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项目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管理细则
一、现场签证与变更签证内容
1.因现场情况与原提供的设计资料不符引起的设计变更
2.因设计图错误引起的设计修正
3.新的施工规范而引起的变更
4.因材料代换或设计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5.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6.因使用单位要求,委托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工程的签证确认等。
二、现场签证与变更签证指令
没有基建处具体工程业务科室现场代表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现场签证与变更签证。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项目负责人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三、现场签证与变更签证流程
(一)涉及技术性问题的变更签证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
2.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变更签证内容
3.基建处工程科室现场代表根据变更签证内容,如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后提报论证意见,填写变更签证申请表,依次提交工程师、分管处领导、处领导审核签字
4.签字确认完成后归入工程档案,作为决算依据
(二)因使用单位要求而引起的变更签证流程
1.使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实施意见
2.分管处领导审批实施意见
3.施工单位根据意见提出具体施工方案并附预算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变更签证内容
5.项目工地代表根据变更签证内容,如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后提报论证意见,填写变更签证申请表,依次提交工程师、分管处领导、处领导审核签字
6.签字确认完成后归入工程档案,作为决算依据
(三)零星工程签证流程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签证时,应以《现场签证联系单》形式向监理单位与工程二科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监理单位审核变更签证内容
3.项目工地代表根据变更签证内容,填写变更签证申请表,依次提交工程师、分管处领导、处领导审核签字
四、变更计价方式
若合同中已约定调整单价计价办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调整办法,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凡属于对原设计的变更,无论投标报价中对原设计的这部分是否计入或计算是否正确,均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方式,重新计算该部分的原施工图工程量和变更后的施工图工程量,两次差值即为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即为变更价款。
2.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依据监理工程师实际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是依据监理工程师实际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对应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4.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单价的,则直接套用;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单价的,则与其换算;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单价的,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投标文件综合单价组价方式等资料进行组价,经发包人审计确认后作为该分项的综合单价,(依据消耗量定额和当期信息价重新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作为甲方核价的最高价)并按照中标单位投标下浮比例(或合同约定比例)下浮作为最终的结算综合单价。
5.材料价确定方法
1)施工合同中的暂估材料价格的确认参照《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定样定价管理办法》;
2)施工合同明确参照《工程价格信息价》的材料,由工程业务科室根据合同有关要求确认。
3)《工程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价格(含运杂费、采保费),由工程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建材科及造价科根据合同有关要求共同确认。
五、其他
1.工程变更签证单按照一事一单原则办理;
2.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整改等,严禁办理签证;
4.变更签证涉及施工内容需在签证手续办理完后方允许施工,如确实因事情紧急,应在项目负责人下达变更指令后2日内补办签证手续,逾期不允许补办;
5.变更金额超过学校规定范围,按照学校下达“三重一大”文件执行。
7.签证中签字人员必须标注工作单位名称,需要盖章部分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