的项目投资公司,而在贷款过程中引入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为信托提供担保。但是政府信用担保现已禁止,不过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进行有限担保。第三种则兼顾了前两种操作模式,即信托计划中既有债权设计又有股权设计,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运作。而结构化的方式若是政府作为劣后级,则可被视为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融资,现在也是被23号文禁止的。
银信合作
最早进行银信合作的是一些融资渠道比较匮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在2008年7月,中融信托、昆明市人民政府与富滇银行联合发行了20亿元的“新昆明信托”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创造了银政信这种金融产品。中融信托将受托资金用于对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土投”)的增资扩股,期限为2年,期满后,昆明市国资委按约定价格溢价回购中融信托持有的昆明土投股权,如果到时昆明市国资委未能按约定回购,昆明市财政局承诺对股权进行回购。这部分资金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并提请人大审议。在各种监管下,承诺函被禁止,以前银信合作模式已被叫停。
4.2发行债券融资
城投债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规定,公益性平台未来不再保留融资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宽松了融资平台发债条件,2015年和2016年城投债净融资额均为正值。但是2016年8月之后随着平台公司发债条件收紧,基建中公益性平台公司的融资占比正在逐步下滑。
专项债券(企业)
这里需要区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类型目前为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棚改四种,属于财政部管理,由各市、县上报,省统一代发转贷给市、县。平台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属于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
例如:2016年,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超过14.9亿元,所筹资金12亿元用于郴州市百福综合养老产业项目的建设;邵阳都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养老产业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1.1亿元。
绿色债券
发改委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明确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等12个具体领域进行重点支持。
2017年1月18日,全国首支城投平台公司绿色债券发行-陕西省西咸西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绿色债券16.7亿元。2017年以来,发行绿色债券的城投增多,得益于绿色债券审核程序较快,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发行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他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等诸多优势。
项目收益债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能资产证券化的项目必定是具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本身具有项目融资功能,而债转股是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债务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目前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下政府和监管部门大力提倡资产证券化和债转股。
资产证券化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鼓励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支持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城市基础设施ABS可供选择的模式包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对融资主体(发起人)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即使信用级别不高,只要有优质资产可以带来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最好每年收费超过1亿),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且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但由于中国目前ABS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保证SPV基础资产风险隔离,发起人信用评级不到AA的,必须提供增信措施使债项达到AA及以上。融资资金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资金用途不受监管部门限制。通过非公开发行城建资产证券化产品,使得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成本低于其他融资工具。
债转股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文)明确指出了允许采用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该文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
同时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二是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三是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