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八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九条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条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三章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六条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