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6月27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3年7月23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2023年7月23日印发
校对:郑伟共印6份
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我校科研力量从事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组织,主要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行业企业及政府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和提供决策咨询。分为理工类(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和人文社科类(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学术交流基地等)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研究平台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依托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其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各司其责,平台依托单位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财务处负责科研平台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科研平台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项目经费。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平台固定资产的招投标采购和联合验收工作。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平台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落实学院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二)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科研平台正常运行;
(三)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
(四)开展创新研究,聚焦技术应用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扩大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科研条件,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平台申报
第六条校级科研平台每个学院只能申报一项,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报书》,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立项建设。
第七条经评审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学校给予连续三年的经费资助。其中,理工类平台每年资助50万元,社科类平台每年资助10-20万元。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合规使用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设备费:指与科研平台建设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所购设备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业务费:包括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报销时须有正式的发票。差旅费、会议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包括平台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中的校外专家)的费用和特殊情况下临时聘用的劳务性人员费用。劳务费所占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十条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签批流程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不得列间接经费,劳务费支出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工作,科研平台其他兼职人员由院长聘任,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学术(技术)委员会成员确定后,报科研处备案。学术(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年度会议。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育人,加强开放力度,做好科教融合,产学合作,吸引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切实做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章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学校将对科研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期满应完成下列考核任务:
(一)形成2~3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稳定的科研团队;
(二)建设期内,理工类平台至少获批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省部级一般项目3项(或省部级2项、厅局级2项),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1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到账金额20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批省级科研平台,或获批省级科研团队;
(三)建设期内,人文社科类平台至少获批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国家艺术基金项目1项,或省部级社科重点项目1项,或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2项,或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或获得省部级社科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获批省级社科研究基地,或获批省级社科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