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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国信证券(4)
【投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财富管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兴盛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二是营业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磊作为国信证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创证券(2)
华西证券(2)
【投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2)
【投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西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3)
【投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考虑到人员独立性不足、内控意见未有效落实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证监会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2)
开源证券(1)
【投行】因信息披露违规,2023年8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开源证券保荐代表人予以口头警示。
世纪证券(1)
【投行】因持续督导违规,2023年8月1日,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世纪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中原证券(1)
【投行】因保荐业务违规,2023年8月2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国元证券(1)
【投行】经查明,谢天宇、张艳在保荐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创环保)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皖创环保经问询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特许经营权核算模式由金融资产调整为无形资产。因前述事项调整影响2019年度-2022年1-3月的净利润分别为-2.00%、3.65%、-18.06%、-22.77%。谢天宇、张艳作为皖创环保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谢天宇、张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1号)
国信证券(2)
【资管】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2023年8月24日,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3号))
国泰君安*(1)
中信建投(1)
东亚前海证券(1)
作为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023年8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深南公(南山)行罚决字〔2023〕39724号行政处罚。
----(1)
【财富管理】吕国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2号)
广州银行(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1、违反金融统计业务管理规定;2、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3、违反货币金银业务管理规定;4、违反国库业务管理规定;5、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6、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7、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管理规定。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广州银行警告,并处罚款896.9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1号)
侯某雄(时任广州银行司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万7.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2号)
罗某华(时任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对其罚款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3号)
莫某利(时任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对其罚款7.8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4号)
彭某雄(时任广州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5号)
秦某青(时任广州银行金融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消费金融中心)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重新识别客户;2、未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3.9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6号)。
谭某(时任广州银行零售金融管理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7号)
张某(时任广州银行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7.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8号)
赵某东(时任广州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2.6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2)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期货)股权事务管理存在疏漏,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国贸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股权事务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2号)
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宝达润实业采取责令限期转让股权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转让所持有的国贸期货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金鹏期货)在2023年6月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由于未能有效做好网络隔离等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主机房运维操作终端机遭受勒索病毒攻击,无法实现正常运维并及时排除交易所报盘故障,存在信息技术管理机制、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4日,北京证监局对金鹏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86号)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个别人员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免职备案不及时;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三是存在投资建议依据不合理,未向客户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的情形;四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54号)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冯彪登记为深圳老虎汇实控人,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将冯彪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中基协处分〔2023〕243号)
桂琦寒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桂琦寒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4号)
李桂霞女士于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李桂霞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5号)
杨鹏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杨鹏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6号)
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王祥作为前海慧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王祥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40号)
杨卫平登记为前海慧网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杨卫平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41号)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刘昊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7月担任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为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刘昊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1号)
王四光于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万鼎富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王四光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2号)
北京国益证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重庆德众合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周璐作为德众合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因异常经营,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由中基协注销登记。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迎水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私募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中基协备案。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兼营股权类私募基金。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迎水投资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03〕234号)
卢高文作为迎水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卢高文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5号)
王翚女士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王翚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6号)
叶舒女士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叶舒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7号)
谌婷女士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王翚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8号)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方园女士自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东土盛唐法定代表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方园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0号)
叶悦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东土盛唐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叶悦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21号)
周星余女士自2017年11月至今任东土盛唐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周星余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22号)
平潭融诚德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融诚德润法定代表人李惠阳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17号)
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融诚德润合规风控负责人李毅轩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18号)
上海汇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汇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诺投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吴晓娴女士时任汇诺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对吴晓娴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05号)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汯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上海证监局对明汯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49号)
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陈启刚自2015年6月至今担任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陈启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5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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