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新科〔2020〕51号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建设和运行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各类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新乡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运行由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和管理。

第二条各有关单位凡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同时,均应加入平台向社会开放。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自愿加入平台,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创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以创新券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科技局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台办公室),设在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调研了解各有关单位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情况。

2.每年统计一次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绩效,及时总结经验,向科技局汇报并向社会公示。

3.对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根据服务绩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4.负责平台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发布、宣传并提供网上远程预约服务。

第五条平台办公室每年对各有关单位由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通过各种措施推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三、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应能提供50%以上的空闲机时,运行故障率不高于10%。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信息均须上网公示。仪器设备使用信息由机组根据管理权限在资源库中自行维护。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应填写《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申请表》,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平台办公室。

第九条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对外服务要求如下:

1.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对外服务,须通过平台下载并填写《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任务登记卡》,每完成一项任务由用户和机组签字盖章确认。《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任务登记卡》保存于平台办公室

2.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须以优惠价格对外服务,优惠幅度由机组和客户双方商定。

3.服务完成后,客户应填写《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效果反馈表》,作为当年奖励依据。不按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效果反馈表》的服务项目,不作为当年奖励依据。

四、绩效考核

第十条平台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对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机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内容包括:

1.定量考核为年度对外服务机时、对外服务收入等主要指标。

2.定性指标为:

(1)应用什么方法,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2)产品产业化发展中突破了哪些关键技术。

(3)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人数、培养仪器操作(技能)人数。

第十二条平台办公室每年组织完成绩效考核后,应及时总结经验,修改完善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服务业绩突出的机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方面资金支持和服务。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

《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建设和运行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各类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我局出台了《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20〕51号)。

二、哪些大型仪器可以加入共享平台?

凡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同时,均应加入平台向社会开放。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自愿加入平台,享受同等待遇。

三、如何加入共享平台?

1.各有关单位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应能提供50%以上的空闲机时,运行故障率不高于10%。

2.各有关单位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信息均须上网公示。仪器设备使用信息由机组根据管理权限在资源库中自行维护。

3.各有关单位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应填写《新乡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申请表》,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平台办公室。

四、大型仪器共享有何奖励?

1.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须以优惠价格对外服务,优惠幅度由机组和客户双方商定。

2.服务完成后,客户应填写《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效果反馈表》,作为当年奖励依据。

3.服务业绩突出的机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方面资金支持和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创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以创新券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市科技服务中心:0373-5812655

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

(试行)

新政文〔2021〕38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号),复制推广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动能、激发新活力,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政策执行,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分别给予省级和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五、加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创新资源,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

六、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提升孵化载体运营能力。每年度按照国家、省对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

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号),发挥自创区示范引领作用,复制推广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出台背景:2020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明确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为支持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若干措施》参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政策内容: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承办科室:资源管理与基础研究科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出台背景:自《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出台实施以来,我市高企数量大幅度增长,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政策引导性得到充分体现。在此基础上,《若干措施》统一了自创区内外高企的奖励标准。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

承办科室:高新技术科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出台背景:目前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数量多,国家级平台较少。为大力推进全市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若干措施》保留了对国家级平台认定、考核奖励,对省级平台由认定奖励调整为考核奖励,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加大对现有平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冲击国家级平台。

政策内容: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出台背景:《若干措施》将《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中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政策由自创区推广到全市范围,助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政策内容: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分别给予省级和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承办科室:科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

(五)加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出台背景:目前我市产业联盟数量较少,认定难度较大,为推动我市产业联盟发展上新台阶,《若干措施》中明确对全市范围内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政策内容: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

(六)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出台背景:为激励孵化载体提升运营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推动孵化载体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有力支撑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加大对孵化载体的奖励力度,依据国家级、省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承办科室: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承办科室:农村科技科

(七)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出台背景:为有效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涵盖我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七大类创新主体。

政策内容: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

承办科室: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科

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

新科〔202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豫政〔2019〕2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参照《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研发为基石,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育成。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新乡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五)提供技术服务。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等优势,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新乡市;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研发团队有新产品的销售合同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收入,有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和团队;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五)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承担各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

