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货运承运人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6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从2020年1月到2023年网络货运共走过3个年头,针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结合网络货运发展现状。好伙伴为做网络货运伙伴总结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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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的发展及痛点

近来,随着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提高物流效率等系列指导意见的提出,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物流行业迈入了新阶段,传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和货代公司已经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无车承运人模式渐渐发展起来。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多项政策性意见中都提及“无车承运人”一词,从申请规模、信息化水平、安全运营条件、税收政策等方面完善无车承运人发展环境,正式予以无车承运人合法承运人地位;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给这种新的物流商业模式一个崭新定位。

从此,网络货运成为新晋“网红”,吸引各类企业纷纷入局。

随着网络货运全面放开,全国有着庞大基数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将有一大批转化成网络货运企业,再加上生产制造企业、供应链企业以及互联网平台(含电商)等诸多玩家,市场呈现出一派繁华表象。

但今年严查虚开发现很多平台不合规开票,如此之多的虚开发票究竟因何而起、又从何而来?

实际上,税务问题历来是物流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而对网络货运行业来说,这个问题尤为显著。一方面,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身份需要依法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网络货运平台将运输业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完成,实际承运人理应向平台方提供运输劳务发票,但绝大部分实际承运人为个体运输户——在2018年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卡车司机的调查报告《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No.1》显示,我国卡车司机数量高达3000万,而中国货运总量76%是靠公路运输完成的,也就是说,超3000万卡车司机承载了中国76%货运总量,但因身份等因素限制,个体司机无法提供运费专票,造成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导致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白条做账成了行业通常做法,这为企业税务合规埋下了地雷。

因而,事后补单、过账刷票、乱用油卡抵进项等违规现象在网络货运行业层出不穷,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税负成本过高的现状下,一些企业选择了“白条做账”等不合规做法,借此来逃避部分应缴纳税费,达到降低企业成本,但是,“白条”并不被税务局认可,一旦被查,企业不仅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同时还需要依法缴纳25%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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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网络货运可能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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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制

2019年前的无车承运人企业应该很清楚,无车承运人每年都有相应的考核机制,一年的承运货量、合作车辆、订单量等要求是有标准的,对于多次不达标的平台清退。2020年开始的网络货运在监测中重点提到是否有按要求上传数据,对量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预计2023年网络货运会有每个省要求的考核要求。参照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办法如下:

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一、技术合规性指标

1.单据上传率。统计期内,正式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共5个单据的企业数量与辖区内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之比,单位:%。

2.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统计期内,正式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的企业数量与辖区内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之比,单位:%。

3.单据接入正常率。

(1)运单接入正常率。统计期内,符合《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代码集》(以下简称《代码集》)要求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2)资金流水单接入正常率。统计期内,符合《规范》和《代码集》要求的资金流水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资金流水单总数之比,单位:%。

4.运单与位置信息单匹配率。统计期内,运单与位置信息单进行双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单据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的单据数之比,单位:%。

5.数据逻辑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与资金流水单中起讫点、货物毛重、运费金额等关键数据项逻辑正常的单据数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的单据数之比,单位:%。

二、经营合规性指标

6.车辆资质合规率。统计期内,运单中车辆信息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的车辆信息比对,合规(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基本信息与运政系统一致)的车辆数与部交互系统统计的车辆总数之比,单位:%。

7.驾驶员资质合规率。统计期内,运单中驾驶员信息与运政系统的驾驶员信息比对,合规(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基本信息与运政系统一致,未被列入诚信考核“黑名单”)的驾驶员数量与部交互系统统计的驾驶员总数之比,单位:%。

9.超载监管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中货物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比对,未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0.违规转包率。统计期内,委托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仅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1.超范围经营率。统计期内,运单货物类型与实际承运人、车辆的经营范围比对,超范围经营的运单数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3.闭环监管正常率。

(1)运输轨迹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起讫点信息与车辆、驾驶员位置信息比对,三方信息一致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2)资金支付正常率。

①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统计期内,运单与资金流水单进行双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单据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单据数之比,单位:%。

三、能力类指标

14.整合运力规模。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整合车辆总数,单位:万辆。

15.完成运单量。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完成的运单总量,单位:万单。

16.完成货运量。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完成的货运总量,单位:万吨。

指标说明:

1.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计算车辆资质合规率。

2.对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不计算驾驶员资质合规率。

3.对仅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业户不计算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

4.总质量12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轨迹正常率只进行运单起讫点信息与驾驶员位置信息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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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机制

2020年网络货运准入办法里,要求有移动端的独立部署平台系统并满足8大功能、达到三级等保评测认证、需要申请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然后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向上申报到省,最终由省进行线上能力认定。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几点:

1:一些县区对网络货运申报了解并不深入,对企业资料提报审批不清楚流程,导致企业无处咨询、申报流程不清晰。

2: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申请问题,也让很多企业大费周折,或者直接放弃了。

3:申报企业对网络货运运营管理办法熟悉度不够,只是偏面了解就开始申报,导致部分资质拿到后并没资源支撑平台运营。希望明年能有所改善。

新办法有可能会加大公司实体能力的评估工作,估计国有企业会重点推动,主管部门或三方评审会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后会现场到企业公司实地考察,评估企业软硬件实际能力再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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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进项问题

物流行业开票现象的本质问题有两个:一是个体司机无法开票,导致了运输和发票分离;二是销项(9和13)和进项(3)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税差,企业要降本,这也导致了之前行业里面运输公司因有大量的购置税,成为开票的主力军,但是却解决不了外调车的问题;要合法合规获取司机运费发票,最简单便捷的渠道一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互联网物流平台第三方税务代征,解决进项抵扣和成本票的问题。

现实是怎样的呢?目前存在四种情形。

一,是司机在取得省级批准代开资质的网络货运平台上代开运费发票。

二,是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到税务局窗口代开普票或者获得电子票,这是当前较大体量的网络货运平台选择的普遍路径。

三,是进行临时税务登记,配合内部凭证,这种方式首先完成了临时税务登记是对司机群体进行了纳税身份认定,平台履行好替司机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也回避了偷漏税嫌疑。

四,是否进行临时税务登记,仅仅采用内部凭证列支,这种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问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风险。

这里面就有一个落差,为何国税局给出的解决渠道很简单,现实中却演化出这么多的形式,而且普遍选择更不便捷的方式去做。

希望明年在各地政府在代开政策实施真正能落地,并能打通当地税务系统。在税务事项中监管预警出现税务异常能及时采取措施,也能避免企业虚开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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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进一步完善

目前网络货运整体运营成本包含需要的各类评测认证、订单校验、电子合同、资金垫付、车辆监管等需要支撑的资源费用也是非常多,希望明年在公共资源能免费或减少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THE END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经社讯)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19422301&efid=sRiAGUnb4QUt2Bs9ke0Tog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 《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9 月 6 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 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https://wenku.baidu.com/view/bddadad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d.html
3.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将给物流行业带来哪些冲击?能让物流企业降低多少成本、提高多少效率?什么样的企业会出局,什么样的企业又会脱颖而出? 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news/500482
4.网络货运新规实施月余,对平台运营有哪些影响?澎湃号·媒体相较于现行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中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要求平台督促实际承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制定出行车事故率考核指标。 沈凯举例表示,2023年6月23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的《351国道浙江龙游段“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肇事车辆货物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7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