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4〕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申请审核、配售、申购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运营机构供应、销售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组织各区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组织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市政府设立或明确的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负责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供应、销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系统。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辖区内家庭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供应
第五条建设运营机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销售前建立项目意向登记库,公布项目地址、户型、预估价格、物业管理费用等信息并开展项目意向预登记。
第六条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测算项目销售基准价,并制定项目配售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建设运营机构提交的报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估价报告;
(三)项目销售基准价定价的综合考虑因素说明(含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等情况分析);
(四)项目配售方案(含项目房源情况、配售计划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销售基准价(含项目配售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销售情况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由建设运营机构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销售基准价批复后,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销售申请并报送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应当在计划开始销售2个月前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建设运营机构确定的单套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销售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项目销售基准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三)销售具体安排。包括销售宣传、申购期限、选房认购、合同签订等安排。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申请审核
主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本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及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情况。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申请家庭数量不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全部申请家庭均可参加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数量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公布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次日,系统自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的申请。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工作;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联网审核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1)主申请人是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是否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限及申购时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处于在保状态;
(3)主申请人是否全职在穗工作,即主申请人是否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是否提供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2)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有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在本市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本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主申请人户籍、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等情况,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比对。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结果公示
(三)异议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职能分工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请家庭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章配售
第十三条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选房顺序摇号系统,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对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公证书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建设运营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
第五章申购资格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在申请受理至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家庭在选房认购后至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前,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原配偶不视为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腾退前述住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下按规定将承购人的选房认购、买卖合同等材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配售档案,并向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各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规定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同时规定了市、区有关部门在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二)供应。明确了项目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及流程规范,如:项目销售基准价确定流程、销售方案内容、销售公告发布程序等。
(三)申请审核。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网上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确定参加资格审核的家庭数量并在销售公告中发布。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进入资格审核名单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
(五)申购资格后续管理。一是规定了购房资格当次有效,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后续房源推出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申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
三、问题解答
(一)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流程是什么?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销售公告—网上申购—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资格审核—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
(二)如何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主申请人户籍和就业分别在本市不同区,由哪个区负责资格审核?
答:户籍所在区。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如户籍和就业在不同区,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主申请人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四)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办公场所所在区吗?
答: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就业单位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区。主申请人在同一就业单位的多个办公场所工作的,应在申请时申报常用办公场所所在区。
(五)如果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请条件,是否可申请两套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不能。《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第十六条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因此,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条件的,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审核部门根据该家庭所选定的家庭类型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六)如何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
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结合推出供应房源数量、项目意向登记情况、其他项目销售情况等因素,按照推出供应房源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不同项目的资格审核家庭数量不同,具体将在该项目的销售公告中公布。
(七)如何确定资格审核家庭名单?
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并在销售公告中发布。申请家庭数量不超过公布的资格审核数量的,全部申请家庭均可参加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数量超过公布的资格审核数量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并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
(八)提交网上申请后审核部门是否立即受理申请?
答:否。《细则》第十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申请家庭数量不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全部申请家庭均可参加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数量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第十一条规定:“公布资格审核家庭名单次日,系统自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的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进入参加资格审核名单的家庭,资格审核名单公布次日,审核部门受理其申请;未进入参加资格审核名单的家庭,审核部门不受理其申请,下一批次房源推出供应时,需重新提交申请。
(九)主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举例说明:如销售公告于2025年9月15日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要求如下:
1.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未年满50周岁的,需满足2022年3月至2025年8月(42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
2.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已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3.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在保状态,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由本市用人单位出具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4.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于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18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5.其他人才家庭应满足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30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
(十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选房顺序号靠后未能购房的,下一批次项目申购时资格审核结果还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的规定,考虑到申请家庭婚姻、就业、自有产权住房、社保等情况动态变化,资格审核结果仅当次有效。申购家庭未能购房的,在后续房源推出时,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十二)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购资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申请家庭所处申购环节的不同,其申购资格处理情形如下:
1.网上申请期间,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在申请网站选择放弃申请,按照变化后的家庭情况重新申请,审核部门按照最终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2.申请受理后、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3.选房认购后、签订合同前,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1)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配偶不视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十三)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户籍家庭申请材料
(1)户籍材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含本人页及户主页)。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广东省直社会保险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4)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承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合同等材料。
2.人才家庭申请材料
(2)学历材料: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书面通知书。
(3)学位材料: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位书面通知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位证书。
(4)高层次人才材料: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提供《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5)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与申报级别相符的专业技术证书。
(6)职业技能等级材料: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提供申报级别相符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的,提供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广东省直社会保险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9)全职在穗工作材料:属于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提供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同第(8)项)。如无法提供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的,需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10)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承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合同等材料。
(十四)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售价如何确定?
(十五)建设运营机构销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