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建设单位是对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科学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第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保密事项需做到严格保密。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一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依法依规独立工作,并保证项目的时效性和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