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
第三章信息安全
第四章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五章电子邮件安全
第六章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