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秀媚,5533811)
附件:
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
为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市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桂科政字〔2023〕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人才专项等。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余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市科学技术局立项下达,已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结题结论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终止结题,经审核确认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资金量。
第四条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提交。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挂钩。
(一)项目通过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经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项目不通过验收、终止结题,以及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科研信用评价不良的,经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结余资金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结余资金使用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避免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自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的1月1日起2年内仍未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余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单位以后项目安排、平台建设等支持事项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1-1.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表
1-2.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退回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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