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四十载砥砺前行更豪迈法治在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乘着改革开放之风,我国军事法治建设迈上新征程,开启了依法治军的新纪元。

40年历程创造众多经验,40载岁月取得辉煌成就。从邓小平同志当年提出的“两手抓”理论,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军队”重要论述,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回眸的历史跨度:依法治军、军事立法、军事司法、法治教育、军法研究……

为了庆祝改革开放40年,本报梳理了1978-2018年间40件大事,回望40年来每个年度军事法治建设走过的历史足迹,聆听军事法治建设的铿锵足音,见证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可喜进程——

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特约记者张建田

1978年军事司法机关恢复重建

1978年1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决定恢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军事法院。1978年9月,中央军委在《贯彻执行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中,再次要求迅速恢复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同年10月13日,原总政治部向全军军以上政治机关发出通知:“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恢复,定于1978年10月22日开始办公。今后有关军法工作,各大单位可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联系。”

与此同时,原总政治部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军检、军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几点意见》,标志着伴随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军队保、检、法三家的关系日趋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

1978年12月6日,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发出通知,规定重新设置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各军区、军兵种、总参、总后、国防科委等22个军事检察院,编制员额为192人。

1979年军队复查、纠正大量冤假错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军各大单位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要求,开始复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1979年2月3日,原总政治部发出《认真贯彻中发【1978】78号文件,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把此项工作列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大事来抓。《通知》明确:凡是搞错了的,均应予以纠正,并认真做好冤、假、错案纠正后的善后工作。

从1978年底至1987年7月,全军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文化大革命”以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复查,坚持实事求是方针,体现有错必纠原则,对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军队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1980年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从1980年8月起,军队司法机关不仅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工作,而且主持了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其他骨干分子的审判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后,从1981年初开始,恢复不久的各有关军事法院主持审判了18名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队的骨干分子。军事法院在充分掌握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分别对各案犯作出判决。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军队骨干分子的审判,是加强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实践。不仅依法打击了犯罪分子,而且也培养和锻炼了军法队伍,扩大了军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出台

军人职务犯罪历来是军事审判工作的打击重点。1979年刑法颁布后,原总政治部成立军人职务犯罪条例起草小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原总政治部的领导下,由解放军军事法院主持起草工作。

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26条、30多个罪名,把对国防能力和对军事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作为惩治重点。

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由我军具体组织牵头起草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一部军事刑事法律,解决了刑法中没有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为军队承担国家赋予的立法任务摸索了有益的经验。《条例》的公布施行,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军事刑事法律的历史,统一了全军对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有力惩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2年中央决定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1982年初,中央作出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武装力量的建设,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

为了统一全党、全军的思想认识,经党中央决定,中共中央于1982年5月15日向全军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明确:军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一切重大决策问题上领导全军的工作。同时,国务院设立国防部。

1983年军队与全国同步开展“严打”斗争

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军队各级保、检、法部门在党委和政治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从部队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地打击了一批军队内部的犯罪分子。在审理各类案件中,保、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放在首位,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纯洁和巩固部队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3年10月15日,原总政治部印发《严重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并就此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各大单位在组织部队学习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宣传提纲)》时,运用军事法院整理的典型案例教育干部战士,提高政治警惕性,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同年12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头三个月的审判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军事司法机关也结合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注意随时总结经验、制定措施,确保“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1984年新兵役法颁布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国家改革开放拉开帷幕,兵役制度面临着重大改革,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对1955年实施的兵役法进行修改。1980年8月,中央军委成立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兵役法由原9章58条增至12章65条,明确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明确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确认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调整了士兵服现役和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增加了惩处内容等。

1985年海军成立首家军队法律顾问处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军队与社会的关系日趋多元化,探索新时期军队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问题势在必行。1984年4月,原总政治部允许军队政法部门离退休干部担任特邀律师。1985年2月,海军政治部经批准成立了法律咨询小组,1989年改为法律顾问处。1985年广州军区通过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建立了两个以军队离退休干部为主体的律师机构,即华南律师事务所和新兴律师事务所,为部队挽回和避免大量经济损失。

据《法制日报》报道,自1985年至1989年期间,全军军以上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处有54家,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法律工作人员260多人。

1986年全军和武警部队普法教育活动拉开序幕

1985年11月26日,原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在全军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通知》,《通知》明确,全军从1986年起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由此,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普法教育。

1986年1月,原总参谋部举办第一期共650名各级领导干部和普法骨干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正式拉开全军普法宣传教育的序幕。在全军范围内首次组织官兵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这在人民解放军历史上还是头一次。

这项工作受到军队各级党委的普遍重视和广大官兵的热烈欢迎。据不完全统计,全军参加中专以上法律专业学习的官兵共有7万多人,已经结业的5万多人。经考试,武警部队团以上领导和机关干部战士及格率达100%,基层干部及格率为95%。

1987年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热潮开始兴起

1987年10月15日至16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在军事科学院召开座谈会,研究《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学框架条目设置的有关问题,这是我国或我军首次举办的以军事法理论研究为主题的研讨会。

