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主体:宁夏凯米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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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管理人委托,按照约定,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产品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地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第四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及业
6、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等做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五章投研管理第十八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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