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保险28问之官方回答,不看容易碰红线!
记者:保险一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互联网保险关乎每个保险人
稍不留神就会碰红线
今天上午
银保监会中介部在线做翔实培训
并对28个问题做了官方回答
一哥整理汇总发文
非常值得认真学习
开展线下相互代理的保险公司,例如“寿代产”、“产代寿”、“寿代养老”等,能否线上进行相互代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相互代理是一种兼业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在相互代理业务中承担兼业代理机构角色。《办法》目前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包括相互代理类兼业代理机构。因此,保险公司目前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01—
问: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法人业务吗?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织。
—02—
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由消费者依托互联网自主完成投保行为,那么消费者可否委托中介从业人员进行投保操作?
答:《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投保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的投保界面自行完成。实践中,若投保人行动不便利,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保操作,但保险机构要确保委托行为真实、合法。
—03—
问:开展线下相互代理的保险公司,例如“寿代产”、“产代寿”、“寿代养老”等,能否线上进行相互代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相互代理是一种兼业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在相互代理业务中承担兼业代理机构角色。《办法》目前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包括相互代理类兼业代理机构。因此,保险公司目前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04—
问: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能否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根据《办法》,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这两类机构可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落地服务。
—05—
—06—
问:保险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构成其自营网络平台?
答:上述情形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可以自建自营网络平台,也可通过外包或购买云服务等其它方式,依法设立自营网络平台。
—07—
问:保险机构全资控股的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吗?
答: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08—
问: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或者核心业务系统采取云服务方式的,等保三级认证怎么落实?APP、小程序是否需要做等保三级?
答:自营网络平台域名非自有或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所依托的外部平台应至少获得等保三级认证。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云服务或部署在外部云服务器的,云平台和依托云平台运行的自营网络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如果自营网络平台是小程序,小程序及其运营依托的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地方性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APP也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
—09—
问:《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由谁审核判断,需要验收吗?
答:《办法》虽然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但是并未设置前置性的备案或审批,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并规定了系统性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10—
答:监管评价信息范围较广,不同类型保险机构应根据其相应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对于不涉及的监管评价项目,在信息披露界面如实说明即可。
—11—
问:部分保险机构提出,已经有了公众号、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还需要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官方网站吗?
—12—
问:能否在官网或其中一个自营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其他自营平台放置该信息披露的链接?
答:《办法》对官网和自营网络平台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两者均需按《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3—
问:保险机构品牌、理念和保险知识的介绍和宣传,以及非商业目的的保险各类研究和宣传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否受《办法》规范?
答:对保险机构品牌、理念和保险知识的介绍和宣传,以及非商业目的的保险各类研究和宣传不属于《办法》规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14—
问:公司的内勤员工转发公司的统一宣传资料,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个人姓名、执业编号等信息吗?保险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能否发布互联网保险营销内容?
答:包括公司内勤在内的从业人员从事互联保险营销宣传需要进行执业登记,并在互联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
—15—
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所属机构”是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
—16—
—17—
问:确认客户身份的方式是否有限制?例如是否必须通过公安系统联网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对于非身份证客户,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如护照、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确认?
答:保险公司应积极采用合适的、合法的技术和方式确认客户信息真实性。具体方式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公司风控需求自行选择。
—18—
—19—
问:《办法》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中,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是否是仅指其自营平台?
—20—
问:是否允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人员跨行政区域为临近地区客户提供服务?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在保证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属地化服务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
—21—
问: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可否在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22—
问:部分银保监局要求将个人代理人转发链接促成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计入该个人代理人所在的分支机构业务,体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务报表中,而这与公司现在将所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均计入总公司报表冲突,需要会里明确要求。
答:《办法》明确了总公司直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均为总公司直接业务。未来考虑按照保险标的所在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拆分,用于统计各地区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
—23—
问: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否适用一家网点和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约束?
答: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合作家数限制。
—24—
问:互联网企业同一母体下,是否内部的一个平台具有保险销售资质后,集团其他平台可以合法使用?
—25—
—26—
答:《办法》2021年2月正式生效,拟从2022年4月30日开始报送2021年年度经营情况,报送途径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7—
问: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系统未建设完成之前,保险机构如何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信息报告等的报送?
答:在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系统建成之前,按照现有方式和渠道报告报送
—28—
问:保险机构在整改过渡期间,是否要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按照整改过渡期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过渡期内可继续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29—
案例分析
01.关于XX科技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经查,XX科技未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该公司与XX经纪和XX人寿签订保险产品推广合作协议,在自有平台XX上直接为客户制定保险计划,推荐合作保险机构产品,并根据达成的保费收取佣金(推广费),构成了实质保险销售行为,属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02.“XX保险小程序”涉嫌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
提供人工客服保险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不是保险机构的执业登记人员;模糊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差别;“xx保险”的称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经批准设立的承保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