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更好地发挥科研项目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根据单位实际及“12365”科研发展格局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由“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水利部黄土高原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绥德站)”承担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
2.横向项目(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指由非政府部门
提供研究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与流域机构以外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签约的科研项目;
3.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指由我单位科研人员自选并由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
4.合作项目:指本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技科负责各级各项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单位科研发展规划,配合学术委员会确定科研
方向;
2.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储备、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结题验收;
3.协助计划财务科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单位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顶层设计,对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审各申报课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3.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对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按项目开展年度、研究期等进行经费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储备
第八条科技科牵头,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储备项目提出优化建议,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逐年更新。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申报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纵向项目的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科技科汇总,由科技科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的申报同纵向项目。
第十二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我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由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发文公布。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与单位签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合作项目的申报,由我单位科研人员自行开展,完成申报、立项等情况须向科技科登记备案。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验收、成果评审(鉴定)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须由科技科牵头,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开展自验工作,并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协调进行更高级别的项目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组成员由7~11名(单数)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任务书、合同或协议;
2.项目成果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有关设计图纸,以及支撑项目验收的其它资料等;
3.项目经费决算表,资金支付凭证等;
4.如为示范推广项目,需提交效益分析、应用单位证明等。
第六章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监督,提供保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质量全面负责和把关;
2.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预定的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科技科,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协商并报单位领导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科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我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5.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项目组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通过验收并办理完技术档案归档手续和经费结算后,即为结题。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档案材料应包括立项材料、过程材料、成果材料、结题材料。
3.成果材料:项目取得的成果材料,如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专利等;
第七章科研项目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应于立项一个月内填写《科研项目登记表》(附表1),有任务书、合同文本的一并报科技科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题后申请单位外科技成果评价、获得科技奖励的,应及时向科技科提供申请表、评价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备案。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支付进度进行整体把控,按季度填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附表2),报科技科汇总后提交计划财务科。
第三十一条研究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九章奖罚与绩效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及获奖类成果奖励标准参照本单位《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无故未按期结题者,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
第三十四条如有发现违反科学研究的诚信原则,或者进行欺骗、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经备案擅自使用单位资源开展项目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黄绥办〔2018〕2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