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EPC项目发生设计变更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问题,各地法院观点并不统一。现选取两个较典型的司法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463号
【案情摘要】
2018年4月18日,A公司就其员工餐饮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等。
后B公司与C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并中标,并与A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本项目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的最高限价……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按约定进行了设计、施工。2018年12月14日餐饮中心开业正式开业运营、预验收。
【争议焦点】
就EPC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否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是否需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各方发生争议。
B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但A公司提供的图纸相较于原投标方案图纸差异较大,加大了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导致实际支出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A公司应承担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责任。
A公司抗辩:(1)合同约定除A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B公司自行承担。(2)A公司在项目投标时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图、效果图等提资图纸,是基础资料。总承包单位作为负有设计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上述图纸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作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而不是直接按照上述图纸进行施工。(3)工程最终据以施工的图纸是施工图纸,而非投标方案图纸。工程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方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图纸设计义务,其设计并经审核后产生的才是施工图纸,与投标方案图纸当然不同。
根据设计变更发生的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将设计变更拆分为以下四项进行鉴定:(1)不属于提资资料的要求而造成的工程设计实质性变更;(2)属于提资资料的要求而造成的工程设计实质性变更;(3)属于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的设计变更;(4)属于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而进行的修正。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因发包人A公司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才是可调风险范围,其他调整均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
A公司作出施工图后根据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为使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及设计深度不同进行的修改所造成的变更,不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于总承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范围。
因具体施工措施调整导致的增加屋面楼承板,因提资图纸设计条件变化引起的散水做法变更面层由40mm厚细石混凝土变为50mm厚、动力配电柜由1台增加为5台、配电箱增加,新增直饮水,消防水池及设备用房基础变更等6项为应计入结算的变更调整工程量。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9日,D公司与E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D公司将某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发包给E公司,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后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
E公司认为,对“业务变更调整部分”中的“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属于“业主要求的变更”从而应计入工程变更范围,应计入工程价款。
D公司抗辩,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且约定初设图优化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及设备改变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
在承包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变更系业主提出的情况下,初设图到施工图的变更,原则上属于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进行的优化,鉴定单位将该部分认定为“业主要求的变更”从而计入工程变更范围,是对EPC合同的错误理解。该部分不能计入涉案工程总造价。
具体理由:
其一,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施工图工程量比投标文件(初步设计)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及设备参数变更,均不应调整金额”。
其二,本案为EPC总承包合同,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的内容,发包人提供的仅是初步设计图纸,而非最终的设计图纸。
其三,案涉项目从最初的招标范围到投标,以及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范围等都明确,总承包商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按图施工,还包含勘查、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多项工作。而且,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也再次明确,对初设图优化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及设备改变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具体为“11.3下列事项不视为变更:……c)承包商理解并接受,合同关于工作的要求为最低要求,承包商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以及装置操作安全和便利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以及任何设备、材料以及相应的安装施工标准提高,或者增加某项工作,或增加设备、材料等,只要是经验丰富的合格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或者应当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都将不视为变更。”
最后,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项、第十二条第六款已经明确约定,除非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由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单,承包商无权也不得据此向业主索赔,包括工期和费用;凡没有改变本合同中“业主要求”的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因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改变,不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因此,鉴定单位以施工图经过了业主审核为由将初设图到施工图之间的变化认定为“业主要求的变更”并计入“核实”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可能影响的因素
结合实践及司法裁判案例,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调整价款,需在实践中予以注意:
1.概念界定:设计变更vs.设计优化/设计深化
厘清设计变更、设计优化/设计深化的概念,对界定各方责任、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价款具有重要意义。比如(2019)豫民初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雨排水改向是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故不支持总承包单位就该部分设计修改主张增加的款项。2022年1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3.5款亦认为,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如属于3.3.1款[1]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合同工期或价格变化的,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但对于如何区分设计优化、设计变更,实践并未形成一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设计优化属于设计变更的一种情形(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3])。另一种观点认为,设计优化是在施工图正式出图前对初步设计的修改、优化,而设计变更是施工图正式出图后的修改。《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2.0.34、2.0.33款认为,在工程总承包下,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是对发包人原设计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因此,需要经发包人和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和批准。发包人批准的构成设计变更。深化设计泛指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鉴于实践并未就此达成统一意见,笔者认为,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变更的概念、合理分配责任承担,并在报价中合理评估该部分价款,以免对此产生分歧。
2.关于设计变更的合同约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对设计变更责任的约定,将直接影响EPC合同是否需要调整价款。以下列举其中三种约定,或可提供一些思路:
(1)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承包人中标价格中如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均不予调整。
(2)承包商理解并接受,合同关于工作的要求为最低要求,承包商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以及装置操作安全和便利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以及任何设备、材料以及相应的安装施工标准提高,或者增加某项工作,或增加设备、材料等,只要是经验丰富的合格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或者应当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都将不视为变更。
(3)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因政策性费用变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范围工程量发生变化和设计变更是正常情况,承包范围以内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多大的变化,丝毫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乙方不得以工程量发生变化、设计变更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工期和费用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公平合理、共赢互利原则,合同并非约定越严苛越好。笔者认为,即便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无限风险,司法裁判是否认可该约定还存在不确定性。现行有效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均明确规定[4],工程总承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区分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虽然工程总承包将设计施工一并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但并不意味所有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如下区别,导致EPC项目设计变更原因更具多元性:(1)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只需按图施工,该模式下的设计变更基本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关,而由发包人主导。(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按约设计、按约施工,其中的“约”最重要的就是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如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但发包人的要求可能发生变更、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可能存在错漏。
因此,区分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公平合理分配责任承担、确定是否调整价款及如何调整价款的重要前提。以下规定亦体现前述观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6]等规定,亦区分设计变更的原因安排不同主体承担责任,具体为:确认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建设标准、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双方协商。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一般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2.04解释部分亦认为:(1)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可调总价合同(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范围的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可调总价合同(DB或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
至于何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需结合个案判断。比如(2019)甘01民初463号、(2019)豫民初27号案例认为:业主要求的设计失误、错误、缺陷或遗漏造成的损失,以及具体施工措施调整、发包人提资图纸设计条件变化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而根据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为使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及设计深度不同进行的修改所造成的变更,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不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总体而言,可结合项目实际承包范围、设计变更内容、依据、发包人要求的变更等因素,综合分析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4.合同履行行为
作者简介
余灵颖
总包之声创作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观建团队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PPP)、公司商事、争议解决
泰观建其他成员简介
张旗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EPC/PPP、工程保险、工程索赔反索赔及争议解决
叶海律师
业务领域: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PPP)、建设工程、房地产、环境保护、争议解决
泰观建团队专著《工程总承包(EPC/DB)争议解决实战攻略》火爆销售中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3.3.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人应当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以下情形出现,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
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
4.勘察未发现的异常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的;
5.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2]《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3]《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
二、操作流程
(六)设计变更的组织。
1.合同价内的设计变更:原则上,除市委、市政府书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在不降低建设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在合同签约价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EPC模式招标的项目,称“实际合同签约价”,下同)优化设计方案。在合同签约价内的设计变更审核由总承包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监理单位负责。
[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导致的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除上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困难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3号】
第十九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三)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四)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6]《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潮府规(2020)10号】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确认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建设标准、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制定项目变更合同或协议,按照项目变更合同或协议执行;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