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广州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告通知公告

根据《广东省残联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残联办函〔2022〕34号)和《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知》(粤残联函〔2024〕27号)精神,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上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按时申报年审;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二)现场申报:网上申报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资料如下(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4.《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5.关联单位材料证明(有关联单位的需提供);

6.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医保缴费证明;

8.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信息的证明并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凭证)。

上述第1、2、3项的资料模板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第6、7、8项如申办时系统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的,可免提交纸质资料。

四、残疾人职工的认定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在税务系统申报每月个人所得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被派遣残疾人默认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工单位申报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如实申报被派遣残疾人工资发放情况(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

六、重复安置解决方式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详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中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优惠政策已于2023年12月底到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延续实施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保障金,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不是收费,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安排更多残疾人就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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