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发来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告知函》,函告我公司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远喜申请撤销与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作出“驳回宁远喜的申请”的裁定,故《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将恢复执行。根据事情进展,现将前次回复之内容作一补充回复,公告如下:
(二)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公司回复:
1、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及向宝丽华集团进一步了解,2013至2017年筹建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商银行”),本公司为客商银行的主发起人;宁远喜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客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组长,对接监管机构,统筹安排银行筹建和开业事宜;叶华能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当时客商银行即将开业,为满足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民营银行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拟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等方式以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为执行该方案,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宝新能源股票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5.11%)转让并过户给宁远喜代持,以降低宝丽华集团持股比例。之后,宝丽华集团提前终止实施该方案,并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满足客商银行开业要求,保障了客商银行依法依规如期开业,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
2、股权代持事项后续发展及仲裁裁决概况
(1)在提前终止实施前述股权安排方案后,宝丽华集团多次与宁远喜商议办理返还股票事宜。然宁远喜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股票,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宝丽华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二级市场出售其代持的宝新能源股票45,688,125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2.10%)并擅自处理出售股票所得。
(2)在此紧急情况下,2022年3月,宝丽华集团根据其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其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冻结尚未被处置的代持股票;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
(4)2023年4月27日,因上述要求宁远喜返还其股票账户代持的剩余宝新能源股票仲裁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17.73%,变动幅度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宝丽华集团向公司函告了该股份可能变动情形及存在的不确定性;4月29日,公司按规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5)2023年6月,宁远喜向梅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梅州中院受理该案件,仲裁裁决依法中止执行。
(6)2023年9月,宝丽华集团收到梅州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的(2023)粤14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梅州中院裁定驳回宁远喜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原仲裁裁决将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裁决中关于返还代持的剩余37,703,200股宝新能源股票之裁项尚未执行完毕,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尚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仍为16.00%。
(二)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