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规〔2020〕4号)
现将《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4日
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地)上建设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市住建部门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的房屋改造。
第三条D级危房按照“原位址、原高度、原面积、原房主”和“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或改建。
第四条下列区域内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一)白潭湖片区范围(106国道以南、江北一级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三台河以东);
(二)城市规划区非居住用地、遗爱湖公园控制区域、赤壁风景区控制区域、禹王城古墓遗址控制区域,已纳入“棚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区域;
(三)已批准规划安置小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一)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
(二)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三)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征询相邻住户意见不同意的;
(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
(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
(六)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七)申请改造的原住宅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
(八)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突出的时期,决定暂停危房改建审批。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责任。
(一)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查违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改造用地审查、规划审批,根据需要进行土地收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和验收程序,并加强批后监管;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四)市城管执法委为危房改造批后监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
(五)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对核准上报的危房户逐户进行踏勘、审验,召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中审核;组织协调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置违法建设治理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问题。
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房屋通知书;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五)唯一住房承诺书;
(六)自觉按照规划认定意见进行危房改造的承诺书。
以上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上交。
第九条D级危房改造申报、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八条所列资料。
(二)社区(村)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改造对象并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D级危房改造申请表》,指导其如实填写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黄州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核准上报的危房户逐户进行踏勘、审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安置方式和改造意见。
(五)经确定危房改造的,危房改造申请人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的可行性建设方案及规划条件,征得四邻同意并签订相邻协议后,提请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危房改造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房屋改建平面图及建施图(平、立、剖),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六)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核实是否是唯一住房,并根据其他条件审核发放《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意见书(副本)》(以下简称《意见书(副本)》)与规划设计方案。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核发《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意见书(正本)》(以下简称《意见书(正本)》),作为土地征收时合法建设的凭证。
《意见书(副本)》与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时抄送市区查违办、黄州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备案,由各部门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取得《意见书(正本)》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不动产权转移和变更。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不适合本办法的D级危房,不具备征收条件的,由所在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负责协调安置工作,督促居民及时搬迁,确保安全。
第三章监督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批后监管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州区人民政府及下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共同执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按照“一个改造工程一个监管专班”的原则,各监管责任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责任人成立专班,由所在地城管执法大队牵头,各司其责,对改造工程实行联合批后监管。监管责任专班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公示期至工程竣工。
危房改造人应在危房改造完工后15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核发《意见书(正本)》。
第十四条危房改造经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第十五条批后监管专班每日应对在建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巡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巡查频率次数,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限期内未自行改正又未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协助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联合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因现场局势复杂难以控制或存在明显较大风险(预防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维稳为原则),未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应主动联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强制拆除方案、防止突发事件预案以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报请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定上限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举报违法建设,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据《黄冈市区新发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