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由三篇论文组成,意在向学界和业界的专家、同仁展示我们新近的研究成果。三篇论文主题不同,但风格一以贯之:研究新闻传播业的前沿问题即当下网络媒体的新实践、新变化。朱春阳教授在《研究的“画术”》(2020年第七期《新闻大学》卷首语)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新闻传播学的学术论文“与行业实践渐行渐远”,我深有同感。本次专题的三篇论文也算是对他这一观点的回应。
我和辛艳艳的论文探讨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的治理,从互联网平台民营企业的私有制和作为社会基础性设施的公共性双重属性出发,提出建立“国家—平台—社会”三方互相制衡的治理新架构。郑雯等人的研究显示:成为网络上最大群体的底层网民,正在从“底层客体性”向“底层主体性”转变,底层群体也因此成为网络空间的关键意见群体,形塑着中国网络舆论场。当前,网络的圈层化以及圈层化引发的群体极化、群体冲突也日益引发人们的忧虑。韦龙的论文从对话理论的视角出发,认为重返对话是化解网络群体极化的重要途径。
主持人:李良荣
摘要
互联网平台公司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一种社会基础性要素。新冠疫情暴发后,互联网平台不仅支撑着“在线经济”,“健康码”,也左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目前,平台治理是全球性治理难题,各国也在积极探索治理之道。本文指出,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治理,要充分意识到私有性和公共性之间的矛盾:虽然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平台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其继续扩张,但容易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落实平台主体责任虽然可以强化互联网平台的自我治理,提升其社会责任意识,但私有属性决定了它在落实公共性上存在明显的短视问题。因此,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应深刻把握私有属性与公共属性之间的矛盾,重新规范互联网公司的职责边界,通过建立“国家—平台—社会”三方治理格局,提升网络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在当下的中国,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交流,谁能离开互联网?新冠疫情下出现的各类“云经济”“云会议”加深了人们对网络的依存关系,离开网络可以说寸步难行。在互联网中生存,谁又能离开互联网平台?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地位不可撼动,不可或缺。互联网平台公司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基础性要素,在经济、社会领域展现出独特基础性乃至垄断性地位。
在中国,针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监管浪潮自“蚂蚁金服”暂缓上市以来持续至今。阿里巴巴集团因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处以182.28亿元人民币的处罚;滴滴出行因涉及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被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停止新用户注册。一系列事件表明,虽然互联网平台公司借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影响全球经济体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数字基础设施,然而这种技术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平台公司与公众、国家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对国家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7.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重要主体,其垄断性地位对于国家网络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挑战,如何认识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特殊属性,并探索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这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一、文献讨论:互联网平台的崛起与网络治理现代化
平台兴起被认为是“数字革命”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之一(Mcafee&Brynjolfsson,2017),数字革命既是人类福祉,也给传统社会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一)技术为基、信息为流:平台成为网络权力结构中心
与信息流动的改变同时进行的,是社会组织能力的变化,即“互联网+”带来的再组织能力。何明升(2016)将这种再组织化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现有社会组织样态、结构、流程甚至功能不得不适应网络逻辑而被重新网络化再造;其二,虚拟社会组织成为原子化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归属;其三,跨越地理、不限人数、组织灵活、活动多样的“线上”组织通过线下扩张的形式,实质性地改变了现实社会的组织样态和组织机制。网络社会的再组织化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将“去中心化”引向“再中心化”,唯一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是否能成功实现“再中心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网络空间中技术背后所负载的信息鸿沟。这种信息鸿沟表面上放开了个人选择,但这种所谓自由的选择是源自信息资源强势一方对信息弱势一方的诱导(周辉,2017)。与此同时,信息的选择带动着新技术转变,技术成为融入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之中的驯化之物(何明升,2016)。
