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200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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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前台业务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第六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投资资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基础知识;

(三)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六)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第七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

(三)系统应当具有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

(四)系统应当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

第八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

(一)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二)应当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

(三)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

第九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一)应当提供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等信息的查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自助式前台系统

第十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在满足第二章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通过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

(三)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自助式前台系统上设定以下限额:

(一)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

(二)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第十六条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第四章后台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一)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

(一)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

(三)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第二十一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以便完成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银行系统的数据交换:

(一)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

(二)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

(三)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的功能:

(一)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

(三)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

(四)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

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以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

(二)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

(三)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

(四)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五)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六)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

(七)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六章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

第二十七条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系统升级时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

第三十条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人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基金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资人交易数据和口令密码,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留痕。

第三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项目文档和技术文档,对于定制开发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运行中采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接口。

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技术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营的最终管理责任由基金销售机构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通过其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对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条有关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数据交换格式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通知。

THE END
1.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部门动态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同时废止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12/content_6993940.htm
2.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4996133798680328&wfr=spider&for=pc
3.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7.3.15颁布并实施 三层体系监控架构:第一个由基金投资人自己监控,要求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允许基金投资人对自己的交易和资金划付进行明细查询;第二个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几类对账作业的规定方面;第三个由监https://www.oh100.com/kaoshi/jijincongye/410461.html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2007031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7]76号)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355204-1-1.html
5.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6号,“《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个人养老金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明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制度安排,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为规范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基金行业平台”)https://www.hankunlaw.com/portal/article/index/cid/8/id/12499.html
6.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https://www.southernfund.com/new/cloud-academy/dynamic-details.html?id=112508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https://www.jy135.com/licai/171359.html
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law.esnai.com/view/131271
9.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0)业务指引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 鉴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https://www.lawyers.org.cn/info/dae2b3442e014219ba6fdc03d0d71029/
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股票频道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110300001543_16.shtml
11.有限责任公司兴银价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4、本基金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22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https://fund.eastmoney.com/gonggao/020147,AN202402081621116292.html
1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第六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的规定完善信息技术治理,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等信息技术投入,持续满足https://www.docin.com/p-1968561373.html
13.交易指南第一条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https://www.foresightfund.com/service/zizhu/trad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