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残联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
新修订的申报审核实施办法,与原申报审核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八点:
2.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就业单位的认定
3.强调了计算方法
4.新增了“跨省通办”的办理
5.告知了重复安置的处理方法
6.突显了网上申报的优势
7.体现了材料的电子档案化
8.强化了管理与责任
具体事项
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2022年申报审核期为6月1日至10月31日,以后每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专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2.现场申报。
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3.邮寄材料申报。
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
1.用人(工)单位异地申报,需携带所属地规定的办理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审核员现场受理或指导用人(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2.异地申报后如需变更申报信息,应先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审核机构同意后,再重新申报。
重复安置的变更认定:
用人(工)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已认定为其他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就业人员,需变更认定结果的,应与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可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重新申报:
用人(工)单位在审核办结后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提出重审,对重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新的审核认定书。
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的,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的材料: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交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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