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龙港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龙港区政府门户网站是龙港区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乡街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十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区政府、区直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确定专人造册登记。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门户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五条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区直各单位、各乡街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建立网站内容人工审核机制,要求“先审后发”。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事务服务分中心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积极传播正能量,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再巡查审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但凡涉及以下内容的稿件信息,一律不得入库发布: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共守七条底线:
1.法律法规底线
2.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3.国家利益底线
4.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5.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6.道德风尚底线
7.信息真实性底线
第六章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二十条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