平台的崛起从根本上说是借助技术融入生活,带来全新的原始动机,信息流不仅是生活必需,也成为经济必需。从根本上说,“平台”更多代表经济意义,是网络产业中一种平台化经营模式,即由专业的平台开发商或运营商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构建一个平台架构,为网络用户提供集认证、支付、物流、客服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吸引买卖双方参与到平台上来达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模式(周利华,2013)。
平台企业借助技术发展不断增强整合和吸附能力,同时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资本、技术和信息等资源在平台中的影响力日渐强大,促使平台权力不断向外延展(王志鹏等,2016),在社会转型中扮演系统性、结构性的角色(姬德强、应志慧,2020),部分用户规模达到10亿级的超级网络平台更是一跃成为新时代的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和具有强大社会动员能力的公共平台(方兴东、严峰,2019)。
(二)由“私”入“公”:网络平台介入公共治理
技术优势、资本加持和用户粘性,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成为权力的主体。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打破了以国家和私人二元主体划分基础的传统权力结构,平台在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在构建自己主导的游戏规则,变成一种“私权力”,打破了公权力形塑的既有格局,甚至成为公权力主体的合作者(周辉,2017)。网络平台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网络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正在参与政府的传统社会管理职能(方兴东、严峰,2017),代理和介入社会管理(崔保国、刘金河,2020)。
网络平台之所以能够成为重塑社会结构的“新规制者”(newgovernor)(Klonick,2018),关键在于传统治理手段无法应对网络社会全新的权力架构,公权力只能通过委托网络平台这一私权力才能进行有效治理。对于公权力来说,私权力参与网络规制的优势在于三点:其一,平台拥有接近治理对象的优势;其二,平台掌握网络治理所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其三,平台可以克服国家管辖方面的限制(韩新华、李丹林,2020)。
方兴东和严峰(2019)指出,公权力的让渡实际上体现了网络社会中政府隔层监管难题,促使网络平台成为事实上的日常监管者。随着网络治理的深入推进,公权力对平台的权力让渡也逐步通过法律或法规得以落实。例如,2012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就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至此,“政府—平台—网民”的治理层次基本成型。
(三)网络平台治理的挑战:权力制衡何以实现?
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不同,现代国家治理的目的在于为了全体的利益而引导民众(Fornet-Betancourtetal.,1987)。所谓治理,本质上是规范着谁能参与生态系统(participation),如何分配价值、权利与责任(interaction),以及如何解决纠纷(resolutionofconflict)的一套规则(Parkeretal.,2014)。当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社会转型之后,强调以互联网的思维来进行国家治理,并遵循制度化原则、法治化原则、安全性原则、效率化原则(李良荣、方师师,2014),坚持发展与治理两手一起抓。
对于网络治理来说,平台扮演着竞争主体(player)和市场秩序维护者(regulator)两个截然不同的角色(叶逸群,2018),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网络平台究竟是否能划定边界,平衡好二者关系?事实上,规范意义上的网络治理,是划分主体功能范围和相互作用边界,合理配置国家统治、社会调节与网民自治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何明升,2016)。从政府、用户到平台,在这样的生态中,只有让每个角色都有机会参与到治理环节中,不将责任和义务完全推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才能在互动的过程中完成有效治理(林华,2017)。
从目前学界共识来看,网络平台享有的治理权力超出了其治理能力,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失范。这种失范是互联网治理格局的“机制失衡”(赵玉林,2015)造成的,平台治理权力过大,并凭借创新优势、技术优势、数据优势和资本优势埋下隐患,一旦实现垄断权力和垄断利益的联动和共谋,将极大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挑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方兴东、严峰,2020)。
对此,学界提出要优化现有网络治理机制,重新审视平台的权力、责任与义务,调整政策。例如,可以重新审视平台的法律义务,探索一种“受规制的自我规制”路径,践行透明(transparency)、负责(accountability)、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核心原则,结合政府监管与平台自律的优点(韩新华、李丹林,2020);明确基于市场规制者身份产生的互联网平台责任,区分回应监管义务对监管机构产生的平台责任,以及与规制市场的权力相应的对平台内用户的平台责任(叶逸群,2018)。
