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解读
一、法律关系及主体
(一)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了旅行社,还包含提供旅行社业务之外的经营者,如景区、酒店、民宿等也可以成为在线旅游经营者。
1.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携程、淘宝、去哪儿等。
2.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如,携程网上的接受下订的民宿、旅行社等。
3.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如,某酒店、景区、旅行社通过官网销售旅游服务。
二、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要求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
1.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3.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当为有购买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险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协助。
4.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三、在线旅游经营者宣传和标识规范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
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四、打击不合理低价游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
五、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核验义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六、平台经营者报告义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七、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
1.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运用规范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九、网络安全与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执法和投诉监管管辖
由实施违法行为(被投诉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