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件全文+权威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部在全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三年来,在各方的参与和支持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制约无车承运(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发展的政策瓶颈不断突破,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针对新业态发展的法规制度仍不健全,对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新业态运行不规范并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货运和推进“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工作。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经营”。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对“互联网+物流”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起草原则

《办法》依据既有法律法规,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鼓励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创新监管。以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货运经营的运行监测和监管,建立交通运输、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30条,分为总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定义与法律地位。《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

二是严格经营管理。《办法》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延伸阅读: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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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权威解读:贺登才: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全面推广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

(二О一九年九月九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经过两年多试点之后全面推广、有序发展的行动指南。《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对促进道路货运新业态发展,规范行业治理,整合社会资源,深化物流业降本增效,引导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全面推广的客观要求。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两年多来,无车承运物流新业态得到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代表性企业,实现了零散车辆资源的规模化整合和运输业务的集约化运作,有效提升了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据交通运输部监测统计,截至2018年11月,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社会运力142万辆,完成货运量3.2亿吨,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降低交易成本6—8%,创新改革效果初步显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试点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遇到问题缺乏制度监管;未纳入试点的货运经营者不能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资质,无法开展相应业务;监管部门也很难有效依法监管,对市场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行业期盼政府部门尽快正式出台法规制度予以规范,明确试点工作后的政策走向。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货运物流领域加快应用,推动行业数字化变革,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示范引领下,道路货运行业与互联网深化融合,货运物流企业加快拥抱互联网,通过搭建社会化的网络货运平台,整合更多物流资源,再造物流服务模式,提升物流质量效率,探索自身转型升级的新路径。我们可以看到,一批传统货运物流企业依托线下运作优势,积极向线上网络货运经营转型,扩大了业务范围,提升了竞争优势,正在成为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给无车承运新业态吃了“定心丸”,为培育壮大货运物流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网络货运经营的法律定位、行业准入、政府监管、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坚持审慎监管、包容监管、科学监管,特别是利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等“互联网+”政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有望实现“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的两级监管模式。这些对于创新现代监管方式,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亮点

《管理暂行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和依法行政原则,通过确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法律定位、经营规范、运营监管、税务合规等事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推动“互联网+”新业态规范快速发展,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引领带动道路货运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个人理解,有以下突出“亮点”。

一是明确了“范围边界”。网络货运经营属于新业态,在前期试点中我们借鉴国外经验,称之为无车承运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制度的出台以及试点工作的推进,政府管理的范围边界逐步明确。为更好地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更准确地界定其概念定义和法律定位,也为行业企业“对号入座”,政府部门“审慎监管”奠定了基础。其中,对于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要求,明确区分了承运业务和信息中介、交易撮合业务的管理边界。既符合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位法的管理边界,也对当前行业管理中由于边界不清、概念混淆导致的监管难提供了判定标准。

三、关于后续工作的一些想法

《管理暂行办法》是在货运物流新业态蓬勃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无车承运试点工作基础之上,《道路运输条例》尚未修订完成的条件下出台的一个部门管理办法。下一步,建议在以下几个工作方面予以重点推进和深入落实。

一是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做好试点工作后行业全面推开的过渡和衔接工作,稳妥推进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管理、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严守准入条件,防止不符合标准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强化监测监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此外,在无车承运人试点前后,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批支持政策措施。一些政策已经落实,但是仍有一些政策还有待推进。例如,个体运输户经营资质取得难问题还有待解决,建议结合运政系统全国联网时机,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验等“互联网+”政务服务,使用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便利实际承运人取得经营资质,让经营主体回归“本位”。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后进项发票的取得、实际承运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取得问题以及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等,还有待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政府现有手段予以协调解决,切实推动已有政策落地。

(作者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物流学会执行副会长)

THE END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经社讯)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19422301&efid=sRiAGUnb4QUt2Bs9ke0Tog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 《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9 月 6 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 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https://wenku.baidu.com/view/bddadad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d.html
3.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将给物流行业带来哪些冲击?能让物流企业降低多少成本、提高多少效率?什么样的企业会出局,什么样的企业又会脱颖而出? 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news/500482
4.网络货运新规实施月余,对平台运营有哪些影响?澎湃号·媒体相较于现行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中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要求平台督促实际承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制定出行车事故率考核指标。 沈凯举例表示,2023年6月23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的《351国道浙江龙游段“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肇事车辆货物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7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