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医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院科教科、财务处、审计科、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收到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后,及时按照科研项目入账,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一)医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教科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联合财务处、审计科、科室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审计科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科室对本科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监管责任,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指实验室改装、外单位协作、版面费、数据采集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管理费是指医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医院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提取。以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支出的项目,其管理费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从间接费用中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总经费的5%提取。横向项目管理费由科室支配使用,纵向项目管理费纳入医院预算统筹使用,用于项目申报、同行评议、科研咨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纵、横向协调等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由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据实审核。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必须依据项目合同执行。
单项匹配经费不超过2万元者,不可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科室管理费后,应全部作为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间接经费的分配使用。间接经费的分配使用,兼顾医院、科室和项目组三方的利益,优先补偿医院和科室的间接成本。具体分配如下:
1.医院间接费用: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40%,用于补偿医院为科学研究提供的科研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
2.科室间接费用: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30%,用于补偿其科研间接费用支出和有关管理费用。
3.项目组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30%,用于发放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分别在经费到账、按时通过结题验收时分两次提取。
第五章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资料由财务处、审计科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结转。科研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账结转手续。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科研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原项目组提供结余经费使用说明和后续研究计划,继续留在原项目组使用。结余经费应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由医院统一收回并按上级规定办理。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医院予以强制结账,经费收归医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倒逼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科室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进行会计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合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二十条审计科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因负责人调离我院或中止研究时,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报科教科,由科教科监督、科室具体负责项目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医院予以撤销
(终止),停止经费使用。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追回己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由医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医院自主设立的基金等科研项目经费或匹配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项目经费或匹配经费的使用预算并报备科教科、财务处,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往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