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应建立网站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及时更新栏目信息、解读政策、回应互动、处置舆情等任务,全面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七条每年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要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管网、建网、办网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

第三章网站功能

第八条网站功能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网站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入口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

政策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重要信息须同步发布在网站。

(三)办事服务。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机构设置、职能介绍、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方面信息。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市大数据发展局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相应的网站内容素材。

第四章信息保障

第十条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要合法、公正、及时、真实,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市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审核后的信息报送至市大数据发展局,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代为发布。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网站信息保障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整理、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及时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或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信息或者开设专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市大数据发展局具体实施。个别政府单位需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供技术支持,将信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要正式行文至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审核把关由提供内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做好政务数据发布及开放工作。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并持续更新,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各责任单位应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南宁)对本级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定期更新,并通过图表图解等可视化方式进行展现和解读,确保及时、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第五章网上服务

第十九条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共服务栏目版块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各责任单位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保障表》的要求做好公共服务版块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章政民互动

第二十条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搭建统一的政民互动交流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投诉、调查征集、在线访谈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应围绕本级本部门重大决策部署和自身重点工作,开展网上调查活动,通过分析调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开展民意征集调查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年内必须开展不少于六次的网上调查和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反馈结果。

第七章网站安全和运行经费

第二十七条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防火墙等边界防护设备、抗拒绝服务攻击设备、网页防篡改设备,做好数据备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应保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各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明确上网信息内容,加强对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升级经费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专项申报或纳入智慧城市投资计划,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考核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等工作纳入栏目信息保障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栏目信息保障各责任单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作为绩效考核评分依据之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滞后或存在应公开内容缺失的;

(三)未进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上网信息缺乏真实性或失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信息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对内容保障建设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4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数据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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