1988年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

为加强军队法制建设,适应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需要,中央军委于1988年5月4日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并于同年6月8日下发关于成立军委法制局的军委[1988]6号文件。同时还决定,各总部、各军兵种编配法制秘书,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法制行政工作,为建立军队法制机构摸索经验。在中央军委、三总部、军兵种设立专门负责军事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职法制秘书,这在我军历史上是第一次。

中央军委法制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国防立法和军事立法的规划、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各部门向中央军委呈报的法规草案;协助做好国防立法和军事立法方面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规;检查监督军队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清理军事法规,汇编、编纂军事法规;培训军队法制干部;组织研究军事法学理论,开展学术交流;办理中央军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成立,是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完善军队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组织措施,是我军建设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9年大规模清理军事法规规章工作全面展开

长期以来,军事立法的情况始终底数不清、数目不详,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需要。全军的法规清理汇编工作从1989年开始,由军委法制局统一组织实施。1989年7月,军委法制局首次在北戴河组织召开全军军事法规清理和汇编会议,对清理汇编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自1949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颁布或者批准颁布的军事法规。同时,对中共中央和各单位党委、纪委颁布或批准颁布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也进行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分别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两部《汇编》共19卷、52本,是我军历史上第一套综合性的大型系列军事法规汇编。

此次全面系统地清理汇编建国以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我军历史上尚属首次。这是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方针的重大措施。

1990年军事设施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相得益彰

自1990年8月1日起,军事设施保护法开始实施。从军事机关到各地方政府,普遍重视抓好这部法律的贯彻执行,一些地区日趋严重的军事设施遭受破坏的局面很快得到扭转,国防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许多部队积极协同地方政府,认真调查军事设施受到侵占、破坏情况,将保护军事设施需要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逐项列出来,根据法律条文研究解决办法。

华东、西南、华北、西北、东北五大地区的30个省(市、区)先后召开由军队和地方参加的贯彻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法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拟制执行法律的具体措施。华北地区五省市和原北京军区依法对军事设施实行军地共管,有效保护了军事设施的安全。

1991年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成立

1991年12月30日,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在京成立,军事法学研究团体的成立,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军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交流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1年5月,我军派出中国军事法代表团赴比利时布鲁塞尔参加国际军事法和战争法学会第12届大会,受到热烈欢迎。北京市军事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纪孙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理事,这是我国军方人员第一次进入该学会的领导机构。通过与国外军法界的接触和交往,了解和掌握国际军事法的研究状况,扩大了我国军事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1992年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研讨会召开

1992年11月18日至20日,中央军委法制局和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共同组织举办“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会研究会首届年会”。这是军事法学会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大型学术会议。

与会学者围绕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主题,运用宪法的基本原则,联系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实际,从不同侧面交流各自的见解、体会和研究成果。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宪法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基本的国防和军事制度,是新时期武装力量建设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军事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

此次学术研讨会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宪法学、军事法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学习、领会宪法入手探讨武装力量建设问题,在我军历史上尚属首次。

1993年《中国军法》杂志面向全国公开发行

1992年7月,经原总政治部批准,《中国军法》杂志创刊,该杂志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繁荣军事法学、推进依法治军”。1993年9月,经新闻出版署批准,该杂志自1994年第1期起由季刊改为双月刊,向全国公开发行。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央级军事法制期刊。

该杂志创刊以来,大力宣传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忠实记录军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和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军事法学研究,大力宣传军事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1994年全军首次法制工作会议召开

1994年3月3日至5日,全军首次法制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次全军法制工作会议,也是在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召开的对军事法制建设乃至整个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会议着重研究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条件下,大力加快军事立法步伐、全面开创军事法制建设新局面的问题,部署了全面推动军事法制建设的措施,要求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和各大军区将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列为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大力抓好立法和执法工作,开创依法治军的新局面。

全军法制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军事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军事法制各项工作呈上升势头。

1995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发展,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工作重新列入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立法计划,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条例》的修改工作,并于1995年9月,以原总政治部名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正式呈报军委审议。军委12月1日审议后,将条例草案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设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章共计53条,其中总则条文9条,分则条文41条,附则条文3条。与原先暂行条例相比,新增设30个条文、36个罪名,合计59个罪名。

1996年香港驻军法出台成为立法创举

1990年10月,根据军委首长指示,军委法制局研究成立“香港驻军法律问题研究小组”。1992年8月,中央军委决定由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研究制定解放军进驻香港的法律规定。驻军法如何准确体现“一国两制”精神,是我国军事立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经反复比较和慎重研究,最终驻军法对驻军与特区政府的关系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1996年12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共6章30条,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公布后,受到香港民众的普遍欢迎和接受。香港舆论对驻军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驻军法“体现了‘一国两制’精神”“起到安民安心的作用”“对香港绝对有利”。

驻军法蕴含的法治理念,丰富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和“一国两制”的内容,是中国立法史上的创举。两部驻军法的实施,对维护港澳回归过程中的平稳过渡和回归后的持续稳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保障港澳驻军官兵依法履行职责,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1997年国防法出台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防法。

国防法的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和奠基性作用。国防法作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海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以及对外军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也作出规范。

国防法的公布施行,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将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制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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