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在总结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推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战略目标,以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需求导向与服务产业相结合、整体提升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就业技能培训与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企业对接合作,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新录用职工提供有效的就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为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劳动力供给。
(二)工作目标。努力形成就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需求同步、与产业转型发展同步的新机制,力争使失业人员和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新进入企业的员工均能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培训就业率达80%以上,基本满足我省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园区建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省厅将分年度下达专项培训目标任务。
二、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培训工作体系
(一)坚持政府引导,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力资源培训需求调查制度、企业用工预报制度,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城乡劳动力技能情况、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从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实际出发,选择重点支持发展、经济带动力强、有较大用工需求的产业项目企业为计划实施对象,按年度编制《产业培训职业目录和培训计划》(以下简称《产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根据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等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职业名称及等级、培训期限、补贴标准、每一职业(等级)计划培训人数和相应产业项目企业名单。要将《产业培训计划》落实到培训机构和重点(特色)产业项目企业,强化责任和措施,正确指导本地区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
(二)鼓励社会参与,择优确定培训机构。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面向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采取招投标方式认定一批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实施产业培训项目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和抽查,并及时查处违规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各市须将招投标办法、考核评估结果、承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职业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厅备案。对不宜实行政府招投标采购的培训项目,各地可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三)强化企业主体,建立企业内训基地。各地要注重调动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中企业的积极性,选择培训设施好、实训设备精良的大中型企业作为企业内训基地,承担本企业职工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内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各地要采取学员进企业、企业技能人才进课堂,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创新培训模式,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技能水平提升
(二)立足岗位需求,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未满六个月的职工)参加岗前培训。企业内训基地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职工岗前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不能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职工岗前培训计划,统筹组织新录用人员到承训机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直补企业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施鉴定考核,促进培训质量提高。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而企业和社会确有需求的培训项目,要积极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规定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优化就业服务,搭建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平台
五、完善培训政策,建立与就业效果挂钩的补贴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各级财政相应安排的培训资金应合并使用。补贴标准要向紧缺型工种、高技能含量工种倾斜,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要合理调整培训补贴拨付方法,对承担产业项目培训任务的机构可采取开班前预拨经费、结业后按实核拨的方式,根据培训人数、就业情况按规定分段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且预交培训费用的劳动者,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充分对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分工协作。要指定职能单位和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以及承训培训机构和企业内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要健全培训工作督导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大对培训计划安排、就业服务对接、预算计划执行、培训补贴到位和培训效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质量监控。各地要对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机构资质获取、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量管理等进行规范,促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通过实施培训项目招投标、培训备案制度和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和培训补助政策落实。要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运行监管,督促承训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录入就业创业培训人员、考核鉴定、享受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等信息,实现对承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和参训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