另外,讨论更多的是政府、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力制衡。例如,可以建立多元治理模式,政府统一引导,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协同共治(赵玉林,2015);或者制定一种新的“数字契约”精神,承认平台拥有者的私有财产地位,但同时强调平台的公共性,由此形成权力确认和权力约束的基本思想,最终落脚到权力制衡。这种新契约的具体实现方式可能性是公众分权,这是一种基于公众组织性监督、通过技术的监管以及数据权属再分配的方案(崔保国、刘金河,2020);还可以将公共治理与平台治理结合,建构“政府—第三方—平台”式管理,通过引导具有独立属性的第三方参与到平台治理中,缓解政府与平台之间的博弈,促进协同共治和平台治理的公平、公正(方兴东、严峰,2019)。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指出了网络平台在网络社会中的重要性地位以及在技术、资本赋权下所拥有的治理权力,剖析了网络平台介入公共治理下造成的隐患和挑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上述解决路径并未对互联网平台本身所具有的能力极限进行阐释,也未能解释网络平台究竟在网络治理格局中处于何种地位,其行动的边界又在哪里。对于作为社会治理合作者的互联网平台是否有两难之处,也未做分析。而这些对于探索新型的平台治理模式至关重要。只有厘清了这些问题,才能优化网络治理的效能。
二、双重属性: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理论前提
(一)私有属性:互联网平台的基本发展逻辑
互联网平台公司具有突出的“私有属性”。传统互联网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开放的过程,从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的出现,到万维网的发展,证明了开放是互联网的第一特性。这种开放体决定了一个对技术创新及应用落地具有钻研精神的人,可能会成为时代巨擘。在福布斯2020年全球富豪榜和中国富豪榜上,存在一致的现象,排名前十的富豪里面,近一半都是互联网巨头的实际掌控者(如亚马逊、微软、脸书、甲骨文等国际科技巨头,又如阿里巴巴、腾讯、拼多多、字节跳动等国内互联网平台)。
伴随着全球化,信息技术产业也在中国生根萌芽。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战略思想,其后通过市场化改革等政策的引导,不仅使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跨国资本运作能力提升,也使一批富有活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开辟、创新商业模式和发展新型业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业绩。我们现在所熟悉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搜狐等知名互联网企业都是在这一阶段起步的。借助技术优势,互联网平台以“中介”的方式实现信息的流动、匹配和交互,以技术为媒不断激发用户的信息需求,从信息搜索、电子商务和社交切入实现了垄断。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台最终指向垄断是必然趋势,技术赋能助长了平台经济的“马太效应”,形成新的竞争现象。2013—2014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纷纷加入移动互联网行业,促使市场环境竞争更加激烈。各大互联网企业强强联合,战略投资或并购基本完成,打造各自的生态圈。平台化壁垒逐步形成,行业格局基本稳定。互联网企业也从前期的用户抢夺思路向用户经营思路转变,立足差异化创新,加大用户流量变现的速度(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与此同时,为了维持垄断地位,互联网平台持续不断地加大资金投入。互联网企业整个生命周期都需要相应的外部资金来维持持续发展(白骏骄,2014),不仅要经历5-7年的“烧钱”成长期,而且超级平台的长远发展需要稳定、持久的资金投入,以应对瞬息万变的行业技术革新和市场竞争。欧盟每年对全球46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家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调查(如表1所示)。近年调查数据表明,全球互联网平台的研发投入大都在百亿、千亿欧元。在这样巨大的研发成本面前,资本也作为一种符合技术理性要求的投入方式被人们接受(程晓,2017)。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诸如BAT、字节跳动等民营企业,他们需要持续地投入大量研发资金,或者通过收购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或有潜力的新型业态,以维持其垄断地位。与此同时,市场垄断地位也是这些互联网平台获取融资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互联网公司上市之后,平台化发展已经成为标准战略。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当互联网平台成长为一个具有垄断性的资本力量时,它的短视也暴露无遗,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领域,资本追求的是投资回报率,因此,风险投资是资本最为青睐的方式,而一旦用资本来催熟市场,将会导致经济运行秩序的失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息资本不仅不能解除资本主义的危机,反而开创了资本主义史无前例的垄断样式(鄢显俊,2001)。信息资本不仅抢先干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态、新业态,而且在社会文化方面,凭借算法推荐、网络直播等技术手段,实现了用户群体的圈层化传播。通过资本扩张,互联网平台以掠夺流量的方式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在最小的成本投入下获取了最大的融资利益。
(二)公共属性:互联网平台的后天属性
互联网平台应该具有公共属性,这早已成为共识。然而,互联网的公共属性并非如私有属性一般是自发生成的,而是在社会各界的要求下形成的。
