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针对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维护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严肃性,加强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特此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通知适用于按要求开展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备案的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按照PPP模式推进的项目),包括使用县本级或上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旅游工程、新能源和土地整理等。
本通知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通知所称现场签证是指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和合同规定之外的情形,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有关变动事项所作的调整和认可行为。
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及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条件
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原则上,不允许新増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1.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2.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变化的;
3.使用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
4.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起的变化的;
5.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它情形。
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发生的应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后(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发生的,应进行工程变更,在项目基本完工后进行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申报资料包括:
1.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
3.重新编制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穊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因简化程序,未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且因工程变更需要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提供补充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投资估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并提供立项或可研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6.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程序
项目在施工图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除征地拆迁费用、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因外,其它原因引起的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第一部分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否则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2.在项目招投标审核阶段,在启动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应先组织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如施工图和现场条件不符合的,应重新办理施工图备案后方可启动招投标程序。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第一部分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并重新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备案,待上述手续完善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重新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并实施招投标。
3.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控制项目建设各项指标,遇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第三点工程变更程序办理。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报审的结算总金额(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应根据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已完备的工程变更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审査调整概算。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三)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他规定
2.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超出概算,超出概算部分不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未经调概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超概不适用本条)。
3.因征地拆迁、材料价格上涨、人工价格上涨、管线迁改等非工程变更原因导致的总投资超出概算,直接进行工程结算。
三、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条件
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1.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2.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功能缺失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4.不降低质量和功能标准,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
6.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7.县政府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进行调整的;
8.因征地拆迁或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调整导致的变更;
9.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或危及相邻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其它情形的。
(二)工程变更的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Ⅰ类工程变更:
(1)对原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2)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
2.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Ⅱ类工程变更:
(1)单次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图预算增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累计变更施工图预算增减超过概算工程费用的10%(含10%)。
3.Ⅲ类工程变更是指除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2.Ⅱ类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査后,审查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资料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变更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Ⅲ类工程变更应组织参建各方,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县管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县管集团公司组织召开;其他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Ⅱ类变更方式组织召开。
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合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Ⅱ类工程变更的情况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报送财政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査和稽查。
4.Ⅲ类工程变更累计超过概算工程费用10%以上(含)的,以后所有的变更按Ⅱ类变更程序实施。
5.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应明确变更工程投资估算或预算,变更施工图纸及预算完成后报审图机构进行审查,该预算不得超过会议纪要确定的投资估算或预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论证。
(四)PPP项目工程变更规定
1.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按合同执行,原则上,由于政府方原因造成或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按照本通知执行,由于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参照本通知执行。
3.对于PPP项目工程变更责任(或原因)认定问题,由PPP实施机构组织研究,明确承担责任主体后,再按上述第2点开展技术论证工作。对于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工程变更,提交县政府组织协调。
(四)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Ⅲ类工程变更未按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載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审图单位: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上述行为均載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安装合格签字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均載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上述行为均載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五)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检测单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并做好现场踏勘工作,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必要的施工措施,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在投标时对上述要求必须作出响应。工程变更应本着安全经济的精神,按照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工程变更,并将以下原则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1.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2.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4.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施工单位中标后,除本通知规定第三点第(一)条以外的,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7.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由原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组织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8.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县政府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变更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9.凡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需书面向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县园林部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变更。
四、现场签证
(一)现场签证的条件
1、凡属于合同外,必要的措施类项目(如:地下障碍物处理);
2、建设单位要求新增临时工程项目;
3、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项目,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4、建设单位委托的合同外的非工程项目。
(二)现场签证的程序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申报现场签证,应当填写现场签证表,具体说明调整的事项、原因、范围、工程量、费用和计算标准等情况,现场签证表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2.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不超过中标价5%,且现场签证单项增加工程造价不超过2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确定,7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3.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5%或现场签证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2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5.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和不及时处置事后难以弥补的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当场达成调整意见并予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在14日内补办现场签证申报手续。
(三)现场签证的其他规定
1.经县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报批的不得列入结算范围。
2.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实施的调整项目,增加的费用不得列入结算范围。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