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性添加”。很多化妆品企业在宣传时喜欢炒作各种概念。例如,近年来,消费者追求化妆品的“天然”“有机”等特性,为此,有的化妆品企业会在数百公斤的原料中添加入几毫升的某些特殊成分原料,宣称化妆品中含有该种功效性原料,且不标明其具体含量。很多消费者会因为该种原料而购买产品,但如果这种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实际含量非常低,化妆品并不具备对应功效,这就是目前市面上较为常见的一种“概念性添加”行为。
对此,《标签办法》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在这一规定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清晰地看到化妆品中的功效成分添加量的多少,由此,“概念性添加”行为有望得到整治。
虚假功效宣称
除了成分标注不实之外,虚假功效宣称是化妆品行业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其在实务中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标签办法》中明确规定了12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和宣称的内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了对功效宣称的要求。另外,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也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这将进一步引导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规范化。
虚构概念宣称。《标签办法》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例如,以“量子技术”为概念进行宣称的化妆品,由于目前量子技术还难以普遍应用于民用领域,因此如果该类产品在标签中宣称产品利用“量子技术”具备多项神奇功效,属于一种虚构概念宣称,该行为也将面临处罚。
宣称具有医疗效果。《标签办法》严格禁止各类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标注行为。首先,化妆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具有医疗效果。其次,化妆品不得在标签中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另外,《标签办法》也禁止利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推荐。如以“XX医生”“XX护士”等命名的化妆品,以“药妆”“医学护肤品”“XX医院推荐”等进行标注的化妆品或宣称具有“祛疤”“抗菌”“消炎”等功效的化妆品,其违规风险较高。
根据《标签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对产品成分标注不实或者进行虚假功效宣称,则根据《条例》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等。
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因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从近期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虚假宣传本身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近年的打击重点。而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化妆品行业也正在经历新一轮的立法和执法的整顿。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还应尽量学深悟透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和整顿,对不规范的宣传行为尽快更正,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以免损害企业长期发展赖以生存的信誉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