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峥嵘岁月,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是一部创造性学习的历史,强大的学习能力是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响应党和国家,练就过硬本领与技能,做到勤于学习,锻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执纪执法铁军。其中,学会认定党内监督对象与国家监察对象就是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之一。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廉政讲坛第七期:如何认定党内监督对象与国家监察对象。
党内监督对象的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内监督对象包括“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的党组织和党员。需要注意的是,分则中的个别条款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因此党内监督对象就是违纪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国家监察对象的认定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对象共有六类。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坚持身份与公务、岗位与职责相结合原则,牢牢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此类主体包括五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4.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此类主体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此类主体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此类主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准确认识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责
需要强调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监察是个大概念,范围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因此,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机关承担着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职责,这与之前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职能有着本质区别。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工作内容涉及监督和惩治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执纪工作中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监察工作中同样要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