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2015〕15号)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学校对于已结题验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统一进行管理,设立科研基金项目,使用期限为自结题日起18个月,18个月内用于原课题项目负责人科研使用,超出期限的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科工院统筹安排使用,两年后仍有结余按规定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规定如下:
一、科研基金项目立项
财务处根据科工院的结题通知,在“24”类项目中单独设立科研基金,项目性质为“801”,即项目编码为****24801*****。
二、科研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
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基础科研的直接费用支出,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及预算控制。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