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最近这几年,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他们被赋予了多层的含义。
我国究竟有多少编外人员?迄今,尚没有公开资料显示详细的统计数据。但“编制内”、“编制外”导致的“正式工”、“临时工”双轨制用人模式,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工”本是低层工作者,却被硬生生地推到新时代最前线,成功成为某些部门的挡箭牌,成为了各大突发事件的责任人。“临时工”顶包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这拉响了责任与信任的警钟。
现实中,出事的往往都是“临时工”
与编外人员“膨胀”呼应的是,编外人员违规事件高发。延安“临时工城管”打人事件,已不是今年媒体曝光的首起“编外人员”违规事件。此前,遂宁女城管长期公车私用去小区打牌;辽宁省西丰县委“豪车书记”的“临时工”司机私自开车去酒店……如果再向前追溯,往年类似案例更多。
2009年,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武汉硚口区长回应称,被打者是小贩,只是受伤,并没有被打死。并称打人者是临时聘请的协管员,已经被全部辞退。附近居民希望有关方面公布社区监控录像,但遭到了拒绝。
2010年10月16日凌晨,郑州市民、腿脚有残疾的李付俊被人强行塞上一辆小型厢货车,随后被扔到市郊的樱桃沟,其位于市内的一处铁皮房遭淮河路办事处执法中队强拆。
针对李付俊被扔荒郊、强制拆房一事,郑州市淮河路办事处执法中队负责人表示,当晚执法的4名工作人员是临时工。
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与户政人员有所争执,办事女警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周边众多警务人员围观却无人上前阻拦。近日,一条名为“修水县城南派出所女民警发飙打人”视频火爆网络,公安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引发众人热议。修水县公安局回应,已将“发飙女警”、义宁派出所户政员蒋某予以辞退,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
2012年3月16日,27岁的湖南人谌某,看见深圳执法人员打倒一开残疾车的老汉,心中愤怒,与执法人员发生口角,被三名执法人员拖上城管车,殴打后丢弃于高速路隧道口附近。
3月20日,东门街道办执法队向媒体发出情况说明,称打人者是步行街上的“临时劝导员”,已作劝退处理。
2012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广州天河区元岗校前大街三巷的菜市场,穿写有“城管”字样制服的男子陈某与一菜贩发生争执,并持“杀鸡刀”追砍致对方受重伤。
事后,元岗街道办称,陈某不是城管,没有执法权,正式的城管人员制服上有工作人员编号,陈某只是村里聘请的市场管理人员。
“临时工”为何无法退场?
“临时工”说法十几年前就已成历史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国家先后下发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这些规定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临时工的消失,关键在编制完善
如今的临时工,是出事后的替罪羊——他们是犯事儿的,也是扛事儿的;他们是干活的,也是顶雷的;他们有时候是真的,有时候是假的;他们是壁虎的尾巴,也是鸵鸟的屁股;他们是炮灰,他们是盾牌……他们有很多不应该存在的理由,但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临时工是“用上世纪的编制,干新世纪的活”,一些单位编制内的人“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大量聘用编外人员,“替代”编内人员的工作量,由编外人员把编内人员“养”起来。更有甚者,分拆工作量,把一个人的活儿,分拆成三四个人的份儿,从而获得编制。
《法制日报》称,对于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该依法将其转为正式工。只有解决了“临时工”的身份问题,才能解决“临时工”出事的社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