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变成了一个计算机网络交织的世界,消费品市场变得越来越丰富,消费者进行产品选择的范围全球化、产品的设计多样化,消费者开始制定自己的消费准则,整个市场营销回到了个性化的基础之上。每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都不一样,都是一个细小的消费市场,个性化消费成为消费的主流。

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性消费使网络消费需求呈现出差异性;对于不同的网络消费者因其所处的时代环境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网络消费者,即便在同一需求层次上,他们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因为网络消费者来自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国别、民族、信仰和生活习惯,因而会产生明显的需求差异性。

传统的商业流通渠道由生产者、商业机构和消费者组成,其中商业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生产者不能直接了解市场,消费者也不能直接向生产者表达自己的消费需求。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能直接参与到生产和流通中来,与生产者直接进行沟通,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网络营销系统巨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为消费者挑选商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选择空间,消费者会利用在网上得到的信息对商品进行反复比较,以决定是否购买。

从消费的角度来说,价格不是决定消费者购买的惟一因素,但却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肯定要考虑的因素。网上购物之所以具有生命力,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网上销售的商品价格普遍低廉。尽管经营者都倾向于以各种差别化来减弱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避免恶性竞争,但价格始终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联合起来向厂商讨价还价,产品的定价逐步由企业定价转变为消费者引导定价。

在网络消费的开始阶段,消费者偏重于精神产品的消费;到了网络消费的成熟阶段,等消费者完全掌握了网络消费的规律和操作,并且对网络购物有了一定的信任感后,消费者才会从侧重于精神消费品的购买转向日用消费品的购买。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和开放性、技术性等区别于传统商品交易的特点,使得消费愈发复杂,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是单独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却是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群体,所有规则都是经营者制定的,消费者作为参加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2、网络环境下商家凭借技术手段对消费者拥有无可争议的优势,使得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服从其霸王条款,“在信息时代,技术本身已构成了对社会的支配力量,而法律出于公平理念,应对技术弱者给予适当的保护,网络交易中的技术弱者通常是消费者。”

3、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商品的信息不甚了解。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仅仅局限于网络,缺乏面对面的交流和接触,这样就交流模式导致消费者只能够通过经营者的描述来获取其信息,这就为一些不良经营者进行欺诈行为提供了绝好的条件,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威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往往不验证交易方身份,不保留交易记录等,防范风险的意识较差,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对“找谁维权、怎么维权”更无头绪,即使是投诉举报,也得不到相应的回应,经常是损失金额不多,自认倒霉的方式放弃维权。

1、告知义务

2、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义务

1、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如果还是继续沿用传统消费中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那么对于网络消费者就有失公平了,会使其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加大,所以笔者建议,在网络消费中诉讼的管辖应该本着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出发确立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原则。这样才能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降低其诉讼成本。

此外,有学者建议设立“网络法庭”,网上受理消费者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和起诉。笔者认为,在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大部分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通过互联网自由传输,使“网络法庭”成为可能。对于案件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网络法庭”可能通过在线传输电子证据,通过网络视频连天工具组织虚拟的在线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证据制度的完善

(1)建立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

网络纠纷涉及的证据类型主要是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易删改等特性,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的难度,而这些证据对诉讼结果具有关键作用,因而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从程序上进行保障,即确立电子证据保全的手续及要求。其次,在固定和保全方法上,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保全只有传统的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两种,其他的方式法律都不认可。电子证据的保全除了一些常规方式外,非传统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即网络公证(所谓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或指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数据文件、电子交易信息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及电子文档管理(借鉴档案学的方法来保全电子证据)。

3、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一般都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而且很容易利用高科技被篡改,在网络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制度,应当从卖家、买家、第三方三个方面来构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作出适当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定。

(1)卖方举证内容:a、卖方是否尽到善意告知义务;b、卖家是否真实交付商品(包括是否妥善包装、是否履行检验商品完好性和一致性以及及时交付);c、其他经营者单方技术控制、消费者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2)由第三方举证的内容:a、是否交付货款;b、是否验收商品及通知卖方;c、所遭受的损失等。

THE END
1.网络侵权行为的追责与赔偿探究实用工具在这个信息化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护网络安全和公民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引起更多人对网络侵权行为追责与赔偿问题的关注,共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https://kanfawang.com/post/23509.html
2.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上面的平台有很多,很多平台都是提供服务的类型,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平台上面消费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它们提供的服务。但有些消费者觉得它们提供的服务不好,那么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看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一、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https://www.66law.cn/laws/208952.aspx
3.网信普法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澎湃号·政务网信普法 | 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网站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036239
4.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履行什么法律责任?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方式来区分。 (一)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https://www.bjsjs.gov.cn/gongkai/zwgkpd/ztzl/2024/kxxf/wdyfw/202406/t20240625_83285_sjs.shtml
5.(经济)浙江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通用法律浙江新华社杭州10月19日电(记者张璇)记者19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会同10个浙江省级部门编制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分类梳理平台通用责任以及6种常见类型的平台责任清单,为平台企业全面落实法律责任提供了照单明责、照单履责的指导,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HEBBDMJ05346RC6.html
6.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律师普法3.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1)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并不是绝对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https://www.110ask.com/tuwen/17413643856344325969.html
7.治理网暴,平台责任很重要!对网络平台,新规既有约束也赋予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既然要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就必须给平台赋权,要给它一定的履行责任的能力、资格或者是权力。否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平台可能没有依据,没有权限去采取这样的行为。所以,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网络用户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者,平台https://wap.bjd.com.cn/news/2023/07/08/10489110.shtml
8.以下有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述,哪些() A.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应当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审查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http://www.ppkao.com/tiku/shiti/8035999.html
9.《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施行!(附解读)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https://www.dswxyjy.org.cn/n1/2020/0302/c244516-31612383.html
10.网络平台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各方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网络平台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各方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郑某因聚餐喝了酒,通过某出行APP发出代驾订单。代驾人员孙某接单后,驾驶郑某车辆,载乘郑某向目的地行驶。经过一路口时,与钱某高速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郑某死亡、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钱某弃车逃逸。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https://www.yoojia.com/article/9693057582837684564.html
1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四是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的要求,以及明确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活动的义务。 问:《条例》关于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https://www.cls.cn/detail/181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