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竞赛委员会提出的修订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完全放开了教练员的注册。即,不论是有单位的还是个人,都可以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具体为将第四条修改为:“教练员应当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进行注册。此外,其它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的个人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
中国田径协会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练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我国田径训练和竞赛的需要,促进我国田径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或批准的全国田径比赛的所有教练员。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对田径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为合格者颁发教练员注册证。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教练员应当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进行注册。此外,其它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的个人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年满65周岁的教练员可以不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退休教练员如果继续担任教练员,由聘任单位负责办理注册。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教练员应每年注册一次,由代表单位统一办理。新注册和确认注册的教练员都须通过中国田径协会官方注册系统进行注册确认,并提交由该系统自动生成的注册表格,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使用非系统生成的表格视为无效。
第十条重新注册:教练员需重新进行注册的,或改变注册单位的,应在网上注册系统内的备注中注明原注册单位和变更的信息,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注册,所有教练员终身只有一个注册号码。
第十一条解放军教练员的注册,除上述文件材料外,还须提供解放军八一体工大队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俱乐部注册的教练员,可以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进行双重注册,但教练员最终注册决定权属于俱乐部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高等院校教练员的注册以院校为单位,其决定权属于所在学校。
第四章注册管理及交流
第十四条代表单位应在年度注册期内为教练员进行注册确认,逾期不予注册,代表资格自动终止,教练员可以代表其它单位注册。
第十六条在保留注册权期限内,如教练员愿意代表原单位注册,但原单位不为教练员注册的,教练员可向中国田径协会提出自由注册申请,一经确认,原单位享有的保留注册权自动丧失,教练员可代表其它单位注册。
第五章教练员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中国田径协会每年为注册教练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中国田径协会制定的中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训练创新培训工程每年度分项群组织培训班。
第十八条教练员参加培训班表现优秀的,培养出优秀运动员的并较好完成国家任务的,将被评为年度优秀教练员,并颁发证书和奖励。
第十九条教练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国田径高水平教练员训练创新培训工程组织的培训班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报名参加下年度的任何赛事,不予入选中国国家田径队参加国际田径比赛,不予参加国家队组织的集训,以及在教练员职称评审时该年度业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教练员拒绝接受或未完成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国家任务(各种比赛、集训等活动),或参加了未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赛事的教练员以及违反国家队有关规定的,中国田径协会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拟进入国家队的,如教练员不服从国家队选调任务干扰阻挠,或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后,干扰运动员执行国家队教练员训练计划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纠纷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教练员代表资格或注册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中国田径协会书面申诉,中国田径协会的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申诉的事实、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退回申诉方并限期补正。
第二十二条中国田径协会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做出裁决。
(一)受理。将申诉内容告知被申诉方,并限期提交有效的应诉材料。
(二)不受理。告之申诉方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中国田径协会受理申诉后,应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中国田径协会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申诉期间教练员仍可代表原单位参加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以裁决书为准,如果裁决该教练员不代表原单位,则以申诉日为界,申诉日以前代表原单位,申诉日(含)以后代表新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中国田径协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中国田径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