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税发[2021]32号2021-4-2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湖南创新环境和优化湖南营商环境,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顺利在湘落户运营,推动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平台企业的开办
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
二、关于平台企业的委托代征协议管理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条件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联系了解其灵活用工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情况,可由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等进行佐证。发现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4.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服务协议,以及相应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备查资料。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与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还应核实确认网络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情况。
6.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7.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二)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1.县级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按年续签协议,依法委托平台企业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种,协商约定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零。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县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签约,并现场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办理实名办税认证手续(含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人像照片等)。续签协议时,县级税务机关仍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现场签约。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将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均应在税务官网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签署开通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三、关于平台企业的办税缴费服务
(一)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
2.税务机关应指导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特定要求办理涉税登记,登记类型只能办理为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经营场所只能登记为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能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3.税务机关应共享共用平台企业已采集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要求存储和备份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信息(含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人像照片等),并定期检查或抽查相应情况。
(二)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事项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向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税务机关应根据平台企业代理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情况,编制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领用发票清册,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4.平台企业自主核算时,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应支持和指导其支出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税务机关应支持和指导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平台企业办理委托代征申报事项
1.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月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在税款解缴期限内解缴税款,同步实现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不再单独办理各税费种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逐户填报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情况,特别是要督促其逐户准确填报“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等重要数据栏次。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信息全部采集录入或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后,税务机关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分户查询、统计、分析所有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平台企业信息报告事项
2.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情况。
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税务机关应向相应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应据实自行申报纳税;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应就各税费种按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纳税。同时,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委托代征单位责任,及时通知相应纳税人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涉税手续。
四、关于平台企业的后续税收监管
(一)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平台企业可实施集中化管理。对注册登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且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平台企业(含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各县市区局可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分局、所、股)进行税源管理,便于掌握新经济新业态的特点,积累个性化服务和针对性监管工作经验。
(二)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业务宣传资料,主要审查企业官网、企业公众号、企业微博、企业纸质印刷宣传册等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宣传、非法宣传情形。如:可将企业全日制用工转化免除社保负担;可将高管薪酬筹划避税;可对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开具免税发票;可将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筹划避税;可通过灵活用工形式解决公司成本发票问题;等等。
(三)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自建或自有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掌握其信息化系统各业务功能模块情况,包括查询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重点模块以及其他业务模块的系统操作,确保能够按照税收监管要求,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专用数据查询用户权限查询、导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同时,税务机关应监控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是否存在查询导出的涉税信息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四)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实名认证情况,主要审查其依法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相应实名认证功能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其系统内是否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以及个人有效银行卡信息;其系统是否能够将注册会员的身份证件实名信息和银行卡实名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其针对比对校验异常结果是否及时采取风控应对措施;等等。
(五)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涉及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综合匹配情况,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查找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及时处理处置,防范税收风险。
(六)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
2.税务机关应定期将社保费征收信息与灵活用工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排查既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又在该用人单位从事灵活用工经营行为的情况,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九)税收监管过程中,发现平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督促督察整改整顿情况;发现平台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高等级税收风险、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以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线索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等措施,并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市区税务机关应积极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强化协同协作,定期将本地区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及相应税收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并及时获取已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贡献奖励等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
在已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贡献奖励等协议的平台企业名单中,涉及税务机关已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等措施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应名单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处置。
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