从中国语境来看,我们对互联网平台的公共性认知与传媒业是紧密结合的。互联网诞生之初被称为“新媒体”,这使得网络治理与新闻治理有一种近乎天然的亲缘关系,并直接转化为现实新闻制度对网络治理形态的亲和性制约(何明升、白淑英,2015)。新闻业的公共属性是在党的宣传理论中确定下来的,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事业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明确了新闻业形而上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形而下的产业属性,并形成了“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治理模式(李良荣、沈莉,1995),但在新闻业中依然是社会效益先于经济效益。而互联网平台的私营属性是其立身之本,与新闻业有着质的差别。
第二,移动互联网发展条件下,互联网平台作为社会基础性要素不断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大众的日常生活中。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移动场景”成为可能,社交网络沉淀下的用户数据,帮助互联网平台完善产品生态,形成多元化生态布局。互联网平台超级权力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规律就是以应用汇聚海量用户、垄断用户数据,以此向新的互联网领域、传统行业甚至传统公共服务领域渗透和扩张(方兴东、严峰,2019)。与此同时,海量用户数据又为平台的纵向细分和横向扩展提供支撑,资本运作下的投资和并购为平台嵌套提供便利,平台得以升级为超级平台。总之,平台以个人生活的深度嵌入和与国家、市场、社会的连接互动营造了一个平台社会(张志安、谭晓倩,2020)。
三、互联网平台公共性面临的挑战
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永远“在线”和随时“接入”成为众多个体的生存状态(张新宝、许可,2016)。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跨国运营,它们又身处国际政治博弈的风浪之中。可以说,互联网平台不再是某特定企业的私产,无论是技术研发、数据资源、产品内容和传播价值,都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成为国际政治格局的重要变量。这种重要性和公共性已经超出新闻媒体等传统产业。
然而,互联网平台能承担起如此的重担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从媒体属性来说,“流量”始终是互联网平台衡量内容生产的主要价值标准,娱乐化、媚俗化的内容导向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生态,进而造成社会群体的撕裂。新浪“热搜”造假、豆瓣“影评”水军刷分、“饭圈”乱象等鲜活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网络平台容易将反映公共评价的各类榜单异化成营销牟利手段,违背了公共平台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国家和网信部门多次要求整改,但是仅依靠平台自身的内部治理,是无法达到外界对它的要求。正如20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业遇到的问题一样,尽管哈钦斯委员会发表《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AFreeandResponsiblePress),要求传媒业践行“社会责任论”,但这种道德要求对于商业平台来说是缺乏制约力的。至今为止,“社会责任论”在西方各国仍然是理想,而非现实。
第二,从商业基础设施属性来看,互联网平台屡屡将用户的个人行为数据转变为互联网金融数据,并以科技创新的名义掩饰金融风险。“蚂蚁金服”被处罚后,大型互联网企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也被多方披露:互联网企业不仅形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在产品和业务边界上凭借技术和平台优势突破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形成无序扩张。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往往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若市场出现波动,极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周矍铄,2020)。此外,这种系统性风险正不断催发、诱导作为网络原住民的青少年群体,通过过度授信、场景诱惑等手段促使部分没有还款能力的青年人提前消费,助长不良风气。
第三,从国际政治博弈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公司不仅是企业主的个人私产,也是国家科技竞争力的核心体现。在全球科技竞争的大环境下,互联网平台是国际政治博弈的前沿阵地。2020年7月31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将禁止TikTok在美运营,第二天TikTok母公司字节跳动随即表示同意剥离其美国业务,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字节跳动作为互联网企业在中美大国竞争的背景下是否有权决定TikTok的去留。
四、互联网平台公司治理的原则与困境
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时至今日,互联网平台已然成为社会的基础性设施,如何平衡、解决互联网平台私有制与公共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已成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关键点。
从目前的整体架构来看,虽然国家网信政策对平台的主体责任边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明确治理要求和具体举措,但在落实的过程中,平台自主制定规则容易越位。
(一)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边界
