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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贷款54号文谈消费金融ABS监管规则

作者|张伟律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54号文提出三类银行稳健经营,健全治理体系,建设自主风控能力,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全方面管理等要求。结合近年来消费金融监管政策的沿革,我们讨论一下消费金融ABS监管规则的重点问题。

01

54号文主要内容

54号文针对互联网贷款提出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

细化审慎评估要求:

三类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审慎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制定与本行资源禀赋、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况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获客引流或担保增信来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长。

全流程管理风险管理指标:

三类银行要不断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健全相应的政策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要审慎设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总规模与结构分布、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

健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新增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新增的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的要求。同时,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

(二)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提升自主风控能力,拓宽自营渠道:

延续以往规定,要求坚持自主经营,切实提升数据获取、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同时,首次提出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

加强授信管理和资金用途管理,防控风险:

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提升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和大数据模型的管理能力:

强调三类银行要持续提升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与合作机构传输数据、记录交易等环节,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加强模型开发和迭代管理,提升模型有效性,持续监测已上线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首次提出及时优化或淘汰有缺陷的模型。

(三)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细化贷款合作管理要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的合作机构。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的退出标准和约束性条款,督促各类合作机构遵守互联网贷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

三类银行要严格审查互联网贷款担保增信机构的业务资质、担保能力、股东背景等情况,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承担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约束合作机构行为:

三类银行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加强催收管理,提高催收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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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规则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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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ABS

(一)交易模式

受限于2020年以来小贷新规,目前证券交易所的消费金融ABS较多采用信托表外放款的模式进行。例如惠智系列个人经营贷款债权ABS典型的交易结构:

(二)重点法律问题

1、贷款利率核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规定:一、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三、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四、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

2、征信及“断直连”核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央行令〔2021〕第4号)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3、现金贷及互联网贷款核查

第一,借款用途

第二,合作机构核查

9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

24号文规定: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4、信息安全保护核查

141号文规定: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9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5、现金流归集的合规审查

6、引流机构的核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

第3.1.9条规定: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由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引流机构”)营销获客和引流,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款机构”)放款形成的,管理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披露:(一)合作的业务模式、风险分担方式;(二)支付结算和逾期清收安排;(三)引流机构自身及其与各合作金融机构形成的资产规模、资产历史表现;(四)引流机构人员配备及风险控制制度;(五)引流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是否为对方提供增信及其风险敞口规模等。

THE END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 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 业银行http://att.dahecube.com/9165ab6c-140e-4058-92f2-065230df9cfe
2.中国银保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归纳解析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7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 《办法》明确其针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拆解可知其针对的https://zhuanlan.zhihu.com/p/259818718
3.互联网贷款再迎新规!文件的发布背景是,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和支持居民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所谓互联网贷款,根据原银保监会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746547
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GWYB202025018.htm
5.新版“贷款三个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影响截至目前,原银保监会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共发布了3部专项规定,包括2020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贷款办法》”)、2021年2月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互联网贷款补充通知》”)以及2022年7月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https://www.hankunlaw.com/portal/article/index/cid/8/id/13958.html
6.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财新数据通频道【财新网】发布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郭树清2020年7月12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https://database.caixin.com/2021-05-18/101714545.html
7.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之路未央网此前有关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已有“四大文件”(一个办法两个通知一个通报),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https://www.weiyangx.com/438897.html
8.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来自三言财经【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今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三是规范合作https://weibo.com/6476628742/J18IB7W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