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发改(经发)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
现将《常州市工程招标投标在线异议投诉接受、转办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工程招标投标在线异议投诉接受、转办机制
为持续优化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功能,以多部门协同监管形成合力,着力破解异议投诉多头跑、时限长等问题,按照“一网通办、一站服务”的办理模式进行整合,提升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市场主体活力和满意度双提升。
二、适用范围
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因故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提出异议、投诉的接受、转办和处理等流程适用本机制。
三、工作流程
(四)反馈。招标人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在异议和投诉处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诉异办”系统中反馈处理结果,上传异议答复情况或投诉处理决定。
(五)其他。对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异议,或者答复理由、结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或者证据的,异议投诉处理单位依法移送。
四、工作要求
(三)及时总结归纳。根据在线异议投诉转办机制运行情况,定期开展总结评估,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畅通反馈渠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五、附则
本机制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异议与投诉提出指南
2.异议书及异议答复函(格式)
3.投诉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式)
4.常州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在线异议投诉接受、转办流程图
附件1
常州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异议与投诉提出指南
一、异议
(一)时效要求
3.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4.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现场提出;
5.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内容要求
1.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6.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附件2
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邮编: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公章)
年月日
说明:
2.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异议答复函(格式)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单位(盖章)
附件3
投诉书(格式)
投诉人(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的证明文件及招标人异议答复书:
投诉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超过投诉时效;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
□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投诉不予受理。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投诉人:
联系地址:
被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