(九)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十)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三)汇总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五)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

(七)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第八条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新乡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

第九条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80分(含70分)以上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含6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财政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

2.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单位人员情况

三、科研基础条件

四、承担科技项目情况

五、科研成果产出

六、经济效益与研发投入

七、机构简述

八、建设方案

1.建设规划

2.发展定位

3.研究方向

4.阶段性目标

5.合理经费预算等

附件2

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分值

产出指标(40)

数量指标

1.有效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拥有数量或制定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数量

10

2.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以上奖励数量(加分指标)

质量指标

3.资产总额

万元

8

4.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成本指标

5.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

6.科研人员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

6

效益指标(50)

经济效益指标

7.承担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

7

8.技术合同(四类技术合同)成交额

9.纳税总额

社会效益指标

10.创办孵化科技企业估值

11.年服务企业数量

可持续影响指标

11.获得各种产业投资资(基)金

12.建有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加分指标)

13.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情况(加分指标)

名、个

满意度指标(10)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14.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

5

15.社会认可程度

备注: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一、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功能为:

1.开展技术研发。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

3.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研发为基石,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育成。

4.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新乡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5.提供技术服务。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等优势,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申请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新乡市;

2.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3.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

5.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研发团队有新产品的销售合同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收入,有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和团队;

7.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三、申请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4.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5.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7.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承担各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8.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

9.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10.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四、申请新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程序

3.汇总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5.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

7.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科技成果转化与奖励科:0373-5820682

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科〔2020〕63号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吸引、利用国内外各类优质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要素向新乡市流动,切实做好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岸研发机构是指新乡市科技型企业在省外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资源丰富、高校院所集中的发达地区依法投资设立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委托或联合有关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研发,目的是将研发成果在新乡市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促进投资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离岸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应遵循科技资源分布、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全球视角配置创新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实施开放包容、更具灵活性的创新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建设离岸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离岸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离岸研发机构的培育、认定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离岸研发机构的认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单位离岸设立的研发机构,要求由市内母体公司(单位)独资或主要控股(占股51%以上)建立,且在当地已经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2.申报单位对独资或主要控股(占股51%以上)建立的离岸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有控制权,且在新乡市进行转化;

3.离岸研发机构隶属关系清晰、分工明确,主要业务范围与机构研发方向高度关联;

4.离岸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

5.离岸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持续开展研发活动;

6.离岸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研发仪器和设备等必需的科研条件。

7.成立以来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1.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注册或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等;

3.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出资或股权证明;

4.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工作报告,包括平台建设、科研人员、研发项目、研发成果及转化、研发投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履行审核程序,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离岸研发机构。

第八条经认定的离岸研发机构如有注册地、法人变更、单位名称更换、股权变更等事项的,申报单位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逾期经提醒仍未备案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离岸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离岸研发机构的建设及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支持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离岸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主要用于离岸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16日

《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什么是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

离岸研发机构是指新乡市科技型企业在省外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资源丰富、高校院所集中的发达地区依法投资设立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委托或联合有关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研发,目的是将研发成果在新乡市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促进投资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申请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的认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三、申请新乡市离岸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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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内涵要义功能框架和运行机制摘要:市域产教联合体是以产业资源和教育资源都非常丰富的产业园区为依托,由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利益相关者通过产教融合等实践活动,形成的培养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在市域产教联合体中,各利益相关方居于不同的位置,资源禀赋各异,它们具有资源互补、价值共享的天https://kjc.zbvc.edu.cn/info/1019/2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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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几点思考如何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作者认为:教育资源共建共享首先应确立好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其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必须有强大的云技术支撑服务体系,优质资源必须放置在强大的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上;第三,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建设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第四,国家或地方应当为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建设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https://www.age06.com/Age06Web3/Home/MobileImgFontDetail?Id=91350357-032c-4db3-b9ed-a2984ed893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