从治理成效来看,通过不断明确、细化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平台的诸多问题。例如,自2017年6月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来,各大平台均优化技术研发和内容审核,今日头条2017年抽调技术、产品、审核等部门的核心人员组成“网络安全委员会”,利用技术手段识别虚假信息,同时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在天津、济南等7个城市建立了超过一万人的审核团队,建立技术过滤、人工审核、盲审、复审的“四审”机制。目前,字节跳动已形成“内容审核中心”“灵犬反低俗”[1]和抖音“向日葵计划”[2]三大机制,维护健康的网络内容生态。
(二)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的监管困境
自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以来,国家把加强网信统筹协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以改变过去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的治理格局。目前,国家正深入推进中央、省、市三级网信管理工作体系,希望通过建立完善重大项目会商、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督办等机制,推动网信工作“一盘棋”治理。尽管如此,国家对平台(特别是超级平台)的治理依然存在监管困境。
首先,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仍处于探索期。前文提到,网络平台的最大风险来自其市场垄断地位。自2020年起,以打击“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解除屏蔽网址链接、促进网络平台生态开放为代表的反垄断措施不断推进,各网络平台也纷纷表态将开展自查整改,促进数字资源有序流动。长远来看,如何利用适度的反垄断政策让长期占据市场支配性地位的网络平台常态化地树立社会责任,才是反垄断监管最理想的效果。
最后,三级网信体制的管理难以对超级互联网平台进行有效监管。“属地化管理”是目前平台治理的主要原则,然而这对于地方网信办存在一定程度的挑战。对于中小型互联网平台来说,地方网信办可以通过专项整治、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若有不当行为可以及时踩刹车。但是,对于诸如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超级网络平台来说,业务范围超越了单一层面的治理维度,凭借积累的用户数据和技术优势能够轻而易举进行“跨圈”发展,这对目前属地化管理的网信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五、讨论与总结:加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第三种方案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作为网络传播核心节点的互联网平台,既是新技术基础设施的载体,也是信息流动的载体。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平台应该同时承担起与其利益匹配的公共责任。目前,针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这一全球性难题,主要有如下两种核心主张。
第一,对互联网平台业务进行分离或限制,倡导数字市场的充分竞争。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发布了长达450页的调查报告,认定脸书、亚马逊、苹果、谷歌四大科技巨头在数字经济竞争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对此,调查报告提出的针对超级平台的核心建议,就是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并利用结构性分离(structuralseparation)和业务界限限制(lineofbusinessrestrictions)两大反垄断工具,促进多样化竞争(UnitedStatesCongress,HouseofRepresentatives,CommitteeontheJudiciary,2020)。2021年2月,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确立了一般原则和个案分析原则,用以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行为。可以说,反垄断成为恢复市场活力、鼓励充分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但却无法解决平台公司深度渗透社会对公共性的伤害。
第二,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国有化。例如,普林斯顿大学信息技术政策中心研究员菲利普·霍华德在2012年时就提出应将脸书国有化,或者至少要在公共产权或至少多数控股(publicownershipandatleastamajorityshare)的条件下,对它们进行改造(Howard,2012)。这一想法能够修复现在糟糕的隐私保护问题,允许社交媒体发挥社会公益的真正潜力,并迫使平台将有价值的数据用于重大的社会问题。国内也有学者存在相同的呼吁。但从实际出发,国有化的治理路径存在明显不足:对于政府来说,对互联网平台尤其是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国有化将耗费巨大的财政资源,更重要的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我们暂且把这个方案称作“私有制属性、社会化监管”。在一定意义上,平台治理委员会并不是套在平台公司头上的“紧箍咒”,而是帮助平台公司规避风险,协调与政府、社会各方关系,替平台公司松绑、减负。互联网作为人类生活的新空间和国家治理的新阵地,不仅要落实网络强国战略,而且要匹配符合网络强国战略地位的治理方案。在深化互联网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过程中,只有优化治理决策机制,将政府、社会、平台的资源切实灵活调动起来,让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制衡作用,才能保证互联网平台公共服务职能的落地。
注释:
[1]国内首款反低俗小程序,可以对文字或链接进行提取、分词和语义识别,根据算法规则输出分数、评级和结论。此外还配置了反色情文本模型和反谩骂模型。识别准确率提升至82%。
[2]内容审核以外,还升级了未成年人管理工具以及内容运营推荐,对知识科普类、传统文化类视频进行加权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