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型网络货运平台后如何开具发票呢?首先应该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中应注明“网络货运”一项,而司机应注册为网络货运用户!网络货运即可为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台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平台为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平台的应税收入,在平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须申报。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平台按月代司机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司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因此,自2016年“营改增”开始到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前,当时所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均是按11%税率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专票以及一些加油费、维修费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列支。因此,这一阶段无车承运平台为下游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具有税法依据。
但是这种模式下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无车承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司机不愿意承担额外的税款负担而去为平台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则是无车承运平台虚开加油费、维修费发票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两项政策予以应对。一是税总函〔2017〕579号,开辟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为个体司机代开3%专票的模式,使得平台成为个体司机向委托方开票的“桥梁”,而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开票,从而使平台的税负得到极大减轻。二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平台可以抵扣的油费、通行费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平台自行采购油品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或者平台实际承担了道路、桥、闸通行费;
(2)上述油费、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平